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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审计局特约审计监督员管理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区绿化市容局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上海市静安区审计局特约审计监督员管理办法
上海市静安区审计局特约审计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区审计局特约审计监督员的聘任和管理流程,充分发挥监督员在加强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审方面的监督作用,依据《上海市人民建议征集若干规定》《上海市审计局特约审计员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约审计监督员主要从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以及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的人员中聘请。其他适合担任监督工作的人员,也可特邀聘请。
第三条特约审计监督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有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心审计事业;
(二)有实际工作经验和参政议政能力,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敢于善于开展批评,乐于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三)遵章守纪,清正廉洁,服从领导,自觉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四)身体状况能适应监督工作需要,有参加监督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第四条特约审计监督员的职责和权限
(一)特约审计监督员在聘任期间,通过参与区审计局组织的有关活动发挥监督、咨询、联络作用;
(二)特约审计监督员通过实践、研讨、培训等多种形式了解和参与区审计局的有关工作;
(三)特约审计监督员对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促进审计机关廉政建设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特约审计监督员得到反映审计等方面的材料、情况可直接转送(告)区审计局;
(五)特约审计监督员参与有关审计实践时,具有与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不谋私利、不徇私情,遵守审计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计工作秘密;
(六)以特约审计监督员身份应邀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应当事先征得区审计局同意,并将有关情况反馈区审计局。
第五条特约审计监督员的聘任和聘期
(一)区审计局根据区人大、区政协、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推荐名单讨论确定特约审计监督员人选,并征求被推荐人本人和其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区审计局统一聘任。特约审计监督员仍隶属原工作单位;
(二)区审计局召开聘任会议,向被聘任的特约审计监督员颁发聘书;
(三)特约审计监督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聘任期满后,区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商推荐单位、所在单位并征求本人意见后,决定是否续聘,续聘一般不超过一届;
(四)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特约审计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报推荐单位同意后解聘。对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特约审计监督员工作的,区审计局与推荐单位协商后可以解聘。因工作变化,需要增补监督员的,区审计局将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并经本人同意后,办理增补聘任手续。
第六条特约审计监督员的工作联系制度
(一)区审计局负责特约审计监督员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包括与特约审计监督员及其所在单位进行工作联系;听取和及时反映特约审计监督员的有关意见和建议;组织和协调特约审计监督员开展工作。区审计局有关科室要积极予以协助;
(二)区审计局要及时为特约审计监督员订阅审计工作相关的报刊,寄送审计工作相关资料;
(三)区审计局主动为特约审计监督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活动条件;
(四)区审计局负责接受和办理特约审计监督员转递(告)的信访材料、情况,并反馈处理结果;
(五)区审计局负责在法治政府建设及专业审计领域等方面,为特约审计监督员履职创造良好条件,协助特约审计监督员的日常联系及相关活动的落实。
第七条区审计局采取定期召开审计局工作情况通报会等形式,听取特约审计员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措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静安区审计局特约审计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上海市静安区审计局特约审计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区审计局特约审计监督员的聘任和管理流程,充分发挥监督员在加强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审方面的监督作用,依据《上海市人民建议征集若干规定》《上海市审计局特约审计员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约审计监督员主要从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以及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的人员中聘请。其他适合担任监督工作的人员,也可特邀聘请。
第三条特约审计监督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有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心审计事业;
(二)有实际工作经验和参政议政能力,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敢于善于开展批评,乐于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三)遵章守纪,清正廉洁,服从领导,自觉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四)身体状况能适应监督工作需要,有参加监督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第四条特约审计监督员的职责和权限
(一)特约审计监督员在聘任期间,通过参与区审计局组织的有关活动发挥监督、咨询、联络作用;
(二)特约审计监督员通过实践、研讨、培训等多种形式了解和参与区审计局的有关工作;
(三)特约审计监督员对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促进审计机关廉政建设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特约审计监督员得到反映审计等方面的材料、情况可直接转送(告)区审计局;
(五)特约审计监督员参与有关审计实践时,具有与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不谋私利、不徇私情,遵守审计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计工作秘密;
(六)以特约审计监督员身份应邀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应当事先征得区审计局同意,并将有关情况反馈区审计局。
第五条特约审计监督员的聘任和聘期
(一)区审计局根据区人大、区政协、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推荐名单讨论确定特约审计监督员人选,并征求被推荐人本人和其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区审计局统一聘任。特约审计监督员仍隶属原工作单位;
(二)区审计局召开聘任会议,向被聘任的特约审计监督员颁发聘书;
(三)特约审计监督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聘任期满后,区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商推荐单位、所在单位并征求本人意见后,决定是否续聘,续聘一般不超过一届;
(四)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特约审计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报推荐单位同意后解聘。对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特约审计监督员工作的,区审计局与推荐单位协商后可以解聘。因工作变化,需要增补监督员的,区审计局将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并经本人同意后,办理增补聘任手续。
第六条特约审计监督员的工作联系制度
(一)区审计局负责特约审计监督员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包括与特约审计监督员及其所在单位进行工作联系;听取和及时反映特约审计监督员的有关意见和建议;组织和协调特约审计监督员开展工作。区审计局有关科室要积极予以协助;
(二)区审计局要及时为特约审计监督员订阅审计工作相关的报刊,寄送审计工作相关资料;
(三)区审计局主动为特约审计监督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活动条件;
(四)区审计局负责接受和办理特约审计监督员转递(告)的信访材料、情况,并反馈处理结果;
(五)区审计局负责在法治政府建设及专业审计领域等方面,为特约审计监督员履职创造良好条件,协助特约审计监督员的日常联系及相关活动的落实。
第七条区审计局采取定期召开审计局工作情况通报会等形式,听取特约审计员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措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静安区审计局特约审计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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