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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混合信息公开“彭浦新村街道党工委彭浦新村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彭浦新村街道居民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区规划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街道机关各办公室、司法所、城管中队、房办、市容所、各居民区党总支,市场所:

《彭浦新村街道居民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经街道党工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街道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彭浦新村街道办事处

2020年11月30日








彭浦新村街道居民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居民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静安区居民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静财发〔2016〕5号),结合市、区相关要求以及本街道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居民区工作经费的定义和来源

居民区工作经费是保障居民区办公、社区服务和组织自治的必要经费,主要用于服务群众,以群众受益、群众满意为目标,推进居民区生活便利、文化多样、互助关爱、文明和谐,提高社区凝聚力。

居民区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局统一拨付。街道党政办(财务)结合当年居民区的实际数量,统一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列入街道财政预算。

二、居民区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

居民区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办公经费、党建活动经费和服务群众专项经费。

(一)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居民区的水电煤、电话、网络、有线电视、饮用水等运行费用,办公用品购置、报刊订购、零星小额修理等支出。

(二)党建活动经费。主要用于:1、党员教育管理。

用于党员的学习培训、教育管理和权利保障等方面工作。2、服务党员。用于走访、慰问、表彰、奖励党员和补助生活困难党员,为党员生产、生活和工作提供服务。3、开展党组织活动。用于丰富基层党组织的活动内容和活动形式,重点是开展区域化党建、党组织结对共建、支部组织生活等,确保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和正常活动的必要经费支出。4、特色工作、专项工作经费支持。用于培育党建工作典型经验和特色品牌,或保障专项工作的落实推进。关于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细则详见附件。

(三)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专项经费应定向用于居民区党组织、居委会服务群众的各类支出,不得用于财政资金已经核定的居民区办公开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其他津补贴、居委会硬件建设以及应由物业单位承担的费用等。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便民利民类项目。添置便民为民的工具、用品,印制服务民生的资料;举办医疗保健、法律咨询、家政服务、兴趣爱好等居民群众普遍欢迎的培训讲座;为特殊群体提供代理代办有关事务服务。

2、群众活动类项目。开展居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才艺展示、文艺表演、体育竞赛等主题活动和传统节庆活动,为群众性活动团队购置或租借必要的服装道具及器材设备。

3、关爱帮扶类项目。突发火灾、重大交通事故及疾病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且无法享受社会救助政策家庭的个案帮扶。

4、公益风尚类项目。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建文明小区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培育扶持志愿者团队,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5、居民自治类项目。主要用于在常规社区服务项目基础上开展的创新性自治项目,包括居民区根据自身特点和居民需求,充分调动居民群众、社区单位、社会组织、群团组织等多方积极性,开展的特色自治项目和活动,如创建特色文化品牌、特色楼组等,以及发动单位、居民参与社区所获的积分兑换。

6、居民群众迫切需要提供的其他服务事项。包括用于回应群众“急难愁盼”等社区事务和社区环境整治、公共设施应急修缮、安全防范必须的应急支出等。

三、居民区工作经费的审批及报销

(一)审批手续

各居民区500元(含)以下的小额工作经费,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后,报居民区党组织书记和居委会主任共同审批。500元以上的经费根据经费类别按照以下流程:

1、办公经费

由各居民区上报用款申请,列明资金用途、明细、具体金额等,在居民区党组织书记和居委会主任共同审核的基础上,单笔500元至2000元(含)的支出,报街道社区自治办公室主任审批;单笔2000元至5000元(含)的支出在社区自治办公室主任审核的基础上,报街道分管领导审批;单笔达到5000元以上的支出,在街道分管领导审核的基础上,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批,其中单笔达到30000元(含)以上的支出,严格按照街道党工委“三重一大”制度执行。

2、党建活动经费

经党总支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各居民区上报《彭浦新村街道居民区党建活动经费审批表》,其中居民区意见一栏需要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没有副书记的则为组织委员)以及居委会主任签字。单笔500元至2000元(含)的支出,报街道社区党建办公室主任审批;单笔2000元至5000元(含)的支出在社区党建办公室主任审核的基础上,报街道分管领导审批;单笔达到5000元以上的支出,在街道分管领导审核的基础上,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批,其中单笔达到30000元(含)以上的支出,严格按照街道党工委“三重一大”制度执行。

党建活动经费报销时,须附上党总支会议签到单和讨论此笔费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工作方案或活动方案(包括活动目的、内容及形式,活动时间及地点,参加人员范围及预计人数,经费使用计划等)。

