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彭浦新村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彭浦新村街道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街道机关各办公室、司法所、城管中队、城市运行综合管理中心:
现将《彭浦新村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彭浦新村街道办事处
2021年10月18日
彭浦新村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街道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本市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见》(沪府办发[2017]5号)、《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司法所建设切实提升基层法治水平的意见》(沪司发[2020]108号)、《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沪城管执[2021]5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制审核意见是本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条彭浦新村街道对本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彭浦新村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司法所负责法制审核。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
(二)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等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除立即代履行、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五)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文件规定,以及本街道认定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法制审核主要就以下内容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核:
(一)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依据、程序(包括听证程序、陈述申辩程序)、理由、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行政执法文书等进行审核;
(二)对行政处罚(包括减轻处罚)决定,还要对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进行审核;
(三)对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还要对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的方案等进行审核;
(四)对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还要对具备执行条件、执行主体、执行方式及时间等进行审核;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承办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在向司法所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时,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书;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主要事实、法律依据(包括适用裁量基准)、法律文书以及文字、音频、视频材料等证据材料;
(三)进行法制审核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司法所在收到承办部门的送审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且报送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但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承办部门补齐相关材料,承办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材料补齐后予以审核;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承办部门,同时说明理由。
第八条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
司法所成立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等组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小组,进行法律论证和研究,听取意见和建议。
司法所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会商制度,必要时可以向承办部门了解案情,承办部门应予配合;司法所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遇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可向区司法局和区行政执法相关部门咨询沟通。
第九条司法所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对于情况复杂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司法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审核完毕,由司法所填写《彭浦新村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档,一份交承办部门存档。
第十条根据下列情况,司法所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其中审核不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合理的,提出通过的审核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不通过的审核意见,建议补充调查,并将相关材料退回;
(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和裁量基准不当、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不通过的审核意见,并提出改正意见;
(四)对违法行为不成立的、减轻处罚依据不足的,提出不通过的审核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退回。
第十一条承办部门收到审核通过的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请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其中需要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承办部门收到不通过的审核意见,应当根据审核意见进行补充调查或者改正后,再次将相关材料报送审核机构。符合撤销条件的案件,按照规定予以撤销。
承办部门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司法所提出复审建议。司法所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建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承办部门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应当按照相关工作程序,报请有关领导决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彭浦新村街道办事处2021年10月18日印
附件1
彭浦新村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申请书
街道法核申字﹝﹞第号
案件名称
案由
送审部门
送审时间
立案时间
送审材料
1、,共页;
2、,共页;
3、,共页;
4、,共页;
5、,共页;
……
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法律依据
(包括裁量基准运用)
拟作出的执法决定
承办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一式二份,一份审核部门存档,一份存卷)
附件2
彭浦新村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意见书
街道法核字﹝﹞第号
案件名称
案由
审核部门
审核
受理时间
审核意见
承办人员签名年月日
审核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名(公章)年月日
(一式二份,一份审核部门存档,一份存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