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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混合信息公开”中共静安区委办公室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静安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曹家渡街道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维护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建立集中统一、资源共享、集约高效的现代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促进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合理配置,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益,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上海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区党政机关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街道办事处,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为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区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详见下表: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分类表
办公用房
包括内容
基本
办公
用房
办公室
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服务用房
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设备用房
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附属用房
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库、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第四条建立健全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包括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遵循依法合规、规范配置、科学规划、有效利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机管局)统一管理。区机管局负责区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规划、建设规模审核(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规模经市机管局审核后,由市政府审批)、配置管理,负责组织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产权登记、资产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负责区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财政预算汇总会审、概算复核、审核等事项审批。
各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二章权属管理
第六条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实行统一管理,权属统一登记至区机管局名下,包括区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对于权属已在各党政机关名下的办公用房,应当转移到区机管局名下(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除外)。
1.权属登记。区级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用房,由区机管局作为主体报批的,产权办到区机管局名下;经区政府批准同意购置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以及新建小区的公建配套用房(房屋的性质明确界定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按规定产权登记在区机管局名下。
2.产权变更。现权利人为区级党政机关名下的办公用房,区机管局配合各权利人按照有关规定向区不动产确权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变更手续。
3.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情况不清等问题暂时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的、由区机管局协调区房屋主管部门等完善相关材料,进行办公用房文件登记或者办公用房租赁备案。
4.办理房屋产权所需费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配置管理
第七条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区机管局根据各单位职能设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业务工作开展需要,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从严配置办公用房。
集中办公区域内附属用房、设施设备用房各单位共享共用,不单独配置。
各党政机关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向区机管局提出申请,由区机管局通过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
办公用房配置,按照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的梯次进行。有存量房的,可先从存量房中调剂、置换;没有存量房,可从市场上进行租用。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但应当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购置。
1.调剂管理
(1)因机构新设、管理职能扩展、体制改革、城市规划等需要新配、调整办公用房的,由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机管局审核,并优先整合现有房源进行调剂。
(2)集中办公地点的行政单位因功能扩展,需要调整办公用房的,立足本单位进行调剂,本单位办公用房严重不足,且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区机管局根据申请单位人员编制、使用需求进行调整。
(3)临时性机构需要办公用房的,由主管部门在本单位内部自行调整解决。
2.租用管理
(1)新租管理。需新租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机管局受理后,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对房屋租赁规模、租金标准、物业标准、资金安排提出具体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2)续租管理。租赁合同到期,需续租的,应当在到期前6个月内提出申请,区机管局优先在可调剂房源中予以安排,如仍无法解决的,方可续租。合同期内涉及租用面积增减、房屋动迁等,需调整或另选新址等,按新租程序办理。
(3)租赁合同经使用单位法制专职干部或法律顾问审核后,由使用单位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自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报区机管局备案。
(4)租用办公用房的经费,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纳入部门预算。
3.办公用房购置
无法调剂或租赁的,该区域不能通过规划有效配置的,因服务社会需要、业务开展需要,确需购置的,根据其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的原则,由区机管局核准后报区政府,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区机管局购置,产权登记在区机管局名下。区机管局购置后,交使用单位使用,并签订房屋使用协议。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八条区机管局对使用单位核发统一的办公用房调配单和使用凭证,使用单位可以凭证办理法人的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事项。使用证由区机管局盖章后生效,但不得用于出租、出借和经营。使用凭证使用时应注明办理事项。
第九条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严禁超标准配备及使用办公用房。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
1.党政机关因机构、编制调整的,应由区机管局重新核定该单位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由区机管局收回。
2.副处级(含)以上确因工作需要有兼职任务的领导干部,需安排2处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单位党组讨论同意,报区机管局审核后,报区委审批。审批同意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不再兼职后2个月内腾退。
第十条根据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各单位应当在搬入新的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给区机管局,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
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原单位办公用房应在其办理相关手续后1个月内腾退。
第十一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采用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办公用房使用的灵活性。
第五章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大中修是指对办公用房或其设备设施进行一个或多个系统的大修或中修,如大范围的结构补强加固、改造,装饰装修的修复、更新或各种设施的重新调整、设置、改装、改造或更新。大中修包括专项维修(含装修)。日常维修一般由使用单位或物业部门组织实施。维修应遵循经济、简朴、适用的原则,注重维护房屋结构和完善使用功能。严格控制装修标准,注重节能环保,倡导厉行节约。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项目主要解决办公用房存在安全隐患、使用功能不全、设施设备老化及能耗明显高于本市机关办公用房用能标准等问题。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修,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大修年限一般控制在建筑物交付使用或距上期大修10-15年。大修年限内已安排过中修的,一般不再安排大修。中修年限一般控制在建筑物交付使用5年或距上次中修10年以上。两次大修之间可以申报一次中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确需大中修的,由使用单位提出大中修项目申请报区机管局,由区机管局委托具有资质专业机构进行检测评审,内容包括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概算。评审结果作为纳入区财政预算的依据或向区政府申请经费的依据。大中修项目中符合节能技改的,设计时一并纳入。
