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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定的《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徐汇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1日 政策文号:徐府办发〔2016〕1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区财政局制定的《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徐汇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2016年3月31日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徐汇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财行〔2016〕5号)文件精神及要求,为了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夯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健全适应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公共财政需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现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工作目标(一)全面摸清家底。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二)完善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充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财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数据支撑。(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四)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一)清查基准日以2015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二)清查范围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徐汇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组织实施由区财政局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的原则,组织开展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各区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各行政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各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小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四、工作步骤此次资产清查工作分为实施准备、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汇总审核、核实整改五个阶段。(一)实施准备阶段(3月中旬至4月中旬)1.制定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意见,并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发文。2.布置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3.组织开展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系统操作及工作步骤要求等的培训。(二)资产清查阶段(4月下旬至5月)1.各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要设立或明确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2.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利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相关报表的录入、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数据应与本单位已编报的2015年度部门决算数据进行核对。3.对于2014年已经开展过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事业单位,可以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并更新有关数据后,按要求上报。4.各事业单位于5月底前将申报文件、资产清查报表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材料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三)专项审计阶段(6月)1.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及报表数据开展专项审计。由行政单位在区财政局统一招标的中介库中选择,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行政单位承担专项审计费用。2.各行政单位于6月底前将申报文件、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材料上报区财政局;主管部门于6月底前完成所属事业单位上报材料的审核汇总工作,并将汇总材料报送区财政局。(四)汇总审核阶段(7月至8月)1.由区财政局协调区机管局等相关部门,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情况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反映出的有关情况进行分析审核汇总。2.向区政府报告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结果情况,经区政府同意后正式行文报市财政局。(五)核实整改阶段(9月至10月)1.由区财政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的要求,针对此次资产清查结果,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核实工作。2.针对此次清查工作中反映出来的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薄弱问题,由区财政局牵头区相关部门商讨完善措施,制订配套制度。督促相关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整改落实,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内部管理体系。3.各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此次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对资产变化情况做到及时更新,按时上报,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五、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各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二)精心组织。各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三)严肃纪律。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四)工作督导。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区财政局将督促辅导各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材料。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工、青、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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