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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静安公安分局信息化新建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区科技经济委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合同法》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安信息化项目新建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确保做到在整个建设期间透明、规范、严谨、公正,以适应新形势下静安公安信息化工作发展对新建项目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新建项目的建设内容包括:信息系统新建、升级改造所需的各类前端设备、网络硬件设备购置,商用软件购置,应用软件开发,信息安全保障,系统集成,监理、测评,以及托管服务等。
第三条信息化新建必须遵循卓越、统筹、服务、开放、共享理念,坚持“项目急需和财力可能相结合”、“项目先进性、科学性、标准型、适配性、集成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信息化新建项目必须依据市局、区政府信息化发展的总体规划,遵循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公安工作需求为导向,全面推进公安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和现代化。
第五条分局智慧公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智慧办”)负责对全局信息化新建项目进行规划、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
智慧办项目管理组负责管理、收集项目立项清单,牵头组织开展项目评审、论证、验收,实施采购委托,制作合同模板。
信息化新建项目的建设部门为建设主体,是执行本规定的责任部门,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警保处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采办”)负责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信息化新建项目的采购方式。
纪委审计室负责信息化新建项目审计工作。
指挥处秘书科(档案室)负责信息化新建项目材料归档接收工作。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申报时间。常规申报时间为每年8月份,具体时间以区科委及财政下发的时间为准。因工作需要,未及时纳入当年度预算的项目,可在提供相关材料经分局党委会、局办会审议通过后,以“一事一报”的专报形式向区政府申请补充纳入当年度区政府投资计划。
第八条分局智慧办向各部门征集下一年度科技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后,有需求部门应填写《静安区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申报表》,连同项目建设方案报送分局智慧办项目管理组。经初步审核后,确定分局下一年度公安信息化项目清单,并将相关经费概算报送警保处,经分局党委讨论通过后提交区政府。
期间,智慧办项目管理组要会同各项目建设主体就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建设必要性以及项目预算概况等进行论证。相关项目在分局党委讨论通过下达党委会决议后,与前期其他项目材料一并报送区科委。根据区政府统一安排,区科委将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等单位对分局申报的项目情况进行论证,并将初评结果以技术初审意见反馈函的形式反馈给分局,并抄送给区发改委及区财政。经初评确定的项目将纳入下一年度区政府投资和区财政预算计划保障。
第九条对于“一事一报”方式申请信息化项目立项的,区府办收到申请报告后分别流转至区发改委、科委、财政以及大数据管理中心等部门开展征询,并将审核意见以抄告单形式下发分局。
第十条信息化新建项目预算一旦核定下达,分局将其纳入预算内经费模式进行统一管理、统一使用,不得随意超支、擅自变更或挪作他用。
第三章评审
第十一条智慧办在收到区政府、区科委同意立项的抄告单、反馈函后,要及时流转给项目管理组,由项目管理组转发给各项目建设主体。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主体要积极开展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方案的制订编撰工作,分析项目建设背景、目前现状和必要性,完善用户业务需求、系统功能需求、设备性能需求,编制项目建设方案、配套设施方案,制定建设进程周期,评估工程风险及控制措施,测算建设投资,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章
采购
第十三条采购准备。采购前,由项目建设主体填写《静安分局项目启动申报表》,经分局科技科、警保处、分管科技信息化工作的局领导、政委审签同意。报告中需要说明项目名称、设立依据、项目用途、资金来源、预算金额等。
第十四条采购实施。
供应商选择与确定:入围的供应商必须具有相关资质证书,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安防资质等。
第十五条合同签订。
合同格式:根据项目属性不同,合同主要分为:工程类、服务类、货物类等三种合同。项目建设主体根据自身项目性质选择,由智慧办项目管理组提供对应的合同样板拟写草稿。合同中应当附有保密协议、廉洁协议、廉洁承诺书、建设清单、售后服务承诺、信息化合作企业及人员基本信息和安全责任承诺书。
合同审核:一是法制支队审核。所有需要签订合同的项目,由项目建设主体将拟定的合同草稿交分局法制支队进行合同条款的审核,由法制支队对合同条款出具审核意见。二是纪委审计室审核。所有需要签订合同的项目,由项目建设主体按要求填写《项目合同送审表》,并将合同草稿一起交纪委审计室审核,由纪委审计室在《项目合同送审表》上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合同签署
按照《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经分局纪委审计室和法制支队审核完的合同,根据合同金额高低,由项目建设主体将合同资料收集完整后交智慧办项目管理组。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主体为项目的直接执行者,应当加强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确定项目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重大信息化新建项目原则上应当组建专门工作班子,参与项目全程工作,控制项目进度,严把项目质量,进行项目协调,确保项目建设有序推进。
