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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宝山路街道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区各行政执法单位,各相关单位,各街道(镇):
为了积极贯彻落实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0年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根据《静安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聚焦执法为民,坚持问题导向,提升我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现将进一步推进我区2020年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确保行政执法公开透明
各行政执法单位、各街道(镇)要根据《实施方案》中关于“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要求,通过录入或者信息共享的方式,在本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公示平台”)集中统一公示行政执法信息。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着力做好事前公示工作
各行政执法单位、各街道(镇)要及时更新公示平台公示的执法依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信息,实行常态化管理。其中,区政府、各街道(镇)由区司法局负责录入更新,各行政执法单位由上级条线部门负责录入更新。
(二)持续做好事中公示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要主动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识。要按照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政务服务窗口要按要求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照片、姓名、职务、岗位职责等信息。
(三)切实做好事后公示工作
各行政执法单位、各街道(镇)要按时主动向社会公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的公示工作。
(四)及时完成执法数据报送
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报上级主管部门。区政府、各街道(镇)有关行政执法数据统一由区司法局报送。同时,区司法局应当及时将区级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报送区政府。
二、继续做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推动执法全过程规范有序
各行政执法单位、各相关单位、各街道(镇)要按照《实施方案》中关于“做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规定,切实落实以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确保行政执法过程合法合理,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的可回溯管理。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一般记录规范化
各行政执法单位、各街道(镇)要于2020年年底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全面实现使用本系统统一文书格式文本规范开展文字记录。制定文书格式文本的,要明确执法文书制作指引,并不断完善。已具备线上工作系统的,要将文书嵌入系统,实现文本电子化、标准化。同时,根据证据记录的要求,不断规范和完善证据记录。
(二)特别记录规范化
各行政执法单位、各街道(镇)装备配备和设施建设原则上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并提高音像记录质量。
(三)档案管理规范化
各行政执法单位、各街道(镇)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执法记录资料归档工作。
三、继续做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确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合理
各行政执法单位、各相关单位、各街道(镇)应当根据《实施方案》中关于“做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不断提高法制审核规范程度以及法制审核水平。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抓紧制定本单位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2020年8月31日前,区法制审核机构要制定本级政府的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各街道(镇)要制定本街道(镇)的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备案至区司法局,区司法局要加强对各街道(镇)制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的指导并做好备案工作。
(二)加强法制审核机构人员保障
各行政执法单位、各街道(镇)要高度重视法制审核机构的建设,配足配强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5%。要加强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制审核能力和水平,围绕程序、证据、文书等各项要素,特别是在拆违、征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方面,认真做好法制审核工作。同时,切实发挥好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各街道(镇)要根据《静安区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基层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在司法所建立内部法律顾问队伍,积极参与街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四、加强指导监督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区各单位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一)做好案卷评查和案例指导
区司法局要在年内至少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要将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裁量基准适用等作为案卷评查的重点内容,并于2020年11月30日前,将我区案卷评查结果录入监督信息系统。同时,要选取典型行政执法案例,通过点评分析、宣传评选等方式,加强对我区行政执法工作的示范指导。
(二)加强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执法责任制
各行政执法单位、各街道(镇)、区司法局要按照《上海市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做好执法证的申领、换证和注销等工作。区司法局、各相关单位可以通过开展执法人员抽查考试的方式,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基础法律知识水平。
(三)开展落实情况检查和考核
要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实施情况作为基层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街道(镇)年度绩效考核体系。
(四)做好工作宣传和总结
各行政执法单位、各街道(镇)要积极宣传本单位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成效,加大宣传引导,形成持续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良好氛围。各行政执法单位、各街道(镇)每月至少向区司法局报送一篇行政执法或者执法监督信息,区司法局汇总后,通过监督信息系统,向市司法局报送。
请各行政执法单位、各相关单位、各街道(镇)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于2020年11月10日前,完成本单位2020年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总结,总结应当包括落实三项制度基本情况、主要做法、成效、存在不足、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区司法局在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区2020年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总结,加盖公章后通过监督信息系统报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特此通知。
联系人:徐安达联系电话:6354175117717030407
