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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关于印发《黄浦区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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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上海市黄浦区商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8日 政策文号:黄商务委〔2018〕01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黄浦区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废止)发布时间:2018-03-28字体:【大中小】索引号:SY6854941450201800013公开类别:发文字号:黄商务委〔2018〕019号公开主体:上海市黄浦区商务委员会各相关单位:《黄浦区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实施意见》已经第3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黄浦区商务委员会黄浦区财政局黄浦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黄浦区金融服务办公室2018年3月22日黄浦区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实施意见一、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7〕26号)以及《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7〕9号),进一步吸引外商在我区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以及区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二、支持对象(一)本区新引入和已在本区设立的,并在2017年2月1日(沪府发[2017]9号文执行之日)后经上海市商务委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二)本区新引入和已在本区设立的,并在2017年2月1(沪府发[2017]9号文执行之日)后经黄浦区商务委认定的区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三、管理部门黄浦区商务委负责区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认定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管理服务。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人社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定义、认定条件、申请材料和审核(一)市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定义、认定办法、申请材料和审核依照《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7〕9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二)区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定义:区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区设立,符合黄浦区鼓励的产业导向的,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三)区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条件(符合下列二点其中之一即可)1、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独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除拟被认定的地区总部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已投资设立不少于2家外商投资企业,其中至少1家注册在上海市(对区域经济有特殊贡献的企业可酌情考虑);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如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的,其总公司应注册在外省市,且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200万美元。2、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独资企业;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下设分支机构不少于20家。(四)区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申请材料申请认定区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认定材料,可依照《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7〕9号)中对市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的申请材料。(五)区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审核区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完成审核,并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予以认定的,颁发认定批文。五、奖励和资助(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租房和开办费的资助。(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对区域经济有突出贡献的,可酌情给予其高管团队一定奖励。六、绿色通道服务(一)市级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可依照《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7〕9号)相关内容享受相应支持服务。(二)市级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和区级地区总部可享受人才引进、人才公寓等绿色通道服务。七、附则(一)本实施意见由区商务委会同区相关部门负责解释。(二)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三)本实施意见自执行之日起,原黄府办发[2008]26号文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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