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静安区推进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区绿化市容局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3日 政策文号:静建管委〔2020〕1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建设工程的风险保障机制,提升我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水平,根据《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9〕3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住建规范联〔2019〕7号)等文件精神,区建设管理委、区规划资源局、区房管局联合制定《静安区推进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现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静安区推进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
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一、目的和依据根据《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9〕3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住建规范联〔2019〕7号)等文件精神,为建立完善建设工程的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工程的质量水平,切实维护工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二、实施范围在本区商品住宅工程和保障性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前款住宅工程包括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建筑。三、组织机构成立静安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协调相关机构和责任部门,全面推进和指导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各项工作。工作小组由区建设管理委牵头,区规划资源局、区房管局等担任组员。四、责任分工区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推进及综合管理;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在招投文件与施工合同中明确投标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及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加强施工许可把关;负责加强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督,要求建设单位对保险公司最终检查报告存在的质量缺陷进行整改,未完成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在编制土地出让文件时,对于商品住宅及保障性住宅工程,应当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区房管局协同推进本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管理工作;对保障性住宅工程,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项目协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应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五、保障机制(一)强化组织领导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加强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各项目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应落实专人负责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各项工作。(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作例会,通报本区推进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存在问题。(三)加强沟通协调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作涉及部门较多,除区相关职能部门外,各条线需要和市住建委、市规土资源局等市级部门加强沟通。同时还需与相关建设单位、保险公司以协调会、座谈会等形式加强沟通,及时解决推进中的问题。(四)加强机制研究根据区域特点,研究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承保、理赔、风险管理机构的实际操作性,发挥风险管理机构的作用,加强住宅工程建设阶段的质量控制,切实减少本区住宅工程的质量投诉率。附件:静安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分工表附件:静安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分工表





区相关部门
建设单位
保险公司
风险管理机构


土地出让环节
《建设项目协议书》或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投保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施工许可环节

在办理施工许可前,签订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
出具保险合同,聘请符合要求的风险管理机构指定风险管理计划
对工程质量进行初步查勘,指定初勘报告和风险管理计划


工程建设环节

落实施工单位对质量潜在缺陷问题的整改
监督风险管理机构按计划落实风险查勘工作
按计划进行现场检查,对发现的质量潜在缺陷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竣工备案环节
质量潜在缺陷没有实质性整改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出具最终检查报告,并明确缺陷部位是否已经达到整改


入户告知

将《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随同《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起送交业主
编制入户告知书
在保单责任起保前,对质量问题做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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