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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静安公安分局请销假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分局各部门:
现将《静安公安分局请销假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学习,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2020年10月20日
静安公安分局请销假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警要求,发挥智慧政工赋能队伍管理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公安民警请销假管理规定(试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请假情形
本办法所指请假,是指民警因私请假,适用于全体在编民警,以“是否离沪”为区分,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1.请假离沪,是指民警因私离开本市(包括赴外省市、国外或港澳台地区);
2.请假不离沪,是指民警因私需要离开工作岗位。
二、请销假程序
请销假管理应由本人发起,通过“智慧政工”请销假管理模块办理相关手续。一般包括以下情况:
(一)一般请假程序。主要内容包括:
1.常规请假流程。民警请假的,原则上应提前申请。其中,因私赴外省市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提出请假申请;出国(境)的,按规定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后,在正式启程前,应提前1周办理请假审批。
2.病假请假流程。申请普通病假应提供本市医院出具的病假单和病历。申请长病假(同一疾病申请病假已累计超过6个月)的应提供本市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长病假需提前返岗的民警,应提出申请并提供近7日前往原就诊医院的复诊记录,以及医生出具的康复情况、诊疗意见等病历材料;政治处根据其身体状况,核批是否适合提前销假返岗。病假民警复工后1个月内,因旧病复发重新申请病假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因患重大疾病等原因无法由本人发起申请的,可由所在部门代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有关普通病假、长病假的假期申请,应在系统中请假报备。
3.其他请假流程。
有关婚假、探亲假、生育假等相关假期申请,按原规定执行,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佐证审批,并在系统中请假报备。
(二)特殊请假程序
确有紧急事项难以提前请假的或请假后因故不能按期返回的,应口头向审批领导报告,并在返岗后1个工作日内补全相关手续。请假离沪如因特殊原因无法网上申请的,由本部门正职领导提出并经政治处审核同意后,可以采取书面方式申请,要求同“网上申请”。
(三)销假流程
请假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民警应严格按照申请事项执行;结束假期返回工作岗位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在请销假管理模块中完成销假。
三、审批权限划分
(一)常规审批。主要内容包括:
1.分局行政班子成员请假:由分局主要领导审核,依次报市局政治部复审,报市局领导审批。
2.各部门班子成员请假:由部门正职领导初审。其中,部门行政主要领导再依次报政治处主任、分管副局长、分局局长审批;部门政工主要领导再依次报政治处主任、分管副局长、分局政委审批;部门班子副职领导再依次报政治处主任、分管副局长审批。
3.其他领导干部和和民警请假:经部门正职领导审核,报政治处主任审批。
(二)提级审批。有下列情形的,审批权限上提一级,并严格加强审核:
1.申请长病假的;
2.病假期间申请离沪的;
3.受到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处分,仍在处分期(影响期)申请离沪的;
4.其他需关注的重点情况。
(三)不予审批
因私请假有下列情形的,原则上不予批准:
1.遇重大安保活动、重要节点、执行特殊或紧急任务等期间;
2.承担特殊职责和专项任务,请假离岗可能对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调查;
4.有其他不宜请假的情形。
四、责任监督
(一)个人责任。民警应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请假期间如遇到紧急任务,应根据工作需要按指令及时返回岗位。具有下列情形的,视作违规擅自离岗,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处分:
1.未履行完审批程序擅自离岗;
2.未按请假时间提前离岗或逾期返岗;
3.未经重新审批擅自改变行程;
4.请假事由或提供的相关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
5.请假期间遇到紧急任务,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返回岗位;
6.其他违规请假的情况。
(二)审核责任。各部门正职领导应加强履职,认真核验民警请假事由和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相关规定和工作实际,严把审批关,相关执行情况作为当年度政治工作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因违规审批或审批不严产生后果的,将视情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处分。
(三)监督责任。政治处负责指导、监督分局民警的请销假管理工作,将依托智慧政工系统队伍态势等智能化模型,定期对各部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切实加强民警请销假的常态化管理。
因公离开本市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分局政治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与分局以往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执行本办法。
