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徐汇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8日
政策文号:徐府办发〔2014〕1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做好本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摸清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家底”,掌握区级各类事业单位现有财产数量、构成、占有、使用及财务状况,理顺产权关系,明晰产权主体,促进区级事业单位建立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提高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水平,为促进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奠定基础,也为区政府编制权责发生制综合财务报告夯实基础。(二)工作目标1、全面摸清家底。通过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对区级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存量资产等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2、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夯实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数据,在此基础上完善区级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对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3、实现两个结合。通过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建立起区级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审核安排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财务核算管理夯实基础。4、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完善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三)基本原则全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工作按照“先清后登、应登必登、不重不漏、确保质量”的基本原则,由区财政局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的工作要求负责牵头组织推进,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事业单位的相关工作。二、实施时间和范围(一)实施时间1、资产清查核实、产权登记及发证工作基准日。此次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产权登记及发证工作,统一以201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2、资产清查核实、产权登记及发证工作时间。自2014年5月全面启动,主要工作将于2014年11月30日前基本完成。(二)实施范围2013年12月31日以前经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区级各类事业单位。三、工作内容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核对、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账务处理、核发产证和完善制度等八个方面。(一)单位基本情况核对依据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文件,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区级事业单位户数、人员情况进行全面核对。核对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预算代码、单位户数、单位性质、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人员数量及人员结构等。(二)账务清理对区级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对外投资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三)财产清查对区级事业单位的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进行全面盘点、核对和清查。(四)损益认定依据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区级事业单位各项清理出来的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证。(五)资产核实在损益认定的基础上,汇总审核分析有关情况,对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核实予以批复。(六)账务处理区级事业单位根据资产核实批复,依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七)核发产证对区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依法确认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八)完善制度针对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资产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四、实施步骤此次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工作分为实施准备、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汇总审核、核发产证、核实鉴证、账务处理、总结提高等八个阶段。整项工作自2014年5月全面启动,主要工作将于2014年11月30日前基本完成。(一)实施准备阶段(2014年5月中旬至6月上旬)1、制订本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和产权登记工作实施意见,并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发文。2、筹备成立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和产权登记工作联席会议。3、召开全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工作动员会议。4、组织开展对全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系统操作及工作步骤要求等的培训。(二)资产清查阶段(2014年6月中旬至7月中旬)1、各区级主管部门、事业单位要设立或明确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工作机构,制订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及产权登记工作方案。2、各区级事业单位按照要求进行资产清查,完成资产清查报表。(三)专项审计阶段(2014年7月下旬至8月)1、在各区级事业单位完成资产清查后,由区财政局、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共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全面开展专项审计。参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区财政局统一组织业务培训。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2、各区级事业单位于8月15日前完成本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正式行文并附资产清查报表和专项审计报告等资料,一并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后于8月31日前总结汇总,并行文报区财政局。(四)汇总审核阶段(2014年9月)由区财政局组织对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情况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反映出的有关情况进行逐级分析审核汇总,并于9月30日前向区级事业单位出具资产清查审核结果告知书。(五)核发产证阶段(2014年10月起)对区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其中:经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审核,在资产清查及专项审计阶段未发现资产损益及资金挂账情况,产权清晰,无需进行资产核实鉴证的区级事业单位,纳入本区第一批核发产证的范围,自10月起办理产权登记证发放工作;其余区级事业单位待资产核实鉴证及账务处理工作结束后再纳入核发产证范围。(六)核实鉴证阶段(2014年10月至11月)1、相关事业单位依据区财政局出具的清查审核结果告知书,及时开展资产损益、资金挂账的核实申请。由区财政局、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共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核实鉴证。2、相关事业单位于10月17日前正式行文并附核实申请单、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报告和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等材料,一并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向相关事业单位出具资产核实批复书,审批情况报区财政局备案;非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于10月31日前总结汇总,并行文报区财政局审批。