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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29日 政策文号:长发改〔2018〕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企业提供担保,但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的除外;(八)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或者担保;(九)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十)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引导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加强对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如管理机构未履行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明确的相应职责,经区引导基金理事会同意后,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第二十三条引导基金监事会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履职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管,并由区审计局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30日起执行。《长宁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长金融办〔2012〕1号)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本办法规定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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