项目实施之前,由使用单位向区机管局报送项目概算审核,由机管局委托第三方咨询单位审核。
第十五条集中办公地点的维修,由区机管局负责编制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非集中办公地点的维修项目,由区机管局或委托使用单位编制年度维修计划和经费预算,维修费列入部门预算,并由区机管局或受托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章处置利用
第十六条区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1.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2.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3.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4.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5.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或者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区办公用房储备“公物仓”:
1.已新建、置换或安置办公用房的,其原先占有的或使用的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后仍有余量的;
2.因机构分立、撤销、合并、转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经重新审核确认,应当予以腾退的;
3.较长期空置或超标配置的;
4.出借到期或擅自改变用途的;
5.其它闲置的办公用房。
第十八条办公用房可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等方式进行跨单位调剂,一般在区级行政单位之间调剂进行。行政单位之间的调剂使用,由区机管局审批,按程序进行。应提交以下材料:
1.无偿转让(调拨)申请文件;
2.《上海市静安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自动生成表格);
3.涉及房屋、土地的,需提供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房屋所有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5.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建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区府办、区财政局、区机管局等部门组成的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联席会议,加强党政机关房产管理工作。
第七章清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各党政机关应按规定做好本单位办公用房清查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资产管理分台账,全面如实上报所使用办公用房的坐落位置、产权归属、使用现状、安全状况、在职及新任领导办公用房配备情况等。区机管局在此基础上建立本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管理总台账。确保总台账与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情况账实相符,与权证信息账证相符。
第二十一条各党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档案,按照资产台账目录,搜集整理原始档案,包括该房建设相关批文、维修等,经办人员调动时,要交接清楚,确保档案完整性和连续性。
每年9月,各党政机关要对本单位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及其他用房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自查统计汇总并报区机管局。区机管局将对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情况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进行抽查,对于存在超标准违规使用办公用房的,应及时予以腾退。
第二十二条各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办公用房使用情况的动态管理。对于办公用房使用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对使用管理台账进行调整,并以书面形式报区机管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监督检查机制。按照八项规定精神,每年由区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对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及其他用房的使用情况、出租出借情况、处置情况、信息报送情况、档案管理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准确掌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现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第二十四条对未经审批同意出租、出借办公用房,不按规定腾退办公用房,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瞒报漏报办公用房及其他用房管理信息,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等违规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区党政机关(不含教育、卫健委)下属事业单位、区直属事业单位、彭浦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机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区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规定的,按照上级新规定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维护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建立集中统一、资源共享、集约高效的现代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促进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合理配置,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益,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上海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区党政机关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街道办事处,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为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区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详见下表: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分类表
办公用房
包括内容
基本
办公
用房
办公室
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服务用房
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设备用房
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附属用房
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库、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第四条建立健全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包括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遵循依法合规、规范配置、科学规划、有效利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机管局)统一管理。区机管局负责区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规划、建设规模审核(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规模经市机管局审核后,由市政府审批)、配置管理,负责组织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产权登记、资产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负责区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财政预算汇总会审、概算复核、审核等事项审批。
各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二章权属管理
第六条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实行统一管理,权属统一登记至区机管局名下,包括区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对于权属已在各党政机关名下的办公用房,应当转移到区机管局名下(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除外)。
1.权属登记。区级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用房,由区机管局作为主体报批的,产权办到区机管局名下;经区政府批准同意购置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以及新建小区的公建配套用房(房屋的性质明确界定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按规定产权登记在区机管局名下。
2.产权变更。现权利人为区级党政机关名下的办公用房,区机管局配合各权利人按照有关规定向区不动产确权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变更手续。
3.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情况不清等问题暂时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的、由区机管局协调区房屋主管部门等完善相关材料,进行办公用房文件登记或者办公用房租赁备案。
4.办理房屋产权所需费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配置管理
第七条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区机管局根据各单位职能设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业务工作开展需要,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从严配置办公用房。
集中办公区域内附属用房、设施设备用房各单位共享共用,不单独配置。
各党政机关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向区机管局提出申请,由区机管局通过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
办公用房配置,按照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的梯次进行。有存量房的,可先从存量房中调剂、置换;没有存量房,可从市场上进行租用。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但应当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购置。
