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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民防办公室行政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科室、基层单位:
《上海市静安区民防办公室行政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经2021年第26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民防办公室行政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静安区民防办公室行政印章的管理和规范使用,严格审批手续,维护机关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特制定本规定。
一、“上海市静安区民防办公室”印章的使用范围
1、以本办名义印发的公文、联合发文;
2、以本办名义报送的各类报表;
3、以本办名义颁发的各类证书、奖状等;
4、以本办名义同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委托书、外出调查介绍信等;
5、出国审批表、行政审批等常规性行政工作用印;
6、其他需盖本办章的用印。
二、印章的使用要求
(一)严格印章使用审批制度
行政印章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凡用印必审批”的规定,填写《上海市静安区民防办公室行政印章使用审批表》(附件1)。
1、在列明印章使用范围内的用印,必须由用印人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2、不在列明的使用范围内、经费及特殊或重大事项用印,必须由用印人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二)使用印章要在印章保管室内进行,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和空白便条上加盖公章。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空白文书等加盖印章的,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填发时履行审批手续;
2、要有主要领导的签名批准;
3、需有指明用途的特定格式,除此用途之外,不能作他用。
(三)印章原则上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填写《上海市静安区民防办公室行政印章外借审批表》(附件2),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带出。
印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印章使用完毕后,归还至办公室,同时办理民防办行政印章归还手续,并将用印文件拍照打印后交办公室存档。
(四)单位印章统一用大红印油,用印时要字组端正,图形清晰,严格按照印章加盖的方式用印。印章必须与落款一致,属“代章”性质的应在落款处注明“(代章)”。
(五)对以下几种情况的用印,办公室有权拒绝:
1、用印事由不在明列的印章使用范围内,且未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同意;
2、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便条上盖章,且无审批手续;
3、用印人不是本单位职工,而是聘请的临时工或外来人员。
三、印章的管理
(一)印章由专人管理,妥善保管
1、印章管理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外出,事先必须将印章移交相关人员或由领导指定人员暂为代管并使用印章,并作好交接手续。临时保管人员要履行印章管理人员的职责;
2、本办印章由办公室主任或其指定专人管理使用,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
3、印章应妥善保管。如有异常情况,保管人要及时报告办公室主任及办领导。印章遗失,要立即到属地派出所报案,并以登报或信函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声明遗失期间盖有丢失印章的任何文书无效,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印章管理人员的职责
1、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印章使用管理规定,每次用印要认真核查审批手续,并填写《上海市静安区民防办公室行政印章使用登记表》;
2、保管印章要牢固加锁,确保印章的安全,防止印章被盗用或丢失;
3、应整理留存材料,把用印留存的材料进行编号整理,并在下一年度交档案工作人员归档。
(三)办公室对使用印章负有监督权
1、任何人不得用掌管印章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
2、使用印章时应当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按程序用印。
四、民防办其他印章由保管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印章使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静安区民防办公室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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