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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策
发布部门:区民宗办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2、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推进情况

(1)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落实。本年度所有房屋征收决定均已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旧改征收”专题主动公开。同时,本部门在该专题项下同步公开了本年度每一个征收项目的征收与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稿、决策依据、征询时间以及意见采纳情况。

(2)办事服务全过程精准公开。本部门创新加装电梯“一件事”办事指南,并在区门户网站首页“‘一件事’主题服务”专题公开。本部门所涉其他办事指南情况已在前述“(2)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信息”予以说明。

(3)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信息公开。今年,本部门收到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均已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年内在区门户网站“建议提案办理情况”重点专题依法、及时发布区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27条,区政协提案办理情况19条,相关工作总结也已在区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

3、政策解读情况

本部门除依托门户网站“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旧改征收”专题主动发布相应信息外;在征收过程中,以宣讲会、听证会等形式向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解释征收补偿方案等信息,同时,通过“左邻右舍”APP同步更新征收地块的相关信息,使征收居民“不出自家门,已知征收事”。此外,本部门领导在区融媒体中心采访中对加装电梯的政策进行了解读,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建立了关于加装电梯的“一口受理”审批专窗,并张贴了进行相关政策、流程解读的宣传海报。

(二)依申请公开

1、收到申请情况。2020年度本机关共计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844件,上年结转54件。当年新收申请中,自然人提交申请839件,约占全部新收申请量的99.41%;商业企业、科研机构、法律服务机构提交申请5件,约占0.59%。申请内容主要涉及旧改征收、成套改造等方面。

2、申请受理渠道。

(1)、当面提交。通过本区信息公开申请集中受理窗口或房管局信息公开受理窗口当面提交《申请表》,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本区信息公开申请集中受理窗口地址:上海市秣陵路38号,邮编:200070,联系电话021-62472188转2000,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夏季14:00-17:00),节假日除外。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窗口地址:大统路1051号一楼信息公开窗口(区房管局信访窗口办公地址),邮编200070,办公时间每周一、三上午9:00-11:00,节假日除外。

(2)、通过邮寄方式提交。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并邮寄至行政机关办公地址,应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登录“上海静安”门户网站,通过信息公开专栏“网上提交申请”在线填写《申请表》,并上传有效身份证明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处理情况。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机关已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855件(含上一年结转),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43件。主要答复情况如下:

(1)“予以公开”364件,占总数的42.57%;

(2)“部分公开”2件,占总数的0.23%;

(3)“不予公开”15件,占总数的1.75%,主要包括:“属于国家秘密”3件,“危及三安全一稳定”3件,“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1件,“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3件,“属于行政查询事项”5件;

(4)“无法提供”378件,占总数的44.21%,主要包括:“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263件,“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96件,“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19件;

(5)“不予处理”55件,占总数的6.44%,主要包括:“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11件,“重复申请”42件,“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2件;

(6)“其他处理(包括:申请人主动撤销、直接归档)”41件,占总数的4.80%。

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2020年度本机关发生涉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案44件(包括:结果维持40件,其他结果1件,尚未审结3件)。行政诉讼44件,其中:未经复议直接起诉的26件(包括:结果维持21件,其他结果4件,尚未审结1件);复议后起诉18件(包括:结果维持18件)。

5、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严格落实本部门依申请公开处理制度,规范从受理申请、调取材料、答复及归档的每一个流程,同时做到每一个答复都准确适用《条例》和《规定》,从严把握不予公开范围。充分利用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平台完成申请的受理、答复、报结等工作,并及时做好数据维护等工作。

(三)政府信息管理

2020年本部门依据2019年新施行的《条例》、2020年新施行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及时更新了本部门政务公开制度,明确了本部门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发布审查、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定期审查和动态调整机制。

(四)平台建设

区门户日常有专人对网站栏目管理维护;充分发挥“静安房管”微信公众号新媒体作用,不断增强局工作动态实时更新的能力。对于旧改征收类信息,通过区门户网站“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旧改征收”专题、“左邻右舍”APP以及在征收地块设置公示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及时公开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所关心的信息,同时做好上述平台的信息的维护工作,本年度所涉旧改征收地块的房源信息、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以及方案收集意见后的修改情况等信息均已通过上述公开渠道予以主动公开。

(五)监督保障

本部门有明确领导负责统筹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履行信息公开工作领导职责,听取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汇报,并配有专人负责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政务公开培训等工作。本部门本年度未发生因被投诉举报等被追究责任的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新制作数量