3、服务群众专项经费

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由居民区向街道职能办公室上报用款申请、规范使用,切实做到决策民主、过程透明、群众满意。首先,居民区要依托组团式联系服务群众等工作机制,广泛收集社区党员和群众意见建议,及时了解掌握群众需求。其次,居民区党组织、居委会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提出服务项目方案,听取相关党员代表、居民代表意见后,报街道有关领导审核同意,在居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张贴时间不少于3天。对另行增加的项目,应采取“一事一议”上报确定。最后,根据确定的服务项目,居民区党组织、居委会填写专项经费使用审批备案表,明确项目实施安排、预算支出、完成期限等,报街道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审批权限根据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不同的项目类别按照以下流程执行:

(1)便民利民类项目、群众活动类项目、公益风尚类项目、居民自治类项目,上述四类项目审批权限参照办公经费审批流程执行。

(2)关爱帮扶类项目,居民区个案帮扶每户每月最高

不超过300元;连续帮扶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一年内一户家庭帮扶资金总额,原则上累计不超过2000元。

审批流程:单笔500元至2000元(含)的支出,报街道社区服务办公室主任审批;单笔2000元至5000元(含)的支出在社区服务办公室主任审核的基础上,报街道分管领导审批;单笔达到5000元以上的支出,在街道分管领导审核的基础上,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其中单笔达到30000元(含)以上的支出,严格按照街道党工委“三重一大”制度执行。


(3)
居民群众迫切需要提供的其他服务事项(应急支出经费),主要用于①群众“急难愁盼”等社区事务。包括(临时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在居民区内,因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会造成一定的严重社会危害后果,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以及矛盾化解处置。不属于其他办公室的业务范围,可能影响社区安全稳定的矛盾纠纷。②社区环境整治、公共设施应急修缮、安全防范必须的小额应急支出。

审批流程:单笔500元至2000元(含)的支出,报街道社区平安办公室主任审批;单笔2000元至5000元(含)的支出在社区平安办公室主任审核的基础上,报街道分管领导审批;单笔达到5000元以上的支出,在街道分管领导审核的基础上,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其中单笔达到30000元(含)以上的支出,严格按照街道党工委“三重一大”制度执行。

(二)审批要求

居民区工作经费使用原则上必须按照上述要求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上报用款申请,经有关领导审批同意方可启动计划(或方案)。计划(或方案)执行完成,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按照前述(一)审批手续中的审批权限报相应的职能办公室和分管领导审批。

(三)报销手续

1、各居民区要指定一名报账员,整理保管相关凭据,录入电子台账,办理报销业务。居民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不得兼任报账员。

2、所有发票必须列明明细,如单张发票难以完整列明的还须后附清单,无明细(清单)的不得报销。

3、所有单笔200元以上的发票支出必须由两名经办人签字确认。

4、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须采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5、各类实物慰问均须写明慰问人数,提供慰问人员名单。因领用人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本人领取,而须代领的,

必须由代领人签字确认。

6、购买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商品,须事先提出申请

报告,按照相应审批流程,经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党政办,由党政办统一集中采购。

7、购买的物品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单项物品价格超过1000元且使用年限超过一年,或者批量物品价格超过10000元且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须填写固定资产登记清单,纳入街道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8、报销时间为每月5-25日间的周一、周三、周五。

四、居民区工作经费的管理

(一)各居民区须在上年末,根据街道统一布置,填写居民区工作经费预算表,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经费使用申请,内容包括工作经费的总量、主要用途、重点项目的支出安排等。

(二)居民区工作经费预算经街道党工委会议审核通过后,由党政办(财务)划拨经费报销额度给各居民区,没有上报预算的不予核定。

(三)各居民区应在年初居民会议上,将经过审核的办

公经费、党建活动经费、服务群众专项经费预算向居民代表

报告;在党员大会上将党建活动经费预算向党员代表报告。

(四)居民区工作经费年终结余部分的管理使用按照财

政有关结余资金的规定执行。

五、指导与监督

(一)居民区党组织书记与居委会主任是监督与执行本

办法的主要责任人,应当严格把关,确保居民区工作经费使用依法合规。

(二)居民区工作经费是财政资金的一部分,其支出应坚持依法合规,自觉落实厉行节约和“中央八项规定”有关精神,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开支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社区服务工作无关的费用。自觉接受居民和社区监察联络员的监督。

