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本区股份合作制企业开展自查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21日 政策文号:静集资委(2020)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相关企业: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兼有合作制和股份制两种经济形态特点,实行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的一种新型公有经济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存续、运行期间应遵循上海市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区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其负有监管职责。
一、主要目的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政府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相关文件精神,行使政府监管职能,确保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受侵犯,清晰集体企业产权,维护企业职工权益,推动发展,化解矛盾,深化改革,现对股份合作制企业开展自查,提出以下要求。
二、自查的主要依据
(一)1994年11月1日市体改委《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若干意见》(沪体改委【94】第162号)。
(二)1997年5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沪府发【1997】20号)。
(三)2010年7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0】27号)。
(四)根据1997年9月29日《上海市1997年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1997年11月28日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本市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调整后减免问题的通知》(沪房地物(1997)1158号)。
(五)2000年6月28日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公(2000)98号)。
三、本次自查事项
(一)企业未纳入改制范围的各类房屋出售或动迁后收到的收入是多少?用于解决职工安置的费用是多少?用于投资的费用是多少?用于其他的是多少?结余金额是多少?
(二)企业自改制以来,历年享受国家减免税形成的资产是否已列入企业公积金?财务上是否单列?是否归集体企业所有?累计形成总金额是多少?
(三)企业改制以来,租用直管公房为经营场所的是否根据经营业态和经营用途享受国家的租金减免政策?是否发生不符合享受租金减免政策的情况(譬如:经营场所转租等)?如有,请详细说明。
(四)至2020年7月31日止,按照企业股本总额计算,企业是否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股份合作制企业全体职工股东持股总额不得低于企业股本总额的51%;其中,经营层持股总额不得超过全体职工股东持股总额的49%;
2、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外个人持股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股本总额的10%;
3、法人持股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股本总额的39%;
4、非股东在职职工人数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可在10%至30%之间确定,具体比例由企业章程规定。
请各股份合作制企业对上述事项开展自查,8月24日前按照党政隶属关系将自查情况报告及自查表格报相关集团公司。请相关集团公司将情况汇总后8月31前报静安区集资委,各相关集团根据区集资委要求,加强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监督管理。
区集资委将视企业自查情况,提出进一步规范的意见,推动企业按照沪府发(2010)27号文件深化改革改制。
特此通知。
附:《静安区股份合作制企业相关内容自查表》
上海市静安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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