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宁路街道关于建立政府购买服务评价机制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芷江西路街道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街道各办、各中心、各居民区: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优化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流程,提高购买服务预算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经党工委会议讨论同意,现将《江宁路街道关于建立政府购买服务评价机制的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江宁路街道办事处
2021年12月7日
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街道党政办公室2021年12月7日印发
(共33份)
江宁路街道关于建立政府购买服务评价机制的
工作方案(试行)
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开展成本效益分析,及时总结经验,通过优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工作流程,提高购买服务预算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制定了街道政府购买服务评价机制如下:
一、文件依据
1、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2、沪财发〔2021〕3号《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3、静委发〔2020〕1号《中共上海市静安区委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4、静委审〔2020〕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5、静财规〔2021〕1号《静安区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6、静地〔2020〕1号《静安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办法》
7、区委编办、区地区办《静安区街镇购买城区综合管理服务操作口径》(2021年7月12日)
二、项目评价原则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1、预算约束原则。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公益性、专业性、辅助性”,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避免重复保障、叠加购买,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
2、权责明晰原则。厘清政府、承接主体、服务对象在购买、提供和接受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项目的稳步协调推进和服务的有效供给。
3、注重绩效原则。绩效以受益公众的感受为基准,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根本,项目立项和结项以评估结果为参考。不断提升项目质量和购买服务的综合效益,有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服务的供给效果。
4、归口管理原则。街道党政办(财务管理办)和营商办(社发办)作为街道专门科室,分别落实区财政局和区地区办工作要求,牵头协调街道购买企业、社会组织服务项目,购买主体(街道业务部门)对本部门购买服务项目履行主体责任,注重全过程监管和评估。
三、项目范围
1、年初预算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
2、经调整预算或归口部门审批同意,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
3、未单列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但购买主体(街道业务部门)提出需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
*其中,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按静地〔2020〕1号《静安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办法(2020年版)》相关规定执行。
四、项目评价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纳入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计划,按规定编制绩效目标、加强项目合同履约期间的绩效执行监控,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实现绩效评价与项目评估、资金审计相结合(附件1)。
2、购买主体(街道业务部门)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有计划开展中期评估、结项评估及项目资金审计,服务项目的评估和项目资金审计原则上在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完成,评估结果与项目资金拨付挂钩。
3、项目评估按照社会效益评估与经济效益评估相结合的原则,对承接主体自身运行情况、服务项目合同的履行情况、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受益对象的总体反响以及项目预算的社会效益、对接需求的契合度和满意度进行评估。
4、在项目中期,购买主体可通过评审会、座谈会、查看台账、现场走访、问题等形式开展中期评估,重点关注项目运作情况、服务效果、满意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并出具中期评估意见(附件2)。
5、购买主体应当根据中期评估意见指导项目后续开展,并提出中期款项拨付意见。承接主体针对购买主体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完善项目进度和执行计划,确保下阶段服务项目保质保量完成。
6、项目评估、资金审计完成后,购买主体依据报告发现的相关问题,应明确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根据承接主体实际整改情况,提出后续拨款意见,经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再决定尾款拨付(附件3)。
7、资金审计由街道党政办公室(财务管理办)按静审(2020)14号《关于公布2021年至2023年静安区财务审计服务、工程审价服务供应商名单的通知》要求执行,所需经费纳入街道当年度专项预算。
8、项目评价按项目金额实行分类评估(附件4),分为编制项目目标、绩效跟踪(中期评估)、绩效后评价(结项评估)、资金审计四方面内容。
9、本工作方案(试行)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