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设立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07日 政策文号:沪静司[2021]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
你会关于《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筹建报告》收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和有关行业协会成立人民调解组织的相关要求,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我局的管理、培训、评比表彰。
二、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依法”原则,调解租赁行业领域适合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的各类矛盾纠纷。

三、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为:调解融资租赁行业(商业保理行业)矛盾纠纷;探索行业内部矛盾发生规律,开展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法律知识普及、课题调研、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承办相关部门委托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
四、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长1名,专兼职调解员若干名,调解员应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在法律或金融行业领域有相应专业能力。
五、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设置调解室并挂牌。调解室要悬挂人民调解标志标示,公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调解员名册、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工作纪律和程序,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六、人民调解委员会所需办公场地、人员经费由市行业协会自行保障承担。
七、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并统一使用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示范文本。
此复。

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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