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3日
政策文号:徐府办发〔2015〕2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徐汇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4〕2129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5〕19号)、《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徐府发〔2015〕3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徐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后评价定义项目后评价即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竣工决算并投入使用一定时间后,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及其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设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根据需要,后评价工作可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部分建成或基本建成时实施,针对项目建设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也可以对同类的多个项目进行系统性、政策性、规划性评价。第三条适用范围使用徐汇区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工作原则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保持顺畅的信息沟通和反馈,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服务。第五条相关部门职责区发展改革委是项目后评价的牵头部门,负责根据本办法组织实施项目后评价工作,包括选择后评价项目、选择和委托中介机构、组织项目后评价评审小组及对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项目后评价评审小组是项目后评价的评定机构,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部门和专家组成。第二章工作程序第六条项目选择的原则项目后评价工作主要从以下项目中选择:(一)投资超过概算批复10%以上或绝对额高于500万元的项目。(二)社区管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三)首创性、技术创新、社会影响显著的项目。(四)其他需要进行后评价的项目。对分期建设、且每期项目之间存在功能联系、建设内容扩展的,在后期项目审批前,可以对前期项目进行项目后评价工作,为后期项目的决策论证提供参考。第七条项目的选择与通知区发展改革委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有关项目具体情况以及建设进度,研究确定需要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名单,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第八条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列入项目后评价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收到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通知后,按照时间要求,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自评价报告(自评估报告内容参考项目后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编制)。第九条后评价任务委托在收到项目单位的项目自评价报告后,区发展改革委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后评价(中介机构的确定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中介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第十条后评价工作的开展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当组建满足专业评价要求的工作组,并编制后评价工作方案(含评价指标体系),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单位自评价报告,对照项目相关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评价。第十一条编制后评价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主要内容为:(一)项目概况评价:项目目标、建设内容及规模、批准概算及执行情况、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建设年限、实施进度、资金管理能力等;(二)项目效果评价:技术水平或创新分析、财务及经济效益、行业或区域经济影响、社会效益、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环境和生态影响等;(三)项目目标评价:与发展规划衔接情况、项目目标实现情况、实际运行效果、可持续能力等;(四)项目建设主要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第十二条工作要求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区发展改革委的委托要求,独立开展后评价工作,按时、保质地完成项目后评价任务。第十三条后评价公众参与中介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的过程中,应当重视公众参与,如有必要,可以开展社会调查,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后评价报告中予以客观反映。第十四条后评价综合评定由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评审小组依据中介机构的评审意见,依照项目评审工作的有关内容,对后评价报告进行评定,形成项目综合意见,并定期将后评估评定情况报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第三章后评价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项目单位配合进行项目后评价的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后评价的需要,认真编写项目自评价报告,积极配合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阶段及项目运行的各项正式文件、技术及经济资料和数据。如有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和数据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根据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第十六条保密和责任追究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对项目后评价的报告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并承担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的保密责任。工程咨询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等情形的,根据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后评价经费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由区级政府性资金安排。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收受委托部门支付经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第四章后评价成果应用第十八条作为决策依据区发展改革委通过项目后评价工作,认真总结同类项目的经验教训,并将后评价成果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储备、项目审批、投资决策、资金平衡方案调整、体制机制创新等重要依据。第十九条实行成果分享区发展改革委将后评价成果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机构参考,加强信息引导,保持信息反馈的畅通。第二十条落实整改与改进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区发展改革委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单位提出,项目单位上报整改计划,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完成情况报区发展改革委。第二十一条总结推广经验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推广通过项目后评价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政府投资效益。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工、青、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