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征集《上海市徐汇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宗旨)为本区各行各业改进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表彰在质量管理、品牌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组织或个人,成为我区综合质量水平引领标杆,追求和实现卓越的经营绩效,增强我区经济的综合竞争力,弘扬我区优秀文化传统,围绕“创建徐汇一流质量”区质量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以及《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徐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奖项设置)本办法所称上海市徐汇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徐汇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区长质量奖设组织和个人两类奖项。区长质量奖授予实施质量管理并取得卓越绩效和社会效益的各类组织和为质量振兴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第三条(评定原则)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在组织和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奖励数量)区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不超过三个、个人不超过两个(可空缺),增设组织提名奖三个、个人提名奖两个(可空缺)。第二章评审标准第五条(评审标准)区长质量奖组织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个人评审标准采用《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第三章评审组织第六条(管理机构和职能)为确保区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成立“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承担评审区长质量奖工作。评委会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发改委、商务委、科委分管领导、市质监局相关处室领导,以及评审专家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每次评审前,评审专家由评审办提出初步名单,由评委会主任、副主任审定。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指导、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二)审定评审标准、工作程序、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三)审定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示,提请区政府表彰获奖单位。第七条(办事机构和职能)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评审办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二)组建评审专家库,选聘专家组成评审组;(三)组织开展区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参评申请;(四)对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初选名单;(五)组织评审组对列入初选名单的企业进行资料评审,对通过资料评审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六)向评委会报告评审工作情况,提请评委会审议候选企业名单;(七)公示评审结果,组织表彰、奖励活动;(八)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监督获奖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第八条(评审机构和职能)评审办每年选聘由5名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一)拟订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等;(二)具体负责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三)向评审办报告评审结果。第九条(推荐部门和职能)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申报区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调查核实申报组织、个人的资质资格。第四章申报条件第十条(组织申报条件)组织申报区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正常运行三年以上并在本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三)近三年来主要指标或质量水平处于区内同行业领先地位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突出;(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较高;(五)在行业细分市场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具有创新引领作用。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区长质量奖”称号:(一)不符合产业、质量、环保政策,属于国家政策规定淘汰的污染项目和生产经营淘汰目录产品的;(二)因违反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等法律、法规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被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三)应获得行政许可或强制性认证而未获得的;(四)近三年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按行业规定);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重大用户(顾客)投诉,经查证属实的;(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定的行为。第十一条(个人申报条件)个人申报区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质量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二)具有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提高质量做出了突出贡献;(三)恪守职业操守,崇尚精益求精,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四)个人所属的组织近三年内无重大社会影响的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第五章评审程序第十二条(评审程序)(一)申报。由评审办发出申报区长质量奖的通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参评申请。凡符合区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徐汇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进行自我评价,提供必要的证实性材料,经所在行业区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评审办。(二)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三)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四)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列入现场评审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并由评审组形成现场评审报告。(五)综合评价。评审组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表、材料评审、现场评审报告等材料进行详细审查、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编写综合评价报告,提出获奖单位推荐名单。评审办根据综合评价报告,按得分排序,提出区长质量奖候选名单。(六)审定公示。经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后确定当年拟奖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示。(七)批准公告。经区政府批准的获奖企业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告。第六章表彰和经费第十三条(表彰奖励)区政府向获得区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获奖的组织颁发证书和奖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获奖的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人民币五万元。对提名奖获奖组织颁发证书和奖金人民币五万元。对提名奖获奖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人民币两万元。第十四条(经费来源)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奖励和公告经费列入当年区财政预算。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义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区有关主管部门在媒体上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成果和方法。第十六条(接受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审坚持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媒体、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十七条(撤销条件)组织和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区长质量奖荣誉的,由评审委员会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九条(修订完善)区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调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