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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目西路街道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区建设管理委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街道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街道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在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各单位、各办公室归口使用管理。街道成立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单位明确固定资产负责人和专管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街道办事处机关、下沉、下属事业单位及各居委会。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标准原则上按财政部颁发的规定执行。符合下列条件的列为固定资产管理:

1、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物质形态的资产。

2、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大批同类物资(单张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固定资产按照用途分为:

1、房屋及构筑物:指产权属于街道的各种房屋、建筑物。街道各类使用权房屋、临时搭建等,设立备查簿登记,党政办公室每年应会同有关部门复查。

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通信设备、交通监控设备等。

3、通用设备:指各类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如:电脑、空调、打印机等。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档案。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章管理分工及职责

第六条固定资产实行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财务分工负责的原则,管理部门负责街道资产的整体管理责任,使用部门负责资产的日常使用、保管的责任,财务负责核算和监督的责任。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管理部门(党政办公室)

1、建立健全街道固定资产的电子和纸质台账,做到分管、使用、财务三账一致,账、卡、物一致。

2、按规定健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指导监督好固定资产的动态管理。

3、规范办理增值、转移、调拨、报废等手续。

4、不定期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抽查盘点。

5、对使用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的维护、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指导。

6、定期组织清查盘点,处理盈亏报废,提出盘点报告。

7、负责编制分管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计划。

8、健全档案资料,组织编号钉牌。

(二)使用部门(办事处机关、下沉、下属事业单位及各居委会)

1、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贯彻落实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责任制度。

2、对固定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及时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等情况,做到账(卡)、物一致。

3、正确使用固定资产,做好日常维护保养。

4、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每半年一次(一次盘点历年资产,一次盘点前一年资产)。

(三)财务

1、负责固定资产的统一核算,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核算凭证和账卡,正确填报有关会计报表。

2、办理固定资产增值、转移、调拨、盈亏报废等财务手续。

3、配合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做好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

第七条规范固定资产购置流程,实行先有预算、按需购置、严格审批、规范采购、及时登记的原则。需经政府采购的固定资产严格根据区政府采购中心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自行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求实行“先报废,后申请”原则,资产使用部门或使用人申请更换的原固定资产尚未完成报废手续前,禁止购买相同功用的新固定资产。

(一)各部门根据街道办事处及本部门事业发展规划,按照自身实际情况,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将来年需购置的固定资产编入预算。未编入预算的,原则上不予购置,如有特殊情况,需履行相关预算追加手续。

(二)使用部门发生固定资产购置行为的,需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附件1),经各部门分管领导审核,5000(含)元以下由资产分管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的报办事处主任审批。如果固定资产购置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需经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采购。

(三)党政办公室根据按程序审批后的《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组织资产购置,其中需经政府采购的固定资产根据区政府采购中心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未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原则上一律不得购置。

(四)使用部门因工作需要,需购买相同功用的新固定资产,在完成报废手续后,申购新增功能的固定资产,需说明购置原因。

(五)采购后应有专人验收入库。固定资产经党政办公室登记后方可入账,并应在固定资产上的明显部位贴上标签。

(六)接受慰问、捐赠、无偿转让或调拨的固定资产,接收单位需向捐赠、转让或调出单位索取调拨单。如捐赠、转让或调出单位未提供调拨单,应由接收单位填写《固定资产接收单》(附件2),经报党政办公室审核备案后,登记入账。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动态管理和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部门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一、领用与保管

(一)固定资产的领用需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附件3),并建立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台账。

(二)使用人若有离职、离岗等工作变动的,应主动及时将固定资产交还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办理资产交接手续。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离职、离岗的,本部门负责人应指定新的管理员并督促新老管理员办理资产账卡交接手续,及时清点本部门固定资产,确保账、卡、物相符,并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三)如因人员调整或机构拆并等因素导致使用部门负责人变更,由使用部门管理员编制《固定资产移交确认单》(附件4)。部门新老负责人应根据移交确认单落实固定资产交接手续,认真核实账本、卡片、实物等,移交确认单应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党政办公室做好监交工作并做好备案。如交接过程中发现固定资产遗失或人为损坏,应由原负责人负责情况说明,并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二、维修与保养

(一)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使用,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须立即停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故障(损坏)扩大,并向使用单位负责人报告。

(二)各类固定资产应实行定期检修制度。处于保修期内的固定资产发生故障,使用部门可直接联系厂家或供货商进行检修;超过保修期的,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维修申请表》(附件5),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维修。大项维修需按照规定报批后操作。固定资产故障情况、检修结果和维修记录需报备党政办公室。

(三)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服务项目的内容和价格,须经党政办公室事前审核,经批准后加盖单位公章,服务合同方可生效。维保服务项目属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范围的,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规定流程操作。

三、清查与盘点

(一)建立固定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采用内部自查与外部检查相结合的形式,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二)党政办公室、财务和使用部门应每年对账一次,以党政办公室固定资产账册为依据,实地盘点,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时,遵循静态准则,禁止一切固定资产的进出和移动。

(三)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资产编码、存放地点等信息。出现固定资产盘盈或盘亏情况的,由党政办公室和使用部门分析差异原因,及时形成处理意见,落实责任人。

(四)党政办公室对固定资产盘点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初审,由固定资产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对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由党政办公室经相关程序批准后负责填制或注销固定资产卡片,调整资产账册信息。财务负责调整固定资产相关账务。

(五)各部门发生固定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账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本部门报党政办公室确定。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固定资产处置,应及时做好有关账、卡信息的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处置未经批准的固定资产。

一、报废与处置

(一)固定资产超过使用年限,或因失去使用效能等其他原因无法修复使用,须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变现申请表》(附件6),由党政办公室鉴定并回收后,按规定逐级办理报批手续处理。

(二)处置固定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

1、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账面原值)在5万元(含)以下或年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200万元(含)以下的资产,由办事处主任审批;对单次处置资产超过5万元及以上的,需经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批准。

2、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账面原值)在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或年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200万元以上(不含200万元)的资产,须报区财政局审批。

(三)处置资产后,党政办公室应及时将处置收益上缴国库并做好系统处置登账工作。

二、资产调拨

(一)对长期处于闲置不用、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状态的资产,党政办公室有权提出无偿调拨要求,以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

(二)单位内使用部门之间的资产调拨,一般以无偿调拨为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调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附件7),经党政办公室审核,报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同时调出部门还须移交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卡片,党政办公室做好登记手续。

(三)特殊情况下,固定资产可跨单位进行调拨。天目西路街道办事处与外单位之间的资产调拨,应由划出方与接收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逐级申报,获批后方可执行。

三、报损与追责

(一)在规定使用年限内,因管理不当或人为损坏的,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毁损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提出追责处理意见书面报告党政办公室,经领导审批同意并进行一定经济赔偿处理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可免予赔偿,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三)固定资产注销手续,须按照上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固定资产存放管理

第十一条街道将设置固定资产专用存放仓库,配置专项管理员,按照规范程序负责固定资产购买、申领和报废。各单位、办公室需设置固定资产放置仓库,如确无条件的需设置统一放置点,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八章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街道定期对资产专管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提升专管员的管理能力,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街道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打好基础。

第九章其他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开始执行,期限为三年。凡与国家相关政策和财政部门的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政策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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