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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自查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区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相关建设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落实水利部和上海市水务局“强监管”要求,加强静安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落实生产建设单位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上海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沪水务规范〔2020〕1号)和《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21年度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沪水务〔2021〕323号)等要求,请各建设单位全面开展水土保持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时间及对象
(一)自查时间:2021年5月至6月。
(二)自查对象:水土保持自查项目清单(见附件1)中所有项目。
二、自查内容
1.水土保持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的落实情况;
2.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水土保持措施重大变更审批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
3.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
4.取、弃土(渣)场是否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地点并采取防护,涉河工程水土流失防护情况;
5.水土保持工程、植物、临时措施落实与运行管理情况;
6.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7.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历次监督检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8.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上海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和批复的水保方案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三、自查工作要求
(一)请各建设单位于6月30日前将附件2-3电子文档(盖章版)报至我局邮箱(jinganquswj@163.com),具体要求如下:
1.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要求,全面自查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自查情况表》(附件2),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拍摄现场(含临时征占地范围)全景照片和反映不同水土保持措施的近景照片,照片文件属性应包含拍摄时间、拍摄点经纬度信息,各1-3幅。
点型工程应提供无人机全景航拍照片(至少从3个不同角度拍摄);线型工程尽量提供全线无人机航拍照片,至少应提供水土流失重点区域(如涉河工程、土方堆场、施工临建、施工便道、弃土场等)现场影像资料。(禁飞区内项目除外)
3.对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电子资料清单》(附件2),向我局提交相关电子资料。
(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监测单位应定期向我局报送水保监测情况(含实施方案、季报、年报、总结报告等),报送要求见附件4。
(三)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
各建设单位于6月30日之前,自行下载(网址https://dt0.stbc.work:1234/)并登录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监督管理相关单位专用版),系统登录账号为水保方案中建设单位负责人手机号码,通过短信动态验证码即可登录。根据自查材料和项目实际进度定期上报、更新“建设情况、监测、监理、设施验收”四个模块内容,并保证录入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
四、其他事项
请各建设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扎实开展自查工作,我局将对自查成果进行全面核查,同时选取部分项目开展现场复核;对自查不力、成果严重失真、拒不提交自查材料的,将予以约谈、通报批评,情形严重者纳入“重点关注名单”或“黑名单”,实行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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