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区商务委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分局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各成员部门:
现将《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
2021年5月1日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分局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枪委”)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公枪办”)和各成员部门工作职责,健全公枪委工作制度,完善分局公务用枪管理体系,着力构建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根据公安部、市局和分局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枪委在分局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分局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公枪委主任由分局党委书记、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局党委副书记、政委担任,副主任由分局党委委员、分管治安工作副局长,政治处主任,指挥处处长,纪委书记担任。
分局政治处、警保处、纪委监察室、警务督察支队、经侦支队、治安支队、刑侦支队、交警支队、特警支队、法制支队、看守所为公枪委成员部门。公枪委委员因故需要调整且非自然替补的,由成员部门提出,报公枪委主任批准。
第三条公枪委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公安部、市局和分局党委的决策部署,加强分局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组织领导。
(二)统筹研究分局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形势,制定完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公务用枪管理长效工作机制。
(三)组织部署分局各配枪部门开展公务用枪管理使用专项整治工作。
(四)组织、协调分局公务用枪培训考核工作;
(五)协调解决分局公务用枪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六)成员部门认为需要提请公枪委讨论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公枪委下设办公室,负责承办、协调落实公枪委决议及交办事项,掌握分局公务用枪配备、保管、使用等情况,起草分局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公枪办主任由分局治安支队支队长兼任,治安支队分管副支队长任副主任,分局指挥处、政治处(宣传科、教育训练科)、警保处、纪委监察室、警务督察支队、经侦支队、刑侦支队、特警支队、法制支队、看守所相关负责同志为公枪办成员,并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五条公枪委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参会人员为公枪委委员、办公室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参会。
第六条公枪委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有:
(一)传达学习公安部、市局党委和分局党委关于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意见措施。
(二)听取公枪办和各成员部门有关情况汇报。
(三)分析讨论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工作对策和具体措施。
(四)研究审议加强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工作的制度规范。
(五)研究讨论重大事项,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由主任签发,由有关成员部门负责落实。
第七条公枪办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公枪办主任召集,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参会。
第八条公枪委各成员部门应及时向公枪办通报本条线工作开展情况。公枪办应会同公枪委各成员部门及时了解掌握分局各配枪部门落实公枪委部署的专项工作情况,总结汇总工作经验、典型案例、突出问题,提出下步工作意见和建议。同时,定期通报分局各配枪部门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情况,适时通报公务用枪案事件情况。
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由公枪委或公枪办协调组织联合工作组,对分局各配枪部门枪支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和调研。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枪支管理使用规定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对分局内部发生的重大涉枪违纪违法案件,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现将《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
2021年5月1日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分局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枪委”)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公枪办”)和各成员部门工作职责,健全公枪委工作制度,完善分局公务用枪管理体系,着力构建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根据公安部、市局和分局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枪委在分局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分局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公枪委主任由分局党委书记、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局党委副书记、政委担任,副主任由分局党委委员、分管治安工作副局长,政治处主任,指挥处处长,纪委书记担任。
分局政治处、警保处、纪委监察室、警务督察支队、经侦支队、治安支队、刑侦支队、交警支队、特警支队、法制支队、看守所为公枪委成员部门。公枪委委员因故需要调整且非自然替补的,由成员部门提出,报公枪委主任批准。
第三条公枪委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公安部、市局和分局党委的决策部署,加强分局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组织领导。
(二)统筹研究分局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形势,制定完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公务用枪管理长效工作机制。
(三)组织部署分局各配枪部门开展公务用枪管理使用专项整治工作。
(四)组织、协调分局公务用枪培训考核工作;
(五)协调解决分局公务用枪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六)成员部门认为需要提请公枪委讨论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公枪委下设办公室,负责承办、协调落实公枪委决议及交办事项,掌握分局公务用枪配备、保管、使用等情况,起草分局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公枪办主任由分局治安支队支队长兼任,治安支队分管副支队长任副主任,分局指挥处、政治处(宣传科、教育训练科)、警保处、纪委监察室、警务督察支队、经侦支队、刑侦支队、特警支队、法制支队、看守所相关负责同志为公枪办成员,并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五条公枪委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参会人员为公枪委委员、办公室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参会。
第六条公枪委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有:
(一)传达学习公安部、市局党委和分局党委关于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意见措施。
(二)听取公枪办和各成员部门有关情况汇报。
(三)分析讨论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工作对策和具体措施。
(四)研究审议加强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工作的制度规范。
(五)研究讨论重大事项,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由主任签发,由有关成员部门负责落实。
第七条公枪办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公枪办主任召集,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参会。
第八条公枪委各成员部门应及时向公枪办通报本条线工作开展情况。公枪办应会同公枪委各成员部门及时了解掌握分局各配枪部门落实公枪委部署的专项工作情况,总结汇总工作经验、典型案例、突出问题,提出下步工作意见和建议。同时,定期通报分局各配枪部门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情况,适时通报公务用枪案事件情况。
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由公枪委或公枪办协调组织联合工作组,对分局各配枪部门枪支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和调研。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枪支管理使用规定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对分局内部发生的重大涉枪违纪违法案件,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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