(三)街道相关职能办公室负责培训居民区报账员,指导居民区健全工作经费台账,并定期组织与各居民区对账。

(四)街道相关职能办公室负有监管责任,应不定期对居民区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涉嫌违规者,按照相关纪律和规定进行处理。

(五)居民区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列为党工委、办事处

对居民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居民

区年度工作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

(六)居民区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列为居民区工作人员工作变动的移交内容。

六、信息公开

(一)各居民区经费使用超过500元以上的,其用款申请须经居民区相关工作会议讨论、书记主任签字后,方可上报。

(二)各居民区须每月在党总支支委会上通报党建活动经费使用情况,在居委会工作会议上通报办公经费和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三)各居民区须每季度在公开栏上公示办公经费、党建活动经费、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各居民区须在年度居民会议上,向居民代表报告全年所有居民区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在党员大会上,向党员代表报告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

(五)对于服务群众专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各居民区党组织、居委会要及时向居民群众通报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要将资金使用情况、实际效果等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通过评议会、随机满意度调查等形式,组织居民群众对服务成效进行测评,群众满意度较低的,要分析原因、限期整改。

七、其他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彭浦新村街道居民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细则(暂行)》(闸彭办〔2015〕23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彭浦新村街道居民区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

细则》

2.《居民区工作经费审批报销流程图》









































































附件1

彭浦新村街道居民区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细则

居民区党建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党员、开展党组织活动以及特色工作、专项工作经费支持等四大类。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居民区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现将有关管理细则明确如下:

一、党建活动经费使用注意事项

(一)党员教育管理

1、原则上不得购买电影票用于党员教育活动。如市区级组织部门有另行安排的,根据文件要求予以执行。原则上选择就近电影院,自行前往观看。

2、不得订阅、购买与党员教育无关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不得用党建经费开展与党建主题不相关的娱乐性活动。

4、会务用品不可购买除矿泉水之外的任何食品。

5、不得在中组部推荐的定点企业之外的渠道购买党员徽章(中组部推荐定点企业:浙江苍南县金乡徽章厂,联系电话0577—64593243;上海党建书店,高安路21号,021-24021295)。每年党徽的购买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党员总数的20%,同时要按照2017年6月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规范党员徽章的佩戴。

6、购买学习教育用品、会务用品等需价格合理,在正规商店或超市购买。

7、报销各类宣传版面经费时需同时附版面样稿和费用清单。

(二)服务党员

1、开展表彰奖励不得购买除证书、奖状以及适当奖品(本子、笔、书籍等)之外的物品。不得借总结、表彰等名义购买食品、发放纪念品等进行普发性的慰问。

2、严格控制各类评比表彰,居民区自行组织开展的党内表彰活动一年最多一次,表彰人数一般不超过党员总数的20%。

3、不能以举办政治生日会名义购买蛋糕、牛奶、水果等各类食品。

4、上门慰问生病党员或困难党员可购买实物,一年不超过两次,每人每次不超过80元。

5、不得在常规慰问之外自行购买普发性实物慰问。

(三)开展党组织活动

1、每个基层党组织到本区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一

年一次,且活动地点仅限于上海市。

2、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不得开具旅行社发票,严禁购买旅游景点门票。

3、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凭正规车辆租赁公司发票报销,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涉及为参加人员代购保险的,报销时必须提供正规公司的发票。集中参加本区范围内的会议、活动等,不得租车。

4、组织外出参观学习原则上半天完成,不安排就餐。如确需一天,需提前按程序报批同意后方可组织。一天安排一餐,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凭正规餐饮发票报销,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5、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6、组织学习教育活动原则上在本街道辖区范围内进行。如确需租借场地,需事先报街道审批同意。场地租借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四)特色工作、专项工作经费支持

特色工作、专项工作经费支持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使用

党建活动经费用于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备之外的用途。

二、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纪律要求

(一)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1、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2、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

3、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4、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5、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6、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

8、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二)严格执行财务报销规定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报销规定:

1、不得将较大数额的开支化整为零,避开审批监督。

2、不得违反现金使用的管理规定。

3、不得将工作经费用于发放居民区工作人员劳务费和

其他津补贴。

4、街道职能科室已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的不得在居民区工作经费中重复列支。

5、不得购买和报销各类明令禁止的物品(包括但不穷尽,如:贺卡、明信片、台历、旅游景点门票、鲜花、饮料、水果、烟、酒、粽子、月饼等)。




























































附件2

《居民区工作经费审批报销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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