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区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6日 政策文号:静国资委产〔2020〕1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管企业、委管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0﹞2号,简称《暂行规定》,附件1)及上海市国资委的工作要求,加强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反映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状况,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现将落实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健全制度,落实责任
请各单位根据《暂行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落实本单位对所属企业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登记管理制度,按产权管理关系逐级落实登记填报和管理岗位,着重加强登记报送、档案管理、数据汇总分析等环节管理,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做好登记工作。

二、做好初始化登记
各单位应于今年11月26日(周四)前,统计汇总截至2020年9月30日所属企业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状况,将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表》(简称“登记表”,附件2)和《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汇总表》(简称“汇总表”,附件3)纸质版本及电子版本报送至我委。
三、做好后续常态化登记
9月30日后出现应办理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情形的,由区(委)管企业在《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时限内审核确认所属企业登记信息及合规性后,向我委报送已完成的登记表纸质版本(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版本,并于每年2月2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登记汇总表纸质版本(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版本。
四、加强制度管理
各区(委)管企业可参照前述要求,通过制定管理细则等进一步落实对其下属企业的登记报送管理。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暂行规定》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0﹞2号)
2.《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表》
3.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


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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