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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静安分局公安派出所工作会审准入机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站街道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分局各有关部门及各派出所:
现将《静安分局公安派出所工作会审准入机制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分局加强派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2020年9月15日
静安分局派出所工作会审准入机制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上海公安派出所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派出所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切实把好派出所重点工作“入口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会审范围)涉及派出所工作的政策规范、指挥关系、勤务标准、警力配置、绩效考评,以及确实需要由派出所承担现有职责以外工作任务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规范。主要涉及派出所工作目标、警务组织、职责任务、警种下沉业务等政策规范的制定。
(二)指挥关系。主要涉及分局业务部门提出需纳入指挥体系、指挥流程,最终由派出所进行处置的事项。
(三)勤务标准。主要涉及分局业务部门对派出所警力的常态使用及投向、投量、时长、强度等提出要求。
(四)警力配置。主要涉及派出所警力配置标准的制定、调整。
(五)绩效考评。主要涉及对派出所及一线综合执法民警绩效考评总体原则设定,以及分局业务部门对派出所提出的业务考评要求。
(六)现有职责以外工作任务。主要涉及分局业务部门要求派出所及一线综合执法民警承担现有职责任务以外的常态性任务,以及除市局、分局统一部署外,分局业务部门发起要求派出所参与的专项行动。
第三条(工作流程)会审事项需提请分局加强派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起。分局业务部门对照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认为属于会审范围事项的,书面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会审准入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受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认为不属于会审范围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不予会审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指挥处等综合部门在审核分局业务部门提请下发文件等工作中,发现属于会审范围事项的,应及时移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会审。
(二)复议。分局业务部门对不予会审意见有异议的,可提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主任会议研究,或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三)会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或经复议后认为属于会审范围的,应当在征求分局有关部门和派出所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办公室主任会议,会同分局有关部门进行会审,视情邀请基层民警代表列席,形成准入或不予准入的审核意见。对重要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会审形成审核意见后,应报领导小组审定。
会审工作原则上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复核。分局业务部门对不予准入意见有异议的,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出复核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审定。
(五)准入。对经会审及领导小组审定予以准入的事项,由提起部门按程序提请分局或指挥处发文。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工作中发现分局业务部门未经会审程序,向派出所布置会审范围事项的,应当主动介入,发起会审程序。
第四条(动态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分局有关部门应建立动态评估机制,持续跟进掌握准入事项执行情况,定期通报、督促整改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准入事项。
第五条(实施时间)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现将《静安分局公安派出所工作会审准入机制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分局加强派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2020年9月15日
静安分局派出所工作会审准入机制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上海公安派出所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派出所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切实把好派出所重点工作“入口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会审范围)涉及派出所工作的政策规范、指挥关系、勤务标准、警力配置、绩效考评,以及确实需要由派出所承担现有职责以外工作任务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规范。主要涉及派出所工作目标、警务组织、职责任务、警种下沉业务等政策规范的制定。
(二)指挥关系。主要涉及分局业务部门提出需纳入指挥体系、指挥流程,最终由派出所进行处置的事项。
(三)勤务标准。主要涉及分局业务部门对派出所警力的常态使用及投向、投量、时长、强度等提出要求。
(四)警力配置。主要涉及派出所警力配置标准的制定、调整。
(五)绩效考评。主要涉及对派出所及一线综合执法民警绩效考评总体原则设定,以及分局业务部门对派出所提出的业务考评要求。
(六)现有职责以外工作任务。主要涉及分局业务部门要求派出所及一线综合执法民警承担现有职责任务以外的常态性任务,以及除市局、分局统一部署外,分局业务部门发起要求派出所参与的专项行动。
第三条(工作流程)会审事项需提请分局加强派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起。分局业务部门对照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认为属于会审范围事项的,书面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会审准入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受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认为不属于会审范围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不予会审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指挥处等综合部门在审核分局业务部门提请下发文件等工作中,发现属于会审范围事项的,应及时移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会审。
(二)复议。分局业务部门对不予会审意见有异议的,可提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主任会议研究,或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三)会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或经复议后认为属于会审范围的,应当在征求分局有关部门和派出所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办公室主任会议,会同分局有关部门进行会审,视情邀请基层民警代表列席,形成准入或不予准入的审核意见。对重要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会审形成审核意见后,应报领导小组审定。
会审工作原则上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复核。分局业务部门对不予准入意见有异议的,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出复核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审定。
(五)准入。对经会审及领导小组审定予以准入的事项,由提起部门按程序提请分局或指挥处发文。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工作中发现分局业务部门未经会审程序,向派出所布置会审范围事项的,应当主动介入,发起会审程序。
第四条(动态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分局有关部门应建立动态评估机制,持续跟进掌握准入事项执行情况,定期通报、督促整改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准入事项。
第五条(实施时间)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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