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净化我区建筑市场环境,强化市场和现场联动,维护招标投标工作的严肃性,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成果,有效遏制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沪建交〔2014〕948号)和《上海市建设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沪建管〔2014〕7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标后监管是指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投标承诺,落实招标成果,以及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违法分包转包、出借挂靠资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第三条使用区内政府资金且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政府资金是指:一是区内各级政府安排的各类财政性资金;二是区属政府全资公司经批准的融资资金、利用国债资金;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资金。第二章监管内容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的重点内容是施工合同订立和履行、施工现场监管、经营行为监管、资金(工程款)使用和工程造价管理等。(一)施工合同订立的监管。建设单位(发包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应采用行业规定的示范文本,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相一致。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建设单位(发包单位)、委托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工程内容、合同价款、计价方式、项目负责人等合同信息。合同信息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发包单位)、委托单位应当于变更事项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原报送部门报送变更信息。(二)施工现场的监管。相关责任主体应严格履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等规定的相关条款,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开展标后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及时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三)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结合工程实际,合理配备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项目副经理)、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员等。派驻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应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按相关规定在合同备案时一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四)施工分包的监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签订后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应当在投标文件或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明确,未明确的,不得分包。但因设计变更增加特殊技术和工艺要求及专利保护的工程,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分包。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及专业工程,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和总包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招标方式应当与总包招标方式一致。(五)工程变更和签证的监管。严禁擅自扩大工程规模,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在施工过程中,确因发生影响功能配套要求、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等情形,需工程变更、工程签证的,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工程变更、工程签证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六)资金(工程款)使用、资金(工程款)流向和竣工结算的监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对建设资金进行专账管理,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并按相关规定备案。对施工单位的资金(工程款)使用和资金(工程款)流向监管,主要包括:人员工资、材料款、机械设备台班费、专业分包工程款。1.人员工资:主要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缴纳社保证明、工资支付情况;劳务分包合同(工种和人数)、劳务工资支付情况。2.材料款:主要材料采购合同、进出库台账、检验合格证明或检测报告、材料款的收款凭证(或发票)、工程项目相关账本是否齐全;材料款项的支付是否与采购合同、进库台账相符。3.机械设备台班费:自有设备台帐,设备折旧情况或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资金支付情况。4.专业分包工程款:主要是分包工程款拨付金额和对象是否与专业分包合同一致。第五条施工单位对项目施工过程承担全面管理责任,应健全管理体系,落实岗位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和投标承诺履行职责和义务。建设单位是标后监管的第一责任主体单位,应对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实施管理。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应对施工单位履行合同等情况进行日常管理。(一)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检查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已变更的是否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并备案。督促派驻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对人员到位履行职责情况建立台帐并按日进行记录。发现监理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出现非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进场、关键岗位人员与投标承诺不一致、关键岗位人员违规更换、关键岗位人员脱离岗位、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应及时开具整改通知,并要求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2.督促监理单位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和批准的监理大纲开展监理工作,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加强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的重点监控。3.督促监理单位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4.检查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它监理材料的完整性。5.督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月工程进度计划和月完成工程量进行审核。(二)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负责对施工单位管理的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要求并督促施工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专账核算,建立专账核算财务制度。2.检查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相一致,已变更的是否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并备案。督促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对人员到位履行职责情况建立台帐并按日进行记录。发现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出现非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进场、关键岗位人员与投标承诺不一致、关键岗位人员违规更换、关键岗位人员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应及时开具整改通知,并要求施工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3.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审核,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4.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投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5.检查分包合同是否按规定备案,分包单位的资质资格是否符合分包工程的需要,分包内容与金额是否相对应。6.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资金流向情况进行监管。第六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控制工程造价。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等原因,导致工程造价变更的,按照以下原则办理。(一)工程造价超过批准的概算范围的,按照《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闵府发〔2010〕15号)规定执行。(二)工程造价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涉及以下二种情形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区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原评标小组中经济专家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推荐的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施工(涉及应急抢险的情形除外)。1.原合同中已包含暂列金额的,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累增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的;2.原合同中未包含暂列金额的,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累增金额超过以下标准的。单项合同价(万元)2000以下(含2000)2000-5000(含5000)5000-10000(含10000)10000-20000(含20000)20000以上比例(%)108532注:该标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七条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绿化市容局和区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依照职责加强对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工程分包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第八条建立联动机制,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水务局等政府职能部门组成综合执法检查小组,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承诺兑现情况,进行综合检查、专项抽查、巡查和突击检查,使标后监管工作常态化。第九条建立通报机制,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将综合检查、专项抽查、巡查和突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通报建设单位,并报送区政府。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投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查处。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标后监督管理中发现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按相关规定予以记录披露。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一)建设单位虚假招标、规避招标,拆分项目;(二)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不进行工程变更备案或者工程变更追加资金未按规定进行报批;(三)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四)工程款支付违反有关规定;(五)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六)有其他相关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的标后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闵行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