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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新路街道办事处合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

政策
发布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27日 政策文号:静共办(2020)1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共和新路街道办事处合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





共和新路街道办事处合同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版)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共和新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各科室订立、履行合同行为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街道办事处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街道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商事法律行为时,经与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协商一致,订立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各科室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二)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三)政府采购合同;

(四)行政机关借款合同;

(五)根据规定各科室依据职权可以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街道党政办和司法所负责全街道合同的管理、审核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各科室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街道合同管理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和事后法律监督、补救为辅的原则。各科室订立的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逐级备案制度。

第七条相对方为街道的合同签订前均应经过审核,街道党政办、司法所具体负责合同的法律审核工作,并会同律师事务所对所订立的合同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

第八条街道各科室签订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经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变更等事宜。在以街道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办理合同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

第九条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和可行性方案;

(二)负责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负责对合同文本等资料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

(五)负责合同履行与监督,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协调处理;

(六)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七)负责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并按规定进行整理,自行归档。

第十条合同应明确合同类型,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或者实际经营地以及经办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质量标准、验收标准;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一条街道各科室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超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违反法律规定以行政机关作为合同保证人;

(三)承诺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的要求;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内容。

第十二条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谈判、起草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与党政办、司法所沟通,听取法律意见。根据需要,可以会同有关科室,或委托相关部门、机构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资产情况、商业信用、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核查,综合听取法律意见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合同承办部门在报送合同审核时,应当一并报送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合同文本草拟稿及电子稿;

(二)相关主体资格、资质证明以及针对特定项目法律规定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文件;

(三)订立合同的相关批准材料;

(四)与签订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司法所受街道委托审查合同的人员对相关合同、协议等文本草拟稿出具修改、审查意见的,合同承办部门应按意见修改。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及时反馈、沟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合同经审查后,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对合同草拟稿进行修改,并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形成合同正式文本。如果合同正式文本与文本草拟稿的修改意见内容一致,则不需要再次交由司法所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如果合同正式文本与文本草拟稿的内容不一致,合同承办部门在与合同对方当事人沟通协商时再次进行修改,则合同还需再次交由司法所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由司法所对于合同的正式文本出具最终的修改、审查意见。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及时反馈、沟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批。最终的合同正式文本可以由街道领导授权经办人员签署,在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须报区有关部门等批准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依程序报批,在报批完成后再行进行合同签署。

第十六条合同承办部门使用市、区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的合同版本拟定合同,经街道党政办与司法所审批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将合同意向书、合同文本、签约审批材料、签约中的来往电函、会谈纪要等相关文件及材料原件、复制件一并立卷归档,由承办部门自行保管档案。合同的正式文本(各方签署盖章并生效)应该及时报送街道党政办、司法所备案。

第十八条凡是需提请街道党工委会议进行审议的各类工程项目,合同款项超过10万元(含)的,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条款的内容执行,制定合同支付条款时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本办法规定执行。“申请付款明细表”经党政办财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提请上党工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签署合同。

第十九条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的采购及预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的采购,采购过程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街道内部的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向党工委会议申请支付费用时,须将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等相关材料提交至党政办审核通过后,向党工委会议申请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签署合同。

第二十条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应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部分条款或部分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情况,合同承办部门以及合同联系人须将相关情况以及变更的内容提交党政办、司法所审核,审核合规后方可与合同相对方以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对原合同进行变更。

第二十一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发生情势变更、相对人资产经营状况变化等特殊情况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党政办、司法所通报。党政办、司法所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导相关部门正当行使权利,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订立合同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为签订合同所做的邮件沟通记录、合同变更的补充协议、情况说明、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等材料原件、复制件),合同承办部门应当立卷归档。合同档案应当自合同履行期满后保管5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街道合同审查、审核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共和新路街道办事处负责起草和解释,仅作为街道内部合同订立与履行的规范化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原制定的《共和新路街道办事处合同管理办法》(静共办〔2019〕3号)同时废止。





共和新路街道办事处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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