现将《静安公安分局请销假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学习,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2020年10月20日
静安公安分局请销假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警要求,发挥智慧政工赋能队伍管理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公安民警请销假管理规定(试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请假情形
本办法所指请假,是指民警因私请假,适用于全体在编民警,以“是否离沪”为区分,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1.请假离沪,是指民警因私离开本市(包括赴外省市、国外或港澳台地区);
2.请假不离沪,是指民警因私需要离开工作岗位。
二、请销假程序
请销假管理应由本人发起,通过“智慧政工”请销假管理模块办理相关手续。一般包括以下情况:
(一)一般请假程序。主要内容包括:
1.常规请假流程。民警请假的,原则上应提前申请。其中,因私赴外省市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提出请假申请;出国(境)的,按规定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后,在正式启程前,应提前1周办理请假审批。
2.病假请假流程。申请普通病假应提供本市医院出具的病假单和病历。申请长病假(同一疾病申请病假已累计超过6个月)的应提供本市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长病假需提前返岗的民警,应提出申请并提供近7日前往原就诊医院的复诊记录,以及医生出具的康复情况、诊疗意见等病历材料;政治处根据其身体状况,核批是否适合提前销假返岗。病假民警复工后1个月内,因旧病复发重新申请病假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因患重大疾病等原因无法由本人发起申请的,可由所在部门代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有关普通病假、长病假的假期申请,应在系统中请假报备。
3.其他请假流程。
有关婚假、探亲假、生育假等相关假期申请,按原规定执行,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佐证审批,并在系统中请假报备。
(二)特殊请假程序
确有紧急事项难以提前请假的或请假后因故不能按期返回的,应口头向审批领导报告,并在返岗后1个工作日内补全相关手续。请假离沪如因特殊原因无法网上申请的,由本部门正职领导提出并经政治处审核同意后,可以采取书面方式申请,要求同“网上申请”。
(三)销假流程
请假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民警应严格按照申请事项执行;结束假期返回工作岗位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在请销假管理模块中完成销假。
三、审批权限划分
(一)常规审批。主要内容包括:
1.分局行政班子成员请假:由分局主要领导审核,依次报市局政治部复审,报市局领导审批。
2.各部门班子成员请假:由部门正职领导初审。其中,部门行政主要领导再依次报政治处主任、分管副局长、分局局长审批;部门政工主要领导再依次报政治处主任、分管副局长、分局政委审批;部门班子副职领导再依次报政治处主任、分管副局长审批。
3.其他领导干部和和民警请假:经部门正职领导审核,报政治处主任审批。
(二)提级审批。有下列情形的,审批权限上提一级,并严格加强审核:
1.申请长病假的;
2.病假期间申请离沪的;
3.受到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处分,仍在处分期(影响期)申请离沪的;
4.其他需关注的重点情况。
(三)不予审批
因私请假有下列情形的,原则上不予批准:
1.遇重大安保活动、重要节点、执行特殊或紧急任务等期间;
2.承担特殊职责和专项任务,请假离岗可能对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调查;
4.有其他不宜请假的情形。
四、责任监督
(一)个人责任。民警应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请假期间如遇到紧急任务,应根据工作需要按指令及时返回岗位。具有下列情形的,视作违规擅自离岗,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处分:
1.未履行完审批程序擅自离岗;
2.未按请假时间提前离岗或逾期返岗;
3.未经重新审批擅自改变行程;
4.请假事由或提供的相关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
5.请假期间遇到紧急任务,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返回岗位;
6.其他违规请假的情况。
(二)审核责任。各部门正职领导应加强履职,认真核验民警请假事由和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相关规定和工作实际,严把审批关,相关执行情况作为当年度政治工作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因违规审批或审批不严产生后果的,将视情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处分。
(三)监督责任。政治处负责指导、监督分局民警的请销假管理工作,将依托智慧政工系统队伍态势等智能化模型,定期对各部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切实加强民警请销假的常态化管理。
因公离开本市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分局政治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与分局以往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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