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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安区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区政府会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区绿化市容局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静安区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区政府会议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6日静安区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区政府会议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建设透明、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7〕14号)、《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适用于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媒体等有关人员列席区政府会议的情形。本办法所称区政府会议,是指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第三条(组织实施)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落实。第四条(议题范围)区政府会议审议下列议题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计划;(二)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三)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六)其他有必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的事项。第五条(列席人员条件)原则上,列席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纪守法,列席期间未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三)有良好的群众基础,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第六条(产生方式)列席人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选取产生:(一)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人选由议题汇报单位推荐;(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分别由区人大办、区政协办推荐;(三)媒体代表人选由区新闻办推荐;(四)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报名自荐。列席人选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等具体情况遴选或随机抽取,一般不少于3人。第七条(邀请列席)区政府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会议议题,决定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区政府会议。区政府办公室认为有必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区政府会议的,可以提请区政府会议召集人作出决定。邀请列席会议,原则上一季度一次。第八条(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召开全体会议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代表、企业代表、专家、媒体,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区政府办公室拟定列席人选,报区政府领导同意后确定。第九条(区政府常务会议)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议题汇报单位负责拟定列席人选,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区政府领导同意后确定;(二)区政府办公室一般应提前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安排以及相关材料送达列席人员;(三)会议当日,列席人员在指定区域就坐;(四)会议进行时,议题汇报单位对讨论事项进行汇报说明后,列席人员可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相关职能部门可视情对列席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予以回应;列席人员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建议,也可在会前或会后以书面形式提出;(五)议题汇报单位应当对列席人员的意见建议进行客观全面记录,并对相关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以适当形式予以反馈。第十条(区政府专题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涉及本办法第四条相关事项的,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区政府办公室会同议题牵头责任单位,拟定列席人选,报区政府相关领导同意后确定。第十一条(列席要求)列席人员可以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社会各方意见建议,并向有关职能部门了解拟决策的草案、依据等。列席人员应当遵守区政府会议的相关纪律要求,准时出席会议,履行保密义务。第十二条(缺席处理)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列席区政府会议的,应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请假,并说明理由。列席人员缺席不影响会议进行。第十三条(信息发布)有关人员列席区政府会议情况、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等信息可通过“上海静安”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静安区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区政府会议试行办法》(静府办发〔2019〕11号)废止。
2021年9月6日静安区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区政府会议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建设透明、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7〕14号)、《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适用于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媒体等有关人员列席区政府会议的情形。本办法所称区政府会议,是指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第三条(组织实施)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落实。第四条(议题范围)区政府会议审议下列议题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计划;(二)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三)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六)其他有必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的事项。第五条(列席人员条件)原则上,列席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纪守法,列席期间未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三)有良好的群众基础,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第六条(产生方式)列席人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选取产生:(一)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人选由议题汇报单位推荐;(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分别由区人大办、区政协办推荐;(三)媒体代表人选由区新闻办推荐;(四)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报名自荐。列席人选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等具体情况遴选或随机抽取,一般不少于3人。第七条(邀请列席)区政府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会议议题,决定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区政府会议。区政府办公室认为有必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区政府会议的,可以提请区政府会议召集人作出决定。邀请列席会议,原则上一季度一次。第八条(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召开全体会议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代表、企业代表、专家、媒体,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区政府办公室拟定列席人选,报区政府领导同意后确定。第九条(区政府常务会议)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议题汇报单位负责拟定列席人选,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区政府领导同意后确定;(二)区政府办公室一般应提前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安排以及相关材料送达列席人员;(三)会议当日,列席人员在指定区域就坐;(四)会议进行时,议题汇报单位对讨论事项进行汇报说明后,列席人员可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相关职能部门可视情对列席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予以回应;列席人员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建议,也可在会前或会后以书面形式提出;(五)议题汇报单位应当对列席人员的意见建议进行客观全面记录,并对相关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以适当形式予以反馈。第十条(区政府专题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涉及本办法第四条相关事项的,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区政府办公室会同议题牵头责任单位,拟定列席人选,报区政府相关领导同意后确定。第十一条(列席要求)列席人员可以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社会各方意见建议,并向有关职能部门了解拟决策的草案、依据等。列席人员应当遵守区政府会议的相关纪律要求,准时出席会议,履行保密义务。第十二条(缺席处理)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列席区政府会议的,应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请假,并说明理由。列席人员缺席不影响会议进行。第十三条(信息发布)有关人员列席区政府会议情况、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等信息可通过“上海静安”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静安区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区政府会议试行办法》(静府办发〔2019〕1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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