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3日
政策文号:徐府办发〔2015〕2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2015年12月3日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提高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强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可操作性,统筹平衡政府性资金,促进政府投资项目与资金的有效衔接,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15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10〕41号)、《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徐府发〔2015〕33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符合国家及本市宏观调控政策,符合徐汇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重点领域的专项发展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拟在未来5年内实施的,需要全部或部分使用区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等新建、改建、扩建及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维修维护类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具体包括:(一)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保障性住房、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公益性项目;(三)社区管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四)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住宅配套道路等重大工程前期费用参照执行。第三条责任分工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的制定,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区政府项目储备工作,负责全区项目储备库的建设和管理,负责项目储备库项目的审核、管理和更新。区建设交通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机管局、区环保局、区规划土地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全区项目储备库的综合评审。区内各条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储备库项目的初审和申报工作。第四条储备库的建立及更新(一)各部门应当在编制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重点领域的专项发展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时,同步研究未来五年内计划实施的重点项目,编制储备库项目申请表,并集中申报纳入项目储备库。如申报项目超过两个的,申报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的重要性、成熟度等对申报项目进行排序。所报项目存在关联的,涉及多部门协调的,申报部门应当事先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做好项目的统筹平衡和资源共享。区发展改革委根据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重点领域的专项发展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梳理汇总各部门申报的项目,形成项目储备库。(二)每年第三季度,各部门结合下一年度市、区政府工作重点,初审筛选拟纳入储备库的项目,上报更新储备库项目的申请。区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委办局、专家或专业机构对申请更新入库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综合评审。申请更新入库的项目通过综合评审,并经区政府同意后纳入项目储备库。(三)国家、市、区当年新增的重大工程、应急项目或纳入考核范围的建设项目等,可根据文件精神,报区政府同意后,直接增补列入储备库。第五条项目分类管理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储备库项目的成熟程度和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对储备库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动态调整。项目具体分类及升级条件如下:乙类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宏观调控政策,纳入徐汇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重点领域的专项发展规划和行动计划,属于区委、区政府的重点工作,具备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建设条件尚不成熟的项目,分类为乙类项目。乙类项目应积极开展项目前期研究。甲类项目:乙类项目中,获得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或者进入概算批准阶段的维修维护项目,均可升级为甲类项目。第六条项目资金申请与安排(一)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是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的主要依据和来源。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及资金计划。(二)每年第三季度,各部门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及项目的成熟程度,从项目储备库中筛选出下年度可实施的项目,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资金申请。(三)每年12月份,区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储备库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会同区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安排建议,经区政府审议通过后下达。(四)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负责项目储备库与年度政府投资资金安排计划的衔接工作。原则上,项目储备库中的甲类项目可安排资金,甲类中的市、区重大项目在获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安排不超过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10%的资金,用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编制费,招标代理费,勘察设计费,管线综合平衡咨询费等前期费用。甲类项目资金全部安排下达后,自动从储备库中转出。第七条前期费用的列支和监督对已安排前期费用但未获批准或者批准后又被取消的项目,其发生的费用经区审计局组织审计后,由经费使用单位报区财政局批准后作核销处理。已经安排的费用如有结余,其结余资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缴国库,严禁挪作他用。前期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八条附则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工、青、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