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
2020年7月31日
为了积极贯彻落实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0年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根据《静安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聚焦执法为民,坚持问题导向,提升我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现将进一步推进我区2020年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确保行政执法公开透明
各行政执法单位、各街道(镇)要根据《实施方案》中关于“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要求,通过录入或者信息共享的方式,在本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公示平台”)集中统一公示行政执法信息。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着力做好事前公示工作
各行政执法单位、各街道(镇)要及时更新公示平台公示的执法依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信息,实行常态化管理。其中,区政府、各街道(镇)由区司法局负责录入更新,各行政执法单位由上级条线部门负责录入更新。
(二)持续做好事中公示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要主动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识。要按照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政务服务窗口要按要求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照片、姓名、职务、岗位职责等信息。
(三)切实做好事后公示工作
各行政执法单位、各街道(镇)要按时主动向社会公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的公示工作。
(四)及时完成执法数据报送
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报上级主管部门。区政府、各街道(镇)有关行政执法数据统一由区司法局报送。同时,区司法局应当及时将区级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报送区政府。
二、继续做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推动执法全过程规范有序
各行政执法单位、各相关单位、各街道(镇)要按照《实施方案》中关于“做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规定,切实落实以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确保行政执法过程合法合理,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的可回溯管理。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一般记录规范化
各行政执法单位、各街道(镇)要于2020年年底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全面实现使用本系统统一文书格式文本规范开展文字记录。制定文书格式文本的,要明确执法文书制作指引,并不断完善。已具备线上工作系统的,要将文书嵌入系统,实现文本电子化、标准化。同时,根据证据记录的要求,不断规范和完善证据记录。
(二)特别记录规范化
各行政执法单位、各街道(镇)装备配备和设施建设原则上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并提高音像记录质量。
(三)档案管理规范化
各行政执法单位、各街道(镇)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执法记录资料归档工作。
三、继续做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确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合理
各行政执法单位、各相关单位、各街道(镇)应当根据《实施方案》中关于“做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不断提高法制审核规范程度以及法制审核水平。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抓紧制定本单位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2020年8月31日前,区法制审核机构要制定本级政府的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各街道(镇)要制定本街道(镇)的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备案至区司法局,区司法局要加强对各街道(镇)制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的指导并做好备案工作。
(二)加强法制审核机构人员保障
各行政执法单位、各街道(镇)要高度重视法制审核机构的建设,配足配强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5%。要加强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制审核能力和水平,围绕程序、证据、文书等各项要素,特别是在拆违、征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方面,认真做好法制审核工作。同时,切实发挥好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各街道(镇)要根据《静安区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基层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在司法所建立内部法律顾问队伍,积极参与街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四、加强指导监督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区各单位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一)做好案卷评查和案例指导
区司法局要在年内至少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要将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裁量基准适用等作为案卷评查的重点内容,并于2020年11月30日前,将我区案卷评查结果录入监督信息系统。同时,要选取典型行政执法案例,通过点评分析、宣传评选等方式,加强对我区行政执法工作的示范指导。
(二)加强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执法责任制
各行政执法单位、各街道(镇)、区司法局要按照《上海市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做好执法证的申领、换证和注销等工作。区司法局、各相关单位可以通过开展执法人员抽查考试的方式,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基础法律知识水平。
(三)开展落实情况检查和考核
要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实施情况作为基层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街道(镇)年度绩效考核体系。
(四)做好工作宣传和总结
各行政执法单位、各街道(镇)要积极宣传本单位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成效,加大宣传引导,形成持续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良好氛围。各行政执法单位、各街道(镇)每月至少向区司法局报送一篇行政执法或者执法监督信息,区司法局汇总后,通过监督信息系统,向市司法局报送。
请各行政执法单位、各相关单位、各街道(镇)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于2020年11月10日前,完成本单位2020年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总结,总结应当包括落实三项制度基本情况、主要做法、成效、存在不足、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区司法局在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区2020年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总结,加盖公章后通过监督信息系统报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特此通知。
联系人:徐安达联系电话:63541751177170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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