第十八条信息化新建项目建设主体应遵循公安部数据元标准开展数据标准化应用。新建系统应使用数据元,在设计数据结构过程中可直接引用公安部数据元标准。
第十九条信息化新建项目的建设主体应当加强项目建设的文档管理,按照分局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管相关的文件、资料(项目批准文件、方案设计、施工文本、合同、协议、会议纪要、技术资料、操作说明、用户报告、测试报告等)。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资料的立卷归档的指导。
第二十条分局智慧公安办应当对重大信息化新建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督。项目建设主体应如实报告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重大项目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监理。
第二十一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在正式上线投入使用前,项目建设主体应当会同承建和监理单位对系统功能、性能、兼容性、安全防护等进行测试,并在分局科技科配合下开展系统上线工作。重大项目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软件测试和安全测评。对安全等级为三级(含)以上的,要报告分局保密办,开展密评。
第六章
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完成后,由项目管理组牵头,会同建设主体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验收需提交的项目资料
立项材料(立项申请表、经费批复等),合同、协议、招投标过程材料(《静安分局项目启动申报表》、采购过程材料、中标公司的投标文件等),用户需求、技术方案,法制和审计部门对合同的审核意见,设备签收清单,技术资料(操作系统使用说明、主要设备技术资料、软件源代码、数据库设计文件等),竣工报告、试运行报告、测试报告、用户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凡未按规定进行验收的项目,不得向项目承建公司支付相应的合同余款。
第七章
审计
第二十五条5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必须进行结算审计,项目有跟踪审计的由审计机构进行最终的结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项目无跟踪审计的,需将项目结算报告交分局审计室进行结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八章
归档及维保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收集、管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项目验收、审计通过后,应对项目文件、资料进行立卷整理齐整,交智慧办项目管理组,由其按照分局档案室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后送档案室归档。
第二十七条建设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在完成项目验收和结算审计,支付相应的质保金后进入质保期。待质保期满后,由项目建设主体申请,智慧办项目管理组牵头向区科委申请项目维保费用,在下一年度信息化维护预算中予以保障。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分局智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合同法》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安信息化项目新建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确保做到在整个建设期间透明、规范、严谨、公正,以适应新形势下静安公安信息化工作发展对新建项目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新建项目的建设内容包括:信息系统新建、升级改造所需的各类前端设备、网络硬件设备购置,商用软件购置,应用软件开发,信息安全保障,系统集成,监理、测评,以及托管服务等。
第三条信息化新建必须遵循卓越、统筹、服务、开放、共享理念,坚持“项目急需和财力可能相结合”、“项目先进性、科学性、标准型、适配性、集成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信息化新建项目必须依据市局、区政府信息化发展的总体规划,遵循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公安工作需求为导向,全面推进公安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和现代化。
第五条分局智慧公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智慧办”)负责对全局信息化新建项目进行规划、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
智慧办项目管理组负责管理、收集项目立项清单,牵头组织开展项目评审、论证、验收,实施采购委托,制作合同模板。
信息化新建项目的建设部门为建设主体,是执行本规定的责任部门,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警保处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采办”)负责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信息化新建项目的采购方式。
纪委审计室负责信息化新建项目审计工作。
指挥处秘书科(档案室)负责信息化新建项目材料归档接收工作。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申报时间。常规申报时间为每年8月份,具体时间以区科委及财政下发的时间为准。因工作需要,未及时纳入当年度预算的项目,可在提供相关材料经分局党委会、局办会审议通过后,以“一事一报”的专报形式向区政府申请补充纳入当年度区政府投资计划。
第八条分局智慧办向各部门征集下一年度科技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后,有需求部门应填写《静安区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申报表》,连同项目建设方案报送分局智慧办项目管理组。经初步审核后,确定分局下一年度公安信息化项目清单,并将相关经费概算报送警保处,经分局党委讨论通过后提交区政府。
期间,智慧办项目管理组要会同各项目建设主体就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建设必要性以及项目预算概况等进行论证。相关项目在分局党委讨论通过下达党委会决议后,与前期其他项目材料一并报送区科委。根据区政府统一安排,区科委将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等单位对分局申报的项目情况进行论证,并将初评结果以技术初审意见反馈函的形式反馈给分局,并抄送给区发改委及区财政。经初评确定的项目将纳入下一年度区政府投资和区财政预算计划保障。
