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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静安区水务局水土保持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区金融办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相关机关科室及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区水土保持工作,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管理体系,制定了《静安区水务局水土保持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下达,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静安区水务局水土保持工作办法
(试行)
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以及《上海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沪水务规范〔2020〕1号)相关文件要求,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相关要求,区水务局作为本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区水土保持管理工作。为进一步完善局内水土保持工作体系,明确职责分工,有效推进本区水土保持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推进我区水土保持工作,建立健全的水土保持管理体系,补足水土保持监管短板,完善水土保持工作制度,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监督管理,筑牢清洁生态小流域水土流失防线,为静安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方式依法加强水土保持监管,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制度体系,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推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2)公开公正。坚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健全水土保持信息公开平台,依法公开水土保持监管制度、权责清单、监管结果。
(3)科学有效。坚持简政放权,精简优化审批,提供优质高效的行政服务和有力的技术支撑。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以属地化监督管理与第三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模式,构建科学高效的监督管理体系。
(4)联合协作。坚持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建立行政审批、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区级部门牵头组织、街镇部门属地监管,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联合推动水土保持监管全覆盖。
三、水土保持工作任务
(1)规划管控
按照《上海市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划分的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流失易发区,确定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结合“十四五”生态清洁小流城建设任务目标,开展河湖水系水土保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相关工作,确保水土资源可持续发展。
(2)预防治理
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地和挖填土石方量规模,编制相应水土保持方案(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根据审批权限报市水务局或区水务局审批,明确水保措施,落实防治责任。对占用土地表土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对废弃砂、石、土、废渣等规范存放,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市水务局负责以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①中央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利部负责审批的除外);②市级立项,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含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含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浦东新区、跨省界的项目除外);③本市跨区的生产建设项目。
区水务部门负责以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①市级立项,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含0.5公顷)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含1千立方米)5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②区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
(3)监督管理
依法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批先弃”行为进行查处,对水土保持方案执行、水保措施落实,监测、监理、自验情况开展跟踪检查和验收核查,严格方案设计和施工管理,加强法律政策宣贯,严肃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四、水土保持职责分工
(1)水务科
牵头工作任务开展与上下级部门、委办局协调对接,推进区域水土保持规划执行,贯彻落实上级水土保持部门工作精神。负责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水土保持报告书组织专家评审,水土保持报告表采用告知承诺方式;负责组织水土保持方案信息化平台录入;引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核事项网上办理;负责协调实施水土保持扰动图斑复核、登记、查处与整改落实;牵头开展生产建设项目监测、监理、自验的行业监督管理;负责批复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的定期抽查,负责上级水保部门组织的非常规水土保持调查、核查工作;负责开展水土保持政策宣传和人员培训。
(2)区河道管理所
负责水土保持违法违规的立案处罚,负责水土保持“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批先弃”项目的立案查处,负责未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项目的查处,负责未落实监测、监理,未按要求组织自验项目的查处,负责发生重大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项目的查处,负责违规破坏表土、违规乱丢弃渣土的查处,配合推进常规管理问题处置与整改。
(3)建管科(建管中心)
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向生产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告知水土保持的相关要求。结合建筑工地检查、工程验收向建设单位宣传保持的相关工作。
(4)市政工程和配套管理中心
负责生产建设项目的临时排水许可的审批及后续监管工作。
(5)重大项目协调推进中心
配合区水务主管部门开展区属重大项目水土保持宣传工作。
五、相关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应加强思想认识和组织领导,层层压实工作责任,不断提升业务技能,逐步积累工作经验,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2)加强协作配合。各部门要建立起水土保持日常监督管理与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的协作机制,水保审批完成后及时抄送相关部门开展检查与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3)严格监督管理。水土保持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可持续发展经济社会的重要基础,工作要求不断提升,各部门要加大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力度,规范高效开展水土保持审批、跟踪检查、事中事后监督等工作,严控监督管理成效。
(4)积极宣传引导。各部门要加强水土保持普法宣传,引导生产建设项目按照水土保持管理要求,依法编制方案,落实水保措施,积极开展水保监测、监理与自验监督管理,确保防治责任范围流失防治效果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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