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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静安分局公安民警数字身份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静安寺街道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分局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民警数字身份证书的使用和管理,分局制定了《静安分局公安民警数字身份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科技科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2021年10月11日
静安分局公安民警数字身份证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分局民警使用数字身份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在公安信息网上从事相关公安业务工作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数字证书在分局的管理部门为分局科技科和政工部门,物理介质由科技科负责制作、发放和回收,介质中的姓名等信息由政治处牵头分局各部门负责维护人力资源信息系统。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安信息网上从事相关公安工作的民警和部门。数字证书的发放范围为分局在职民警,发放原则为“按工作需要发放”,原则上每位民警只能制作一个数字身份证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证书采用分级管理办法。
第六条在科技科设立分局数字证书受理点,负责分局民警数字证书受理、制作、发放和回收等相关工作,数字证书内的民警个人信息由科技科按照人力资源库内记载的民警个人信息予以导入。
第七条分局各部门政工领导和兼职保密员要切实负担起督促、检查民警合理合规使用数字证书,同时做好本部门人力资源信息系统民警个人信息维护,确保数字证书各项基础信息准确、鲜活。
第四章数字证书介质管理
第十四条数字证书介质按照“专人专用”的原则使用,按照“谁持有,谁负责”的原则管理。
第十五条民警领取证书后应及时更改证书介质保护口令,防止他人冒用。日常工作中应当定期更改证书介质保护口令,若发现口令可能泄露,应立即更改。
第十六条数字证书使用完毕,民警应立即从计算机上取下证书介质并妥善保管,防止他人非法使用。
第十七条严禁将数字证书介质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八条严禁借用或盗用他人数字证书介质。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各部门民警均需对本人持有的证书介质承担管理责任,一旦由于证书介质遗失、借用、被盗等原因造成信息泄密、被篡改等信息安全案件或事故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分局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对证书介质进行管理,对违反本办法或因职责不清、监督不力等原因造成证书管理混乱的,分局将对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分局科技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分局各部门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并抄送科技科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民警数字身份证书的使用和管理,分局制定了《静安分局公安民警数字身份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科技科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2021年10月11日
静安分局公安民警数字身份证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分局民警使用数字身份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在公安信息网上从事相关公安业务工作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数字证书在分局的管理部门为分局科技科和政工部门,物理介质由科技科负责制作、发放和回收,介质中的姓名等信息由政治处牵头分局各部门负责维护人力资源信息系统。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安信息网上从事相关公安工作的民警和部门。数字证书的发放范围为分局在职民警,发放原则为“按工作需要发放”,原则上每位民警只能制作一个数字身份证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证书采用分级管理办法。
第六条在科技科设立分局数字证书受理点,负责分局民警数字证书受理、制作、发放和回收等相关工作,数字证书内的民警个人信息由科技科按照人力资源库内记载的民警个人信息予以导入。
第七条分局各部门政工领导和兼职保密员要切实负担起督促、检查民警合理合规使用数字证书,同时做好本部门人力资源信息系统民警个人信息维护,确保数字证书各项基础信息准确、鲜活。
第四章数字证书介质管理
第十四条数字证书介质按照“专人专用”的原则使用,按照“谁持有,谁负责”的原则管理。
第十五条民警领取证书后应及时更改证书介质保护口令,防止他人冒用。日常工作中应当定期更改证书介质保护口令,若发现口令可能泄露,应立即更改。
第十六条数字证书使用完毕,民警应立即从计算机上取下证书介质并妥善保管,防止他人非法使用。
第十七条严禁将数字证书介质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八条严禁借用或盗用他人数字证书介质。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各部门民警均需对本人持有的证书介质承担管理责任,一旦由于证书介质遗失、借用、被盗等原因造成信息泄密、被篡改等信息安全案件或事故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分局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对证书介质进行管理,对违反本办法或因职责不清、监督不力等原因造成证书管理混乱的,分局将对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分局科技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分局各部门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并抄送科技科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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