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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区政府名义印发《上海市静安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规定》的请示
政策
发布部门:区绿化市容局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区政府: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增强法治观念,自觉接受司法监督,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和本市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原区府法制办于2017年制发了《上海市静安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年,为进一步推动了我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适应行政诉讼的新形势、新规定和新要求。我局对《规定》进行了修订,并经区政府第1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以区政府名义发文。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示。
附件:《上海市静安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规定》
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上海市静安区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增强法治观念,自觉接受司法监督,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4〕7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下列行政机关应诉以本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执行:
(一)区政府;
(二)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彭浦镇政府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区政府各行政机关”)。
第三条区司法局负责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工作的推进和指导。各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机关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坚持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原则,做好应诉准备,依法出庭应诉,尊重司法权威,遵守法庭秩序,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第五条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材料。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情况说明,并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区政府各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还应当在开庭前三日内向分管政府法治工作的区领导作出书面报告,并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各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得委托他人: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
(二)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区政府各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因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重要公务、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不能出庭的,应当书面向分管政府法治工作的区领导报告,获批后报区司法局备案,同时委托本机关副职负责人出庭。
第七条行政机关每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一至两次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以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审理。对于本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应当组织旁听。
对于区司法局组织或者建议参加旁听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派人参与旁听。
第八条行政机关对行政应诉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行政应诉能力。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各类司法建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按时回复出具司法建议的人民法院。
第九条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及旁听审理情况纳入静安区依法治区评估指标体系。区司法局定期向区政府汇报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及旁听审理情况。
第十条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静安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规定》(静府法办〔2017〕2号)同时废止。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增强法治观念,自觉接受司法监督,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和本市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原区府法制办于2017年制发了《上海市静安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年,为进一步推动了我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适应行政诉讼的新形势、新规定和新要求。我局对《规定》进行了修订,并经区政府第1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以区政府名义发文。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示。
附件:《上海市静安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规定》
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上海市静安区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增强法治观念,自觉接受司法监督,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4〕7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下列行政机关应诉以本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执行:
(一)区政府;
(二)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彭浦镇政府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区政府各行政机关”)。
第三条区司法局负责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工作的推进和指导。各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机关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坚持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原则,做好应诉准备,依法出庭应诉,尊重司法权威,遵守法庭秩序,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第五条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材料。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情况说明,并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区政府各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还应当在开庭前三日内向分管政府法治工作的区领导作出书面报告,并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各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得委托他人: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
(二)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区政府各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因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重要公务、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不能出庭的,应当书面向分管政府法治工作的区领导报告,获批后报区司法局备案,同时委托本机关副职负责人出庭。
第七条行政机关每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一至两次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以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审理。对于本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应当组织旁听。
对于区司法局组织或者建议参加旁听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派人参与旁听。
第八条行政机关对行政应诉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行政应诉能力。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各类司法建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按时回复出具司法建议的人民法院。
第九条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及旁听审理情况纳入静安区依法治区评估指标体系。区司法局定期向区政府汇报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及旁听审理情况。
第十条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静安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规定》(静府法办〔20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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