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区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分局各相关部门:
根据中办、国办、市局等有关规定,分局制定了《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予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2020年11月25日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
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通过建立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构建全领域覆盖、全流程管控、全警种参与的执法监督管理体系,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上海市公安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区公安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分局党委领导下,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全局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专门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分局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局分管领导担任,指挥处、政治处、纪委、督察支队、法制支队负责人任副主任,有关警种部门负责人任委员。上述相关部门为分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员部门。专门委员由分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任命。
分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办公室设在法制支队,办公室主任由法制支队负责人兼任。
第三条分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统筹全局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审定年度执法监督管理
及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规划;
(二)规划部署全局执法质量考评工作,落实考评奖惩措施;
(三)协调检、法部门,加强执法司法衔接工作,健全完善执法司法制度;
(四)认定重大执法过错,启动重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五)统筹全局执法监督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六)其他需要研究审议的重大执法事项。
第四条分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制定全局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负责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日常牵头推进工作;
(二)制定全局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标准以及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全局执法质量考评工作;
(三)牵头召开分局层面的公检、公法联席会议,拟定会议议程,会签相关规范性文件,畅通与检法机关数据交换渠道,合外部监督资源,优化执法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四)制定全局执法监督管理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年度执法检查工作,监督指导各成员部门执法检查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五)根据《上海市公安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发现并移送执法过错线索,启动执法过错调查、认定程序;
(六)结合智慧公安综合应用系统建设,推动各成员部门完善本部门业务系统执法监督管理功能;
(七)定期收集、汇总分析有关部门执法状况,为市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起草编制上海公安执法情况白皮书提供素材;
(八)筹备、组织、召开分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类会议,拟定会议议程,落实会务工作,编发会议纪要;
(九)开展分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日常事项。
第五条专门委员负责具体执行专项执法领域或者分局专项工作的执法监督管理任务。
第六条分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季度例会和专题会议。
第七条分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讨论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明的相关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由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及全体委员应当出席会议;特殊情况经主任授权也可以由常务副主任召集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研究形成的决定经主任签发后,以分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相关部门。
第八条分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季度例会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召开。
季度会议主要听取各成员部门开展执法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报告以及工作推进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季度例会由分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召集。各成员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各成员部门应当在会前3个工作日内向分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本部门推进落实相关工作的情况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提交季度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
季度例会研究形成的决定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后,以分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季度例会纪要的形式下发相关部门。
第九条分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主要研究讨论各成员部门提出的,需经分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协调的重大、复杂、疑难执法监督管理事项。
专题会议的召开需由成员部门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以办公室名义召集有关部门参加会议。
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召开专题会议。
第十条分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执法情况报市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分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办、国办、市局等有关规定,分局制定了《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予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2020年11月25日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
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通过建立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构建全领域覆盖、全流程管控、全警种参与的执法监督管理体系,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上海市公安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区公安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分局党委领导下,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全局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专门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分局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局分管领导担任,指挥处、政治处、纪委、督察支队、法制支队负责人任副主任,有关警种部门负责人任委员。上述相关部门为分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员部门。专门委员由分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任命。
分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办公室设在法制支队,办公室主任由法制支队负责人兼任。
第三条分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统筹全局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审定年度执法监督管理
及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规划;
(二)规划部署全局执法质量考评工作,落实考评奖惩措施;
(三)协调检、法部门,加强执法司法衔接工作,健全完善执法司法制度;
(四)认定重大执法过错,启动重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五)统筹全局执法监督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六)其他需要研究审议的重大执法事项。
第四条分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制定全局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负责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日常牵头推进工作;
(二)制定全局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标准以及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全局执法质量考评工作;
(三)牵头召开分局层面的公检、公法联席会议,拟定会议议程,会签相关规范性文件,畅通与检法机关数据交换渠道,合外部监督资源,优化执法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四)制定全局执法监督管理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年度执法检查工作,监督指导各成员部门执法检查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五)根据《上海市公安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发现并移送执法过错线索,启动执法过错调查、认定程序;
(六)结合智慧公安综合应用系统建设,推动各成员部门完善本部门业务系统执法监督管理功能;
(七)定期收集、汇总分析有关部门执法状况,为市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起草编制上海公安执法情况白皮书提供素材;
(八)筹备、组织、召开分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类会议,拟定会议议程,落实会务工作,编发会议纪要;
(九)开展分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日常事项。
第五条专门委员负责具体执行专项执法领域或者分局专项工作的执法监督管理任务。
第六条分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季度例会和专题会议。
第七条分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讨论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明的相关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由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及全体委员应当出席会议;特殊情况经主任授权也可以由常务副主任召集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研究形成的决定经主任签发后,以分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相关部门。
第八条分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季度例会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召开。
季度会议主要听取各成员部门开展执法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报告以及工作推进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季度例会由分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召集。各成员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各成员部门应当在会前3个工作日内向分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本部门推进落实相关工作的情况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提交季度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
季度例会研究形成的决定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后,以分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季度例会纪要的形式下发相关部门。
第九条分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主要研究讨论各成员部门提出的,需经分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协调的重大、复杂、疑难执法监督管理事项。
专题会议的召开需由成员部门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以办公室名义召集有关部门参加会议。
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召开专题会议。
第十条分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执法情况报市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分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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