第九条对于“一事一报”方式申请信息化项目立项的,区府办收到申请报告后分别流转至区发改委、科委、财政以及大数据管理中心等部门开展征询,并将审核意见以抄告单形式下发分局。
第十条信息化新建项目预算一旦核定下达,分局将其纳入预算内经费模式进行统一管理、统一使用,不得随意超支、擅自变更或挪作他用。
第三章评审
第十一条智慧办在收到区政府、区科委同意立项的抄告单、反馈函后,要及时流转给项目管理组,由项目管理组转发给各项目建设主体。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主体要积极开展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方案的制订编撰工作,分析项目建设背景、目前现状和必要性,完善用户业务需求、系统功能需求、设备性能需求,编制项目建设方案、配套设施方案,制定建设进程周期,评估工程风险及控制措施,测算建设投资,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章
采购
第十三条采购准备。采购前,由项目建设主体填写《静安分局项目启动申报表》,经分局科技科、警保处、分管科技信息化工作的局领导、政委审签同意。报告中需要说明项目名称、设立依据、项目用途、资金来源、预算金额等。
第十四条采购实施。
供应商选择与确定:入围的供应商必须具有相关资质证书,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安防资质等。
第十五条合同签订。
合同格式:根据项目属性不同,合同主要分为:工程类、服务类、货物类等三种合同。项目建设主体根据自身项目性质选择,由智慧办项目管理组提供对应的合同样板拟写草稿。合同中应当附有保密协议、廉洁协议、廉洁承诺书、建设清单、售后服务承诺、信息化合作企业及人员基本信息和安全责任承诺书。
合同审核:一是法制支队审核。所有需要签订合同的项目,由项目建设主体将拟定的合同草稿交分局法制支队进行合同条款的审核,由法制支队对合同条款出具审核意见。二是纪委审计室审核。所有需要签订合同的项目,由项目建设主体按要求填写《项目合同送审表》,并将合同草稿一起交纪委审计室审核,由纪委审计室在《项目合同送审表》上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合同签署
按照《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经分局纪委审计室和法制支队审核完的合同,根据合同金额高低,由项目建设主体将合同资料收集完整后交智慧办项目管理组。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主体为项目的直接执行者,应当加强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确定项目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重大信息化新建项目原则上应当组建专门工作班子,参与项目全程工作,控制项目进度,严把项目质量,进行项目协调,确保项目建设有序推进。
第十八条信息化新建项目建设主体应遵循公安部数据元标准开展数据标准化应用。新建系统应使用数据元,在设计数据结构过程中可直接引用公安部数据元标准。
第十九条信息化新建项目的建设主体应当加强项目建设的文档管理,按照分局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管相关的文件、资料(项目批准文件、方案设计、施工文本、合同、协议、会议纪要、技术资料、操作说明、用户报告、测试报告等)。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资料的立卷归档的指导。
第二十条分局智慧公安办应当对重大信息化新建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督。项目建设主体应如实报告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重大项目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监理。
第二十一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在正式上线投入使用前,项目建设主体应当会同承建和监理单位对系统功能、性能、兼容性、安全防护等进行测试,并在分局科技科配合下开展系统上线工作。重大项目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软件测试和安全测评。对安全等级为三级(含)以上的,要报告分局保密办,开展密评。
第六章
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完成后,由项目管理组牵头,会同建设主体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验收需提交的项目资料
立项材料(立项申请表、经费批复等),合同、协议、招投标过程材料(《静安分局项目启动申报表》、采购过程材料、中标公司的投标文件等),用户需求、技术方案,法制和审计部门对合同的审核意见,设备签收清单,技术资料(操作系统使用说明、主要设备技术资料、软件源代码、数据库设计文件等),竣工报告、试运行报告、测试报告、用户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凡未按规定进行验收的项目,不得向项目承建公司支付相应的合同余款。
第七章
审计
第二十五条5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必须进行结算审计,项目有跟踪审计的由审计机构进行最终的结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项目无跟踪审计的,需将项目结算报告交分局审计室进行结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八章
归档及维保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收集、管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项目验收、审计通过后,应对项目文件、资料进行立卷整理齐整,交智慧办项目管理组,由其按照分局档案室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后送档案室归档。
第二十七条建设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在完成项目验收和结算审计,支付相应的质保金后进入质保期。待质保期满后,由项目建设主体申请,智慧办项目管理组牵头向区科委申请项目维保费用,在下一年度信息化维护预算中予以保障。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分局智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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