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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关于印发《徐汇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储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5日 政策文号:徐府发〔2015〕3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徐汇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储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2015年11月25日徐汇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储工作规范(试行)为推进我区土地资源科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储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因规划调整和土地整理而收储现有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此类资产)的行为,现就我区此类资产收储工作制定操作规范如下:一、工作原则1.坚持依法合规,严格履行相应批准手续。2.强化区级统筹,确保符合区域总体规划要求。3.明晰资金流向,优化资金使用,细化收储各环节流程、内涵和要求,持续做好收储规范化工作。二、适用范围1.被收储主体(即权利人)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组织(不包括企业)。2.收储标的资产种类为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3.收储补偿范围包括土地补偿,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清退及搬迁补偿,过渡安置补助等。4.本操作规范仅适用于区土地储备项目,不适用市土地储备项目以及市区联合土地储备项目。三、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功能补偿和资金补偿两部分:1.功能补偿收储补偿方案应结合区域规划,以及功能布局予以适当区分:(1)若被收储设施功能仍发挥作用,且存在再安置的需求,新用地、用房由区规划部门、区机管局结合城市规划予以安排,收储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临时过渡。(2)若被收储设施功能已不再发挥作用或者可以整合安排,由区规划部门在区域规划中予以调整或由主管部门实施整合。2.资金补偿(1)收储补偿均以货币资金方式进行测算。(2)根据区域规划,需新建项目的,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另行安排资金。四、资金管理要求资金使用采用“先评估清退、后资金补偿”的模式:1.土地收储前,土地储备机构及前期开发单位原则上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拟收储方的土地以及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评估,形成收储方案,报区土地资源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签订正式收储协议。2.收储协议签订后,土地储备机构及前期开发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标准向被收储单位支付清退、搬迁、过渡安置等必要开支。由被收储单位作为清退主体,开展清退、腾地以及资产相关权证的注销登记工作。该清退、搬迁、过渡安置费用由区财政预拨资金给土地储备机构,后由土地储备机构支付给被收储方。3.地块完成供地手续后,区财政与土地储备机构进行成本结算,土地储备机构及前期开发单位与被收储方结算后,由被收储方将收到的土地以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作为“资产处置收入”及时上缴国库。被收储方应按照《徐汇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徐府发〔2012〕14号),《徐汇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徐府发〔2012〕15号)文件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后续操作。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房屋征收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工、青、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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