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上海卫生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区商务委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31日 政策文号:静人社〔2021〕3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上海卫生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你单位《关于变更机构法定代表人的申请》已收悉。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定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82号)的要求,结合本区民办培训学校管理的实际情况,经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付海龙。
此复。

修改并发布

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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