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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静安公安分局派驻纪检监察干部任期考核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区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分局各部门:
现将《静安公安分局派驻纪检监察干部任期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2020年9月8日
静安公安分局派驻纪检监察干部任期考核办法
为强化纪检监察的监督、查处、教育和保护职能,正确评价派驻纪检监察干部的履职情况,进一步提高分局派驻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履职能力和水平,根据市局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分局实际,特制定如下派驻纪检监察干部工作任期考核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为规范任期考核工作程序,分局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分局纪委书记任组长,监察室主任任副组长,监察室副主任及指定两名监察室工作人员任组员,负责派驻纪检监察干部任期考核工作。
二、考核原则
任期考核工作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注重实绩,依据派驻纪检监察干部本人在监督、预防、执纪问责、配合推进“四责协同”机制建设和其他共五个工作方面的履职情况,结合考核领导小组评价情况,实行综合考核。
三、考核对象
分局党委派驻各部门的所有纪检监察干部。
四、考核内容
(一)季度履职绩效考评项目(100分)
1、监督派驻部门工作情况(63分)
2、预防队伍违纪违法工作情况(15分)
3、配合执纪问责工作情况(10分)
4、配合推进“四责协同”机制情况(10分)
5、其他工作情况(2分)
(二)年终考评领导小组评价项目(加分项目,不设基本分)
考评领导小组评价意见:由考评领导小组综合派驻纪检监察干部配合分局纪委开展执纪办案、信访核查、监督检查和信息调研等工作的实际表现,按照“一案一计、一信一计、一监督一计、一录用一计”的加分原则,视情予以加分。
(三)一票否决情形
发生以下情形的,派驻纪检监察干部的当年度考核应作末位排位。经查实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立即终止任用,并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1、发现派驻部门领导和民警有违规苗子性问题、违法违纪线索,帮助派驻部门掩盖问题、干扰阻碍案件查办,经查实的;
2、派驻干部自身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
3、参照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办法,派驻部门领导干部因推进“四责协同”机制建设不力被追究责任,且派驻干部未尽责履职的。
五、考核方法
(一)派出所和机关两大类部门分设考核
为了体现考核工作的公正、客观,考核区分派出所和机关两大类部门,对派驻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分设考核。
(二)实行加扣分制
年度任期考核总分=季度履职绩效考评平均分+年终考评领导小组评价分。
季度履职绩效考评项目加分和扣分不设上下限;年终评价项目按照实际评价分计入考核分值。
(三)考核周期
1、年度考核周期为前一年12月至当年11月。
2、每年一季度考核周期为1、2、3月和前一年的12月,二季度考核周期为4、5、6月,三季度考核周期为7、8、9月,四季度考核周期为10、11月。
3、因各类表彰结果滞后导致当年度考核加分缺漏的,一并纳入下一年度考核时补充加分。
(四)考核程序
1、每月5日前,由派驻纪检监察干部对上月个人履职情况进行自评上报;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员进行检查统计复核;
2、每季度首月上旬,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上一季度派驻纪检监察干部履职情况进行汇总评分,并提出初评意见交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研究;
3、每季度首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公示上一季度派驻纪检监察干部履职绩效考评情况;
4、经公示,三日内无异议的完成考评认定;如存在异议,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反馈。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年度考核排名派出所、机关部门首位的,当年度国家公务员考核等次为优秀。
(二)年度考核排名派出所、机关部门末位的,对派驻纪检监察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三)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排名派出所、机关部门末位的派驻纪检监察干部,终止任用。
(四)任期考核结果,应作为派驻纪检监察干部岗位交流、表彰奖励、终止任用、职务晋升、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现将《静安公安分局派驻纪检监察干部任期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2020年9月8日
静安公安分局派驻纪检监察干部任期考核办法
为强化纪检监察的监督、查处、教育和保护职能,正确评价派驻纪检监察干部的履职情况,进一步提高分局派驻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履职能力和水平,根据市局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分局实际,特制定如下派驻纪检监察干部工作任期考核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为规范任期考核工作程序,分局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分局纪委书记任组长,监察室主任任副组长,监察室副主任及指定两名监察室工作人员任组员,负责派驻纪检监察干部任期考核工作。
二、考核原则
任期考核工作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注重实绩,依据派驻纪检监察干部本人在监督、预防、执纪问责、配合推进“四责协同”机制建设和其他共五个工作方面的履职情况,结合考核领导小组评价情况,实行综合考核。
三、考核对象
分局党委派驻各部门的所有纪检监察干部。
四、考核内容
(一)季度履职绩效考评项目(100分)
1、监督派驻部门工作情况(63分)
2、预防队伍违纪违法工作情况(15分)
3、配合执纪问责工作情况(10分)
4、配合推进“四责协同”机制情况(10分)
5、其他工作情况(2分)
(二)年终考评领导小组评价项目(加分项目,不设基本分)
考评领导小组评价意见:由考评领导小组综合派驻纪检监察干部配合分局纪委开展执纪办案、信访核查、监督检查和信息调研等工作的实际表现,按照“一案一计、一信一计、一监督一计、一录用一计”的加分原则,视情予以加分。
(三)一票否决情形
发生以下情形的,派驻纪检监察干部的当年度考核应作末位排位。经查实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立即终止任用,并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1、发现派驻部门领导和民警有违规苗子性问题、违法违纪线索,帮助派驻部门掩盖问题、干扰阻碍案件查办,经查实的;
2、派驻干部自身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
3、参照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办法,派驻部门领导干部因推进“四责协同”机制建设不力被追究责任,且派驻干部未尽责履职的。
五、考核方法
(一)派出所和机关两大类部门分设考核
为了体现考核工作的公正、客观,考核区分派出所和机关两大类部门,对派驻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分设考核。
(二)实行加扣分制
年度任期考核总分=季度履职绩效考评平均分+年终考评领导小组评价分。
季度履职绩效考评项目加分和扣分不设上下限;年终评价项目按照实际评价分计入考核分值。
(三)考核周期
1、年度考核周期为前一年12月至当年11月。
2、每年一季度考核周期为1、2、3月和前一年的12月,二季度考核周期为4、5、6月,三季度考核周期为7、8、9月,四季度考核周期为10、11月。
3、因各类表彰结果滞后导致当年度考核加分缺漏的,一并纳入下一年度考核时补充加分。
(四)考核程序
1、每月5日前,由派驻纪检监察干部对上月个人履职情况进行自评上报;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员进行检查统计复核;
2、每季度首月上旬,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上一季度派驻纪检监察干部履职情况进行汇总评分,并提出初评意见交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研究;
3、每季度首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公示上一季度派驻纪检监察干部履职绩效考评情况;
4、经公示,三日内无异议的完成考评认定;如存在异议,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反馈。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年度考核排名派出所、机关部门首位的,当年度国家公务员考核等次为优秀。
(二)年度考核排名派出所、机关部门末位的,对派驻纪检监察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三)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排名派出所、机关部门末位的派驻纪检监察干部,终止任用。
(四)任期考核结果,应作为派驻纪检监察干部岗位交流、表彰奖励、终止任用、职务晋升、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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