闵行关于印发闵行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上海市审计条例》、《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适用的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额或部分使用区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经区政府批准的区级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资金、利用国债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包括生态环境建设、信息化建设)、社会事业及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以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项目。以上所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区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并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的项目,具体包括如下:(一)审批权限由发展改革委审批立项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二)资金渠道1.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出资且以区级财政出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使用市级建设财力项目除外);2.区、镇两级财政共同出资且以区本级财政性资金为主的建设项目;3.全部使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未全部使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三)项目分类1.基础设施项目(1)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市政道路的辟筑、拓宽工程、生态环境建设项目(不包括日常维护、综合整治)。(2)信息化系统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包括日常维护)。2.社会事业、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社会事业及公共服务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项目(不包括日常维护)。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修建、改造项目。事业单位业务用房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项目(不包括日常维护)。3.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第三条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组织审计时,区审计局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第四条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区审计局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进行分阶段、全过程的跟踪审计。第五条区审计局在安排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区政府财政投资的项目管理公司、代建单位,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依照法定程序对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第六条建设单位发布的招标文件以及与有关单位签订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中,应当列明若遇国家审计应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审计机关的审计涉及工程价款的,以招标投标文件和合同关于工程价款及调整的约定作为审计的基础。第七条列入本办法审计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财务决算和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所需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第二章审计计划与实施第九条区审计局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将本区年度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安排及调整情况、竣工情况及时通报区审计局。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属市、区重大建设项目的可适当延长三个月),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其后三个月内向区审计局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并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第十条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区审计局根据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投资安排和预计完工情况,编制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滚动审计计划,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区政府等要求,以及建设单位提出的竣工决算审计申请,确定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第十一条列入本办法审计范围的项目,经审批单个项目符合下款列示金额的,按照以下规定组织审计。(一)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由区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织审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项建安投资概算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生态环境建设,单项建安投资概算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信息化系统工程建设,单项建安投资概算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以及事业单位业务用房,单项建安投资概算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社会事业及公共服务设施,单项建安投资概算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二)由区审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联合委托中介机构实施项目决算审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项建安投资概算5000万元以下;生态环境建设,单项建安投资概算3000万元以下;信息化系统工程建设,单项建安投资概算500万元以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以及事业单位业务用房,单项建安投资概算1000万元以下;社会事业及公共服务设施,单项建安投资概算2000万元以下。(三)对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以及其他特定事项的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区审计局可以依法直接组织审计。第十二条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因审计力量和专业知识的限制,审计事项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也可聘请社会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应当在区政府采购平台招标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内择优选取,由区审计局和中标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区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并对审计质量进行检查。第十三条参加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务监理、投资监理、工程审价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该项目的审计工作。第十四条区审计局应当在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特殊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区审计局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第十五条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应当重点审核下列事项:(一)履行项目建设程序情况;(二)投资控制情况;(三)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四)项目建设管理情况;(五)项目成本支出及工程造价情况;(六)经济、社会、环保等投资效益情况;(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跟踪审计的项目,区审计局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所处阶段和具体进度,对相关事项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三章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审计公开第十七条由区审计局组织实施审计的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区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第十八条对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区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其中对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区审计局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对已多付的工程款,区审计局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依法予以收缴,对少计工程价款的,区审计局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其中对改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区审计局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其经营收益。第十九条区审计局对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审计结束后,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并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监察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第二十条区审计局应当自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90日内,了解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区审计局应当责令执行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一条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可根据竣工决算审计结论,批复调整项目投资。区财政局应当根据竣工决算审计结论,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与建设单位办理资金清算手续。第二十二条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经区政府同意,向社会公布。第四章相关责任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区审计局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向区审计局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区审计局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交出、改正。必要时,经区审计局负责人批准,封存被审计单位涉及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并接受区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在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出具虚假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由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劝诫、取消其受托资格或限制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任务,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认为区审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社会中介机构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04]1号)同时废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