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期间长宁区产业发展认定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2日 政策文号:长发改〔2017〕2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十三五”期间长宁区产业发展认定办法为进一步优化我区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发展规模和能级,根据长宁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特制定本认定办法。一、认定内容对工商、税务关系注册在长宁区的企业,进行优先发展、重点发展、关注支持的类别认定。二、认定流程(一)预认定1、三大功能区投资促进中心(东部、中部、西部):根据辖区内企业需求,将材料转报区金融办,其中存量企业可通过其所在街道转报三大功能区投资促进中心,再由其转报区金融办。区金融办根据长宁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和相关材料,提出预认定意见。2、科技园区、众创空间:根据本区域企业需求,将材料转报区科委。区科委根据长宁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和相关材料,提出预认定意见。(科技园区和众创空间名单由区科委选定)。3、楼宇:根据本楼宇企业需求,将材料转报三大功能区投资促进中心,再由其转报区金融办。区金融办根据长宁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和相关材料,提出预认定意见。(具体楼宇名单由区金融办选定)。4、创意产业园:根据本园区企业需求,将材料转报区商务委。区商务委根据长宁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和相关材料,提出预认定意见。(创意产业园名单由区商务委选定)。5、临空经济园区:区临空办根据园区企业需求,按照长宁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和相关材料,提出预认定意见。(二)认定区发改委对部门预认定意见进行认定,并将认定意见反馈给预认定部门,并抄送区财政局。如预认定部门对区发改委认定意见有异议的,由区发改委牵头会同区商务委、区科委、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临空办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形成意见。三、认定时间1、各预认定部门将材料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5日前(如遇节假日可相应推延),提交区发改委。2、区发改委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中旬,进行认定。四、需提交材料1、长宁区产业发展认定汇总表(预认定部门提供)。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3、如预认定意见为优先发展或重点发展的企业,需提供企业申请当年或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中金额最大的合同及对应的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以上材料各一式四份。五、其他1、本办法由区发改委会同区商务委、区科委、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临空办负责解释。2、涉及航空服务业、“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时尚创意产业等三大重点产业的企业,不在本办法认定范围内,由区商务委牵头进行认定。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长宁区产业发展认定汇总表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6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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