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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0日 政策文号:沪商规〔2021〕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准。第五条(支持方式和额度)外经贸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包括:直接补助、贴息、购买服务等。采用直接补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50%(个别重点项目由“外经贸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作另行规定)。采用贴息方式支持的,贴息率不超过申报适用截止日当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对应贷款年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核定利率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与实际贷款利率两者低值)。采用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的,按照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申报和审核)市商务委负责受理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对项目进行初审,确有需要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评审、审计等服务。市商务委根据初审等相关意见,商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案。第七条(公示和拨付)对审核合格的项目,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依照相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除外)。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商务委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第八条(信用管理)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存在未修复的失信行为的申报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其申请获得外经贸专项资金作相应限制。第九条(绩效管理和监督)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对外经贸专项资金开展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等工作。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外经贸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条(附则)本办法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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