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企业优惠政策

静安区长期护理保险行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政策
发布部门:区绿化市容局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31日 政策文号:静医保〔2020〕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区各有关部门、各街道(镇):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战略部署。为有序推进本区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试点工作,有力推动本区定点长期护理保险机构以及经办窗口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强化内部管理,共同保障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护理需求,自觉维护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持续运行,根据《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上海市老年护理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水平。通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进一步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关键环节,狠抓规范落实,明晰部门分工,推动本区统一需求评估体系、服务供给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的完善,提高统一需求评估质量,提升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质量和水平,更好满足失能老人的长期护理需求。
二、组织领导
(一)建立协调机制
建立由区医保局牵头,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街道(镇)共同参与的本区长期护理保险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二)强化组织领导
区医保局主要负责人是本区长期护理保险行业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管负责人是本部门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各部门具体负责同志是本部门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工作的联络员(联络员办公室设在区医保局待遇保障科)。
(三)形成工作合力
部门之间相互支持配合、措施无缝衔接,实现试点政策稳步推行,行业管理同步推进,形成各部门各司其职与多部门协调联动有机统一的工作格局。
区医保局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牵头协调解决本区长期护理保险行业发展和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各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长期护理保险管理相关工作,及时解决各类问题和矛盾。
三、工作职责
(一)机构准入
区医保局依据《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理流程和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申请定点长期护理保险机构的材料受理、实地评估、纳保验收工作。
为探索符合区域性老龄化发展趋势、助推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布局设点,区医保局在受理评估阶段,可征询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街道(镇)对于申请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二)评估受理
区医保局指导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做好首次、期末、状态、复核、终核等评估申请的材料审核、政策宣传等经办工作。
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加强经办队伍建设工作。及时受理符合条件参保人员的评估申请;及时将“上海市老年护理统一需求评估平台”推送的评估结果在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相关居(村)委等处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将“上海市老年护理统一需求评估平台”推送的评估结论告知参保对象。
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发现定点长期护理保险机构批量代办评估申请的,及时告知区医保局。
(三)评估质控
区卫生健康委会同区民政局对定点评估机构进行行业管理。加强对定点评估机构的质量管理;常态化组织A、B两类评估人员进行评估标准、操作规范的指导教育;指导各街道(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做好A、B两类评估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按时完成评估工作。
定点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评估标准和操作规范,根据参保人员的自理能力、疾病状况等进行现场评估,排除人为干扰、还原真实情况,并经集体评审、社会公示、核查处理等程序,准确确定评估等级。定点评估机构在评估期间发现参保人员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骗取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及时告知区医保局。
定点评估机构在上门评估期间应当同步采集评估影像,作为复查复核、人员考核等质控管理的依据。
(四)服务质量
区民政局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的行业管理。依据《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上海市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清单和相关服务标准、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中27项基本生活照料的技术指导与质量管理。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各类医疗机构(如护理站等)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的行业管理,依据《上海市护理站管理办法》、《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清单和相关服务标准、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中15项医疗护理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管理。
定点护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程(试行)》的规定,为参保人员制定服务计划、提供照护服务、做好变更调整。定点护理机构在照护期间发现参保人员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骗取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及时告知区医保局。
鼓励定点护理机构在上门照护期间同步采集照护影像,作为访护评价、人员考核等质控管理的依据。
(五)基金管理
区医保局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工作。依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结算办法(试行)》、《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服务协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服务协议》的规定,审核定点长期护理保险机构申请结算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对定点长期护理保险机构法规遵行、协议履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医保局对构成违法违约的定点长期护理保险机构,依法采取责令改正、责令退回支付费用乃至罚款、暂停结算、解除协议等相关措施;对构成违法违约的定点长期护理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依法暂停或终止其相关业务。
(六)技能培训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各项举措加大养老护理人员(从事长期护理服务)的职业培训力度,新增人员经过技能培训持证上岗,在岗人员通过培训提升技能,优化养老护理人员队伍技能结构,提升队伍整体技能素质和服务水平,为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必要的人力资源保障。
(七)政策宣传
加强政策宣传,形成社会共识。区医保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解决百姓诉求、开展行业管理同时,从各自职责出发,及时组织定点长期护理保险机构以及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政策文件解答与实务操作培训;发挥上述单位相关人员与参保对象日常联系密切的哨点作用,共同做好社会面的政策宣传。
鼓励定点护理机构创新社区养老服务方式和内容,为参保对象提供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清单以外的健康管理、康复辅助、精神慰藉、家庭照料等市场化养老服务。
(八)信用评价
区医保局加快建成长期护理保险信息化系统,实现与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街道(镇)基础数据以及管理信息的互通共享。同时通过定期归集多个部门检查记录、百姓满意度反馈、异常数据发现等信息,形成对于本区各定点长期护理保险机构信用情况的动态评价机制;相关结果向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定点长期护理保险机构、参保对象等推送和告知,引导定点长期护理保险机构注重提升照护质量、强化内部管理。




上海市静安区医疗保障局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21日




(以下无正文)



















报送:区政府


上海市静安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2020年7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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