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委关于青浦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青浦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快推进我区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1号)以及《青浦区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加快推动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青府发〔2013〕1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三条(支持对象)注册并落户于本区,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的实业型、实地型企业。第四条(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在本区范围内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上海市及本区其他相关节能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实施细则支持范围。第三章奖励标准第五条(奖励标准)对获得中央、上海市财政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经认定,按年节能量对用能单位按照300元/吨标煤的标准进行配套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未获得中央、上海市财政奖励,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50吨以上(含)或节能率达到20%以上(含)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经认定,按年节能量对用能单位给予500元/吨标煤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六条(其他奖励措施)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用能单位向区行业节能管理部门提供企业能源诊断报告,再对其前期诊断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对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且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其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第四章资金申请和拨付第七条(项目备案)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后3个月内将实施方案经所在街镇、园区盖章同意后向区经委进行项目备案。第八条(项目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且正常运行3个月后,经合同双方验收后,用能单位经所在街镇、园区盖章同意后向区经委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青浦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表;2、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请表和申请报告;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或者实施方案;4、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验收报告;6、获得中央、上海市财政奖励的有关批准文件。第九条(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根据用能单位的申报资料,由区经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报区产业推进办进行核定。核定通过后,由区经委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由区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用能单位。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条(资金安排)财政奖励资金在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第十一条(资金使用要求)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或者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分。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法律责任)用能单位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用能单位,除追缴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应用解释)本办法由青浦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