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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关于对律所、律师行政处罚的情况通报
政策
发布部门:区规划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关于对律所、律师行政处罚的情况通报
各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静安律师充分发挥律师工作的职能作用,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律师队伍总体素质和执业水平不断提升。但律师被投诉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个别律师事务所存在管理混乱的问题、部分律师执业中违法违纪情况时有发生,给我区律师队伍的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今年以来,我局作出5件行政处罚,现将处罚情况通报如下:
1、上海住珈律师事务所黄耀勇因“连续两次会见过程中为在押人员传递信件、纸张”,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其作出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沪静司罚决字〔2020〕第1号》。
2、上海住珈律师事务所因“办理刑事诉讼案件中,违规收取风险代理律师费”,我局依据《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该所作出停业整顿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沪静司罚决字〔2020〕第2号》。
3、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严传泉因“在同一刑事案件同时为二名犯罪嫌疑人担任辩护人,并收取代理费以外的10万元车旅费至其个人账户”,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警告、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沪静司罚决字〔2020〕第3号》。
4、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赓因“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因刘赓主动退回所收钱款,并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我局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对其作出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沪静司罚决字〔2020〕第4号》。
5、上海住珈律师事务所黄耀勇因“律师私自收取费用”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我局之前已对该律所以及该律师分别作出停业整顿六个月以及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依据《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其作出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沪静司罚决字〔2020〕第5号》。
各律师事务所、律师要吸取上述被行政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教训,加强对《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提讯、会见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全面掌握执业活动应遵守的法律、纪律和规范内容,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各律师事务所要进一步提升律所管理水平,提升律师依法执业意识,严防违法违纪问题发生,共同塑造国际静安律师队伍的良好形象。
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
2020年11月23日
各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静安律师充分发挥律师工作的职能作用,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律师队伍总体素质和执业水平不断提升。但律师被投诉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个别律师事务所存在管理混乱的问题、部分律师执业中违法违纪情况时有发生,给我区律师队伍的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今年以来,我局作出5件行政处罚,现将处罚情况通报如下:
1、上海住珈律师事务所黄耀勇因“连续两次会见过程中为在押人员传递信件、纸张”,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其作出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沪静司罚决字〔2020〕第1号》。
2、上海住珈律师事务所因“办理刑事诉讼案件中,违规收取风险代理律师费”,我局依据《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该所作出停业整顿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沪静司罚决字〔2020〕第2号》。
3、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严传泉因“在同一刑事案件同时为二名犯罪嫌疑人担任辩护人,并收取代理费以外的10万元车旅费至其个人账户”,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警告、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沪静司罚决字〔2020〕第3号》。
4、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赓因“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因刘赓主动退回所收钱款,并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我局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对其作出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沪静司罚决字〔2020〕第4号》。
5、上海住珈律师事务所黄耀勇因“律师私自收取费用”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我局之前已对该律所以及该律师分别作出停业整顿六个月以及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依据《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其作出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沪静司罚决字〔2020〕第5号》。
各律师事务所、律师要吸取上述被行政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教训,加强对《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提讯、会见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全面掌握执业活动应遵守的法律、纪律和规范内容,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各律师事务所要进一步提升律所管理水平,提升律师依法执业意识,严防违法违纪问题发生,共同塑造国际静安律师队伍的良好形象。
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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