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划转大宁集团部分国有资本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31日 政策文号:静国资委产〔2020〕1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上海大宁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20〕3号)要求,积极稳妥做好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经静安区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划转上海大宁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宁集团”)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现就国有资本划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区国资委持有的大宁集团10%的国有股权(国有资本)一次性划转给市财政局持有,并委托上海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专户管理。
二、此次国有股权划转以2019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以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2019年度审计报告为依据。此次划转划出方及划入方均不确认所得。
三、此次国有股权划转不改变企业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四、接到本通知后,请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国有产权登记、企业注册登记等手续。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按照证券监管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完成变更登记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登记情况报送区国资委,同时抄送区财政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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