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静安区2021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检查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0日 政策文号:静发改投〔2021〕7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沪府发(2017)78号)、《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沪府发(2018)5号)、《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沪发改规范〔2019〕6号)等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委制订了《静安区2021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检查方案》(简称《节能监管方案》),将对静安区部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制度情况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检查工作。
现将节能监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执行。

附件:静安区2021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检查方案



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29日



附件:
静安区2021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中事后
监管检查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沪府发[2017]78号)、《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沪府发(2018)5号)、《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沪发改规范〔2019〕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20〕7号)等有关规定,我委拟会同相关单位开展静安区2021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检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检查范围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2020年底前已依法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事中事后监管活动。
二、检查内容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送节能报告报请节能审查,并依法取得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2、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其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是否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节能审查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取得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新的节能审查意见。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节能报告及节能审查意见要求进行建设,所使用的产品、设备、系统是否符合节能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等,是否采用国家及本市明令禁止或淘汰的用能系统或设备等,主要包括:建设方案落实情况;‚节能技术措施落实情况;ƒ节能管理措施落实情况;④本市相关标准及规范落实情况;⑤其他意见和建议。
4、在投入生产、使用前是否报请节能审查部门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通过节能验收。
三、责任分工
1、相关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做好自查、迎检和整改落实工作。
2、静安区发展改革委与第三方机构组成联合检查小组,根据管理权限,对所属区域内应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四、时间安排
1、自查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12月10日前完成自查工作。
2、抽查
检查小组于12月15日至12月31日进行抽查工作。
五、检查方式
拟计划由联合检查小组对抽查项目通过文件检查及现场查验核实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检查工作。
工作开展过程中,检查小组还需做好过程签证文件、现场照片等收集、整理工作,确保检查工作的可回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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