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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静安公安分局领导干部及民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分局各部门:
现将《静安公安分局领导干部及民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规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宣传学习、严格管理责任、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2020年10月20日
静安公安分局领导干部及民警个人重大事项
报告规定实施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警要求,切实加强队伍管理,促进民警遵纪守规和廉洁自律,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上海公安民警个人相关事项报告规定(试行)》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报告人范围
分局各级领导干部和民警:
(一)纳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人员,一般包括:
1.副处及以上实职领导干部;
2.二级高级警长、二级主任及以上职级民警。
(二)未纳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人员,一般包括:
1.正科、副科实职领导干部;
2.三级高级警长、三级主任及以下职级民警。
二、报告内容
(一)纳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人员,由政治处根据市局政治部组织干部处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报告工作。
(二)未纳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人员,应报告下列个人事项:
1.民警本人婚姻状况及变化情况
2.民警配偶或子女定居、留(求)学,子女婚姻等个人相关情况
3.民警本人、配偶、子女受到查处情况
4.民警本人及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经商办企业,受聘担任外资、私营企业高级职务或投资入股的情况。
5.民警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包括商品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自建房、使用权房、厂房、商铺、酒店式公寓以及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房产)。
6.其它应向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报告程序
(一)书面申报。纳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人员,按照市局政治部组织干部处相关要求进行书面申报(如申报方式有所调整,按照新标准执行)。
(二)网上申报。未纳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人员,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实行网上申报的方式,由民警本人通过智慧政工系统填报。
四、工作纪律
(一)保密责任。各部门领导干部和相关管理民警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随意查阅、泄露民警报告的个人相关事项。在开展选拔任用、管理监督、职级晋升、岗位交流等工作时,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可查阅相关信息。
(二)个人责任。民警应严格开展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如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漏报、少报的,分局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提请分局党委、纪委给予处理。
(三)审核责任。各部门正职领导应对民警报告的个人相关事项进行网上核查,对报告人填写不清楚、不完整的,应要求报告人补充报告;对不按规定时间报告的,应及时提醒报告人;发现报告事项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制止或责成纠正。
(四)监督责任。政治处负责监督民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依托智慧政工系统中队伍态势等智能化模型,定期对本办法执行情况开展抽查,并作为当年度政治工作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
本办法由分局政治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分局以往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执行本办法。
现将《静安公安分局领导干部及民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规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宣传学习、严格管理责任、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2020年10月20日
静安公安分局领导干部及民警个人重大事项
报告规定实施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警要求,切实加强队伍管理,促进民警遵纪守规和廉洁自律,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上海公安民警个人相关事项报告规定(试行)》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报告人范围
分局各级领导干部和民警:
(一)纳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人员,一般包括:
1.副处及以上实职领导干部;
2.二级高级警长、二级主任及以上职级民警。
(二)未纳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人员,一般包括:
1.正科、副科实职领导干部;
2.三级高级警长、三级主任及以下职级民警。
二、报告内容
(一)纳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人员,由政治处根据市局政治部组织干部处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报告工作。
(二)未纳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人员,应报告下列个人事项:
1.民警本人婚姻状况及变化情况
2.民警配偶或子女定居、留(求)学,子女婚姻等个人相关情况
3.民警本人、配偶、子女受到查处情况
4.民警本人及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经商办企业,受聘担任外资、私营企业高级职务或投资入股的情况。
5.民警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包括商品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自建房、使用权房、厂房、商铺、酒店式公寓以及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房产)。
6.其它应向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报告程序
(一)书面申报。纳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人员,按照市局政治部组织干部处相关要求进行书面申报(如申报方式有所调整,按照新标准执行)。
(二)网上申报。未纳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人员,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实行网上申报的方式,由民警本人通过智慧政工系统填报。
四、工作纪律
(一)保密责任。各部门领导干部和相关管理民警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随意查阅、泄露民警报告的个人相关事项。在开展选拔任用、管理监督、职级晋升、岗位交流等工作时,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可查阅相关信息。
(二)个人责任。民警应严格开展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如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漏报、少报的,分局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提请分局党委、纪委给予处理。
(三)审核责任。各部门正职领导应对民警报告的个人相关事项进行网上核查,对报告人填写不清楚、不完整的,应要求报告人补充报告;对不按规定时间报告的,应及时提醒报告人;发现报告事项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制止或责成纠正。
(四)监督责任。政治处负责监督民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依托智慧政工系统中队伍态势等智能化模型,定期对本办法执行情况开展抽查,并作为当年度政治工作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
本办法由分局政治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分局以往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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