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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物业服务达标考核奖励的实施方案

政策
发布部门:区房管局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沪委办发﹝2019﹞79号)的要求,各街道、镇政府为实施主体,负责考核达标评价和补贴资金统筹分配,街道、镇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三、实施内容

(一)达标考核

1、考核范围。静安区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以及物业服务企业。

2、考核周期。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季度考核以各街道、镇牵头组织;年度考核由区房管局牵头,委托第三方进行综合测评。

3、考核内容。考核主要从综合管理、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物业服务和管理成效五个方面进行。各街镇可结合实际情况增加奖励的科目和内容。电控防盗门原由各街镇安装在居民楼,因质保到期,形成无人管理的状态,为确保我区住宅小区整洁舒适、安全有序的环境,小区电控防盗门纳入考核内容。

4、考核方式。建议季度考核采取群众评价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群众评价:由各小区居委会、业委会,结合小区实际服务情况,于每年3、6、9、12月的15日前听取群众意见,并将评价报告报所在街道、镇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实地核查: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根据考核指标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各街镇也可以依据辖区实际情况对考核方式进行调整。

年度考核采用委托第三方开展综合测评方式进行。采用抽样方式、样本量确定、征询方式、统计分析等方法,将居民满意度测评与专家实地考核相结合,对静安区全部住宅小区进行物业服务综合测评,并形成书面测评报告。

电控防盗门的专项奖励费用由街道每年测评一次。

考核等级。采用分级评价亮灯制。满分为100分,分4个等级,分别为:绿灯(80分及以上)、黄灯(70-80分)、橙灯(60-70分)、红灯(60分以下)。

(二)扣分事项

1、发生以下事项的,应当酌情扣减达标奖励费用:

(1)未按照市区房管部门的要求做好维修资金的支取、使用和分摊;未按时完成每年两次维修资金账目公布和每季度公共收益明细入账并公布等工作的。

(2)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费、维修资金及公共收益的使用及公示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在文明迎检、环境测评、防台防汛、防火防冻、安全管理、垃圾分类、拆违整治、美丽家园建设等街道重点工作中未落实相关要求、未配合街道、居委会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态度恶劣、作风消极的。

(4)区房管部门每季度通报的需要扣分的情况。

(5)在群租整治等行政执法工作中,未配合执法部门、街道、居委会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的。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社会严重负面影响的、群体性不稳定事件且属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亮红灯。

各街道、镇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增加扣分项目。

(三)考核结果

每季度的考核结果,由各街道、镇汇总后向社区公开。考核中发现的各类问题,由各街道、镇按照职责落实相关单位整改;亮黄灯的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警告;亮橙灯、红灯的督促该物业企业撤换小区经理;每年两次亮红灯的建议业委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奖励费用下发

(一)奖励范围。各街道、镇范围内售后房、系统公房、保障性住房和早期商品房且季度考核所属绿灯小区,但由置业集团、北方集团管理的享受保安、保洁一体化托底的直管公房、售后公房、系统公房不纳入奖励范围。

(二)奖励周期。按季度奖励,资金在次月进行拨付。

(三)奖励标准。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在托底保障和达标奖励资金中予以保障;小区具体奖励金额由各街道、镇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达标方案中予以核定。

1、售后房、系统房小区

小区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含1万平方米),每平方米维持历史奖励单价。

小区面积在1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的(含10万平方米),每平方米在原单价的基础上核减25%。

小区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在原单价的基础上核减75%。

2、商品房小区

2000年以前、5万平方米以下的早期商品房小区,按照每平方米0.1元的单价予以奖励。

5万平方米以下的保障房小区,按照每平方米0.1元的单价予以奖励。

3、电控防盗门的专项奖励费用经造价公司审价认定。

4、具体奖励标准以区房管局下发的清单为准。

(四)资金监管。各街镇应当将奖励经费划拨至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向个人账户发放,物业服务企业对收入、支出以及达标奖励资金应单独立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小区物业管理之外的其他事项。每季度小区物业管理的账目要在小区内进行公开。

(五)经费管理。各街道、镇每季度将各小区奖励费用发放情况向区房管局备案,并做好相关台账。当年度未核发完毕的,在年底清算时由财政统一收回预算指标。

四、其他说明

1、本方案自文件下发起试行。

2、试行期间,“达标奖励”仍为临时性奖励,全市出台了其他政策,“达标奖励”也做相应调整,直至取消。

3、各街道、镇可以根据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细化、制定辖区内的物业达标奖励办法,并交由区房管局备案。





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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