1.调剂管理
(1)因机构新设、管理职能扩展、体制改革、城市规划等需要新配、调整办公用房的,由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机管局审核,并优先整合现有房源进行调剂。
(2)集中办公地点的行政单位因功能扩展,需要调整办公用房的,立足本单位进行调剂,本单位办公用房严重不足,且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区机管局根据申请单位人员编制、使用需求进行调整。
(3)临时性机构需要办公用房的,由主管部门在本单位内部自行调整解决。
2.租用管理
(1)新租管理。需新租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机管局受理后,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对房屋租赁规模、租金标准、物业标准、资金安排提出具体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2)续租管理。租赁合同到期,需续租的,应当在到期前6个月内提出申请,区机管局优先在可调剂房源中予以安排,如仍无法解决的,方可续租。合同期内涉及租用面积增减、房屋动迁等,需调整或另选新址等,按新租程序办理。
(3)租赁合同经使用单位法制专职干部或法律顾问审核后,由使用单位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自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报区机管局备案。
(4)租用办公用房的经费,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纳入部门预算。
3.办公用房购置
无法调剂或租赁的,该区域不能通过规划有效配置的,因服务社会需要、业务开展需要,确需购置的,根据其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的原则,由区机管局核准后报区政府,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区机管局购置,产权登记在区机管局名下。区机管局购置后,交使用单位使用,并签订房屋使用协议。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八条区机管局对使用单位核发统一的办公用房调配单和使用凭证,使用单位可以凭证办理法人的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事项。使用证由区机管局盖章后生效,但不得用于出租、出借和经营。使用凭证使用时应注明办理事项。
第九条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严禁超标准配备及使用办公用房。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
1.党政机关因机构、编制调整的,应由区机管局重新核定该单位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由区机管局收回。
2.副处级(含)以上确因工作需要有兼职任务的领导干部,需安排2处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单位党组讨论同意,报区机管局审核后,报区委审批。审批同意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不再兼职后2个月内腾退。
第十条根据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各单位应当在搬入新的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给区机管局,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
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原单位办公用房应在其办理相关手续后1个月内腾退。
第十一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采用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办公用房使用的灵活性。
第五章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大中修是指对办公用房或其设备设施进行一个或多个系统的大修或中修,如大范围的结构补强加固、改造,装饰装修的修复、更新或各种设施的重新调整、设置、改装、改造或更新。大中修包括专项维修(含装修)。日常维修一般由使用单位或物业部门组织实施。维修应遵循经济、简朴、适用的原则,注重维护房屋结构和完善使用功能。严格控制装修标准,注重节能环保,倡导厉行节约。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项目主要解决办公用房存在安全隐患、使用功能不全、设施设备老化及能耗明显高于本市机关办公用房用能标准等问题。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修,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大修年限一般控制在建筑物交付使用或距上期大修10-15年。大修年限内已安排过中修的,一般不再安排大修。中修年限一般控制在建筑物交付使用5年或距上次中修10年以上。两次大修之间可以申报一次中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确需大中修的,由使用单位提出大中修项目申请报区机管局,由区机管局委托具有资质专业机构进行检测评审,内容包括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概算。评审结果作为纳入区财政预算的依据或向区政府申请经费的依据。大中修项目中符合节能技改的,设计时一并纳入。
项目实施之前,由使用单位向区机管局报送项目概算审核,由机管局委托第三方咨询单位审核。
第十五条集中办公地点的维修,由区机管局负责编制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非集中办公地点的维修项目,由区机管局或委托使用单位编制年度维修计划和经费预算,维修费列入部门预算,并由区机管局或受托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章处置利用
第十六条区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1.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2.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3.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4.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5.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或者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区办公用房储备“公物仓”:
1.已新建、置换或安置办公用房的,其原先占有的或使用的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后仍有余量的;
2.因机构分立、撤销、合并、转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经重新审核确认,应当予以腾退的;
3.较长期空置或超标配置的;
4.出借到期或擅自改变用途的;
5.其它闲置的办公用房。
第十八条办公用房可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等方式进行跨单位调剂,一般在区级行政单位之间调剂进行。行政单位之间的调剂使用,由区机管局审批,按程序进行。应提交以下材料:
1.无偿转让(调拨)申请文件;
2.《上海市静安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自动生成表格);
3.涉及房屋、土地的,需提供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房屋所有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5.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建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区府办、区财政局、区机管局等部门组成的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联席会议,加强党政机关房产管理工作。
第七章清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各党政机关应按规定做好本单位办公用房清查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资产管理分台账,全面如实上报所使用办公用房的坐落位置、产权归属、使用现状、安全状况、在职及新任领导办公用房配备情况等。区机管局在此基础上建立本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管理总台账。确保总台账与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情况账实相符,与权证信息账证相符。
第二十一条各党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档案,按照资产台账目录,搜集整理原始档案,包括该房建设相关批文、维修等,经办人员调动时,要交接清楚,确保档案完整性和连续性。
每年9月,各党政机关要对本单位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及其他用房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自查统计汇总并报区机管局。区机管局将对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情况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进行抽查,对于存在超标准违规使用办公用房的,应及时予以腾退。
第二十二条各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办公用房使用情况的动态管理。对于办公用房使用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对使用管理台账进行调整,并以书面形式报区机管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监督检查机制。按照八项规定精神,每年由区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对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及其他用房的使用情况、出租出借情况、处置情况、信息报送情况、档案管理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准确掌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现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第二十四条对未经审批同意出租、出借办公用房,不按规定腾退办公用房,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瞒报漏报办公用房及其他用房管理信息,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等违规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区党政机关(不含教育、卫健委)下属事业单位、区直属事业单位、彭浦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机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区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规定的,按照上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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