本年新公开数量

对外公开总数量



规章

/

/

/



规范性文件

0

0

1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7

-1

48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0

0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8

-4

4



行政强制

0

0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0



第二十条第(九)项



信息内容

采购项目数量

采购总金额



政府集中采购

10

180755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839

2

0

0

0

3

844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54

0

0

0

0

0

54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363

1

0

0

0

0

364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2

0

0

0

0

0

2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3

0

0

0

0

0

3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3

0

0

0

0

0

3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1

0

0

0

0

0

1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3

0

0

0

0

0

3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5

0

0

0

0

0

5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63

0

0

0

0

0

263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95

0

0

0

0

1

96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19

0

0

0

0

0

19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11

0

0

0

0

0

11



2.重复申请

42

0

0

0

0

0

42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2

0

0

0

0

0

2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40

1

0

0

0

0

41



(七)总计

852

2

0

0

0

1

855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41

0

0

0

0

2

43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40

0

1

3

44

21

0

4

1

26

18

0

0

0

18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今年,本部门按时按点、较好地完成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信息更新还不够及时高效,还需要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的效能;二是各科室重视程度不够高,公开内容重点不够突出,形式还欠丰富;三是创新意识有待增强,信息公开渠道有待拓宽。对此,本部门将在今后做好以下方面:

一是进一步健全制度,规范发布流程。严格依照本部门信息发布流程发布主动公开信息,在公开的主动性和时效性上下功夫,加大公开力度的同时,跟进发布程序,尽可能地尽早发布信息,不断增强本部门工作透明度。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业务水平。做好组织宣传的同时,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新《条例》、新《规定》的培训。在认真梳理本部门政务公开事项的基础上,查缺补漏,完善公开内容。

三是创新公开形式,扩大覆盖面。在保证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开为主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电视等传统媒体的推介力度,提高公众对本部门工作的知晓率和参与度,扩大信息覆盖面。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20年静安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贯彻落实情况

1、历史信息转化主动公开。本部门严格落实《2020年静安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根据政务公开工作安排,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本部门将2016年以来的历史信息重新进行审查,并在区门户网站“历史信息转化主动”专题公开22条信息。

2、主动研判回应社会关切。对依申请公开、“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工作中居民所关切的问题,仔细研判,认真回复,及时处理。对于住房保障、加装电梯流程等居民普遍关心的问题,本部门主动公开相应办事指南并及时回应居民的疑点、难点。

3、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公众参与。各征收地块征收过程中,通过政策宣讲会、听证会等形式向居民解读有关征收政策并听取居民对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96家企业开展走访,以进一步优化本区企业服务工作,提高企业服务的精准度和满意度,为企业营造优化便捷、优质高效、优美共享的发展环境;本部门还通过局微信公众号开展了《房地产经纪机构怎么管?》的问卷调查活动,积极听取大众声音,让公众参与到行政管理工作中来。

4、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推进情况。本部门已完成《静安区旧改征收事项标准化目录(征收决定相关事项)》的编制工作,该工作也于今年作为标准化成果案例在区门户网站“成果案例”专题公开。该目录自施行以后,有效地提升了旧改征收信息的发布质量,畅通了发布渠道,降低了针对征收决定事项的申请量。

5、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时修订并标注更新日期情况。本部门根据部门工作实际,及时修订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根据实际的修订日期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标题下方标注更新日期。

6、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发布和报送情况。本部门按时完成了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并在2019年1月完成了发布与报送。




附件2

年报部分指标填报说明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1、规章:本区均不涉及,在表格里划斜线表示不存在该种情况;

2、规范性文件:“对外公开总数量”系指本单位截至2020年12月31日对外公开的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有效文件和失效文件;

3、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指本单位除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外的行政权力事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上述项目数量建议与一网通办“权责清单”所列事项核对,出现数据出入的情况要能够向社会公众解释)

4、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数量”按照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公布的最新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中“序号”栏所列的项目个数。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可登录“上海财政”网站,通过“专题”——“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栏目查询获取(网址:https://czj.sh.gov.cn/zss/zt/xzsyxsf/mlqdd/index.html)。

5、政府集中采购:是指《上海市2019-202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中“一、集中采购目录”所列举的项目【包括协议采购、定点采购项目(即:电子集市项目)和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两部分】、且最终由集中采购机构(即市、区政府采购中心)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

预算单位可通过CA密钥登陆“上海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进入本单位操作界面,点击“信息统计编报”进入“合同状态”页面,查询相关数据。因该页面中的数据包含“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部分,需逐条查询合同信息,区分出“集中采购项目”。

二、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1、予以公开: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涉及第三方权益公开等类型;

2、属于行政查询事项:属于按照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户籍信息等规定办理的类型;属于获取信访、复议、诉讼、档案信息的类型;属于有其他特别规定的类型;

3、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包括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信息不存在、非政府信息三种类型;

4、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包括需要加工分析、属于咨询两种类型;

5、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包括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逾期未补正两种类型;

6、其他处理:包括申请人主动撤销、直接登记归档两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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