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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发改委、区经委、区财政局《嘉定区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8日 政策文号:府发〔2014〕3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区管集团公司:《嘉定区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2014年7月8日嘉定区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快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推动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1.继续实施《嘉定区加快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的实施意见》(嘉府办发[2013]35号),有关扶持政策延用至2015年12月31日。2.区内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新增、更新公务用车(含执法用车),原则上都使用新能源汽车。3.鼓励公交行业积极使用新能源汽车,积极落实国家和市相关扶持政策,对公交行业因使用新能源汽车增加的运营费用由区级财政予以补贴。4.鼓励电子商务、邮政、物流等行业积极使用新能源汽车,在落实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每辆不超过4万元的区级财政补贴。5.鼓励出租车行业积极使用新能源汽车,在落实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每辆不超过7万元的区级财政补贴。6.鼓励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建设,三年内区级财政对每个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给予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补贴。7.编制并落实嘉定区新能源汽车充电等基础设施建规划,新建住宅小区、商务楼宇、公共建筑和产业园区等场所应配备一定比例的充电基础设施。8.本实施意见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在上海市销售的,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或其他相关推荐车型目录,且列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车登记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9.本实施意见涉及的法人用户是指在本区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10.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本实施意见由嘉定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政策留言板政策留言板只接受对本页(该条)政策的咨询和评价我要问我要评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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