3、由区财政局按照审批权限组织对相关事业单位提交的资产核实申请、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逐级分析审核汇总,并将有关情况报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和产权登记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区财政局按照审批权限向相关事业单位出具资产核实批复书。(七)账务处理阶段(2014年11月起)相关事业单位根据区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书,依据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记账凭证复印件等资料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汇总报区财政局备案。(八)总结提高阶段(2015年年初)1、对全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工作进行总结,将有关情况专题向区政府、市财政局汇报。2、针对工作中反映出来的本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薄弱问题,由区财政局牵头区相关部门商讨完善措施,制订配套制度。3、督促相关事业单位进行整改落实,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内部管理体系。五、工作要求(一)成立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工作机构成立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和产权登记工作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成员单位由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编办、区机管局、区国资委、区法制办、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联席会议全面负责对本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过程中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协调解决;对清查出的资产损益、资金挂账等上报情况进行审定;对本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工作进行总结。区财政局是本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和产权登记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区财政局负责制定本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和产权登记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区级事业单位的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等事项;汇总全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和产权登记工作的有关情况,并根据要求及时向联席会议、区政府和市财政局报告工作情况。(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开展工作主管部门要设立或明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工作机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及产权登记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本部门事业单位的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等事项;汇总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和产权登记工作的有关情况,并根据要求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告工作情况。(三)区级事业单位认真落实相关工作各区级事业单位要设立或明确由财产管理部门牵头的财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工作机构,制订本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工作方案,保证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报告工作情况。各区级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切实摸清“家底”,如实反映情况,不瞒报虚报,保证工作结果真实、可靠。附件:徐汇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工作推进时间表上海市徐汇区财政局2014年6月3日附件:徐汇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工作推进时间表序号时间工作阶段工作内容12014年5月中旬至6月上旬实施准备阶段1.制订本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和产权登记工作实施意见,并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发文。2.筹备成立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和产权登记工作联席会议。3.召开全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工作动员会议。4.组织开展对全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系统操作及工作步骤要求等的培训。22014年6月中旬至7月中旬资产清查阶段1.各区级主管部门、事业单位要设立或明确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工作机构,制订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及产权登记工作方案。2.各区级事业单位按照要求进行资产清查,完成资产清查报表。32014年7月下旬至8月专项审计阶段1.在各区级事业单位完成资产清查后,由区财政局、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共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全面开展专项审计。2.各区级事业单位于8月15日前完成本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并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后于8月31日前报区财政局。42014年9月汇总审核阶段1.由区财政局组织对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情况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反映出的有关情况进行逐级分析审核汇总。2.由区财政局于9月30日前向区级事业单位出具资产清查审核结果告知书。序号时间工作阶段工作内容52014年10月起核发产证阶段对区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其中:经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审核,在资产清查及专项审计阶段未发现资产损益及资金挂账情况,产权清晰,无需进行资产核实鉴证的区级事业单位,纳入本区第一批核发产证的范围,自10月起办理产权登记证发放工作;其余区级事业单位待资产核实鉴证及账务处理工作结束后再纳入核发产证范围。62014年10月至11月核实鉴证阶段1.相关事业单位及时开展资产损益、资金挂账的核实申请。由区财政局、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共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核实鉴证。2.相关事业单位于10月17日前将资产核实鉴证材料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向相关事业单位出具资产核实批复书,同时将审批情况报区财政局备案;非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于10月31日前报区财政局审批。3.由区财政局按照审批权限组织对相关事业单位提交的资产核实鉴证材料进行逐级分析审核汇总,并将有关情况报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和产权登记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区财政局按照审批权限向相关事业单位出具资产核实批复书。72014年11月起账务处理阶段相关事业单位依据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汇总报区财政局备案。82015年年初总结提高阶段1.对全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工作进行总结,将有关情况专题向区政府、市财政局汇报。2.针对工作中反映出来的本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薄弱问题,由区财政局牵头区相关部门商讨完善措施,制订配套制度。3.督促相关事业单位进行整改落实,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内部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