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静安公安分局刑事案件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规范》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区建设管理委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17日
政策文号:沪公静发〔2021〕15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分局各部门:
现将分局制定的《静安公安分局刑事案件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与法制支队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2021年12月29日
静安公安分局刑事案件法制部门
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规范
第一条(制定背景)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市局的工作要求,深化上海公安机关刑事案件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以下简称“两统一”)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静安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统一审核)本规范所称的刑事案件统一审核,是指分局各部门办理的刑事案件,由分局法制支队负责统一审核。未经法制支队审核,不得报分局负责人审批,不得移送检察机关。
第三条(分工配合原则)办案部门负责刑事案件侦查取证,并根据法制支队案件审核的要求做好证据补正工作。法制支队负责案件审核监督,不承担具体刑事执法办案任务。
第四条(质效并重原则)办案部门办理案件、法制支队审核案件的同时,应当加强对犯罪行为、趋势的分析,以及对新类型案件、重大复杂案件的研究,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执法目的与执法形式有机统一,充分发挥证据在案件定性、事实认定方面的决定性作用。
第五条(权责一致原则)各部门应当健全完善“谁办案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执法岗位责任制、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和不同意见备案制,发生执法过错甚至造成冤假错案的,案件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审核范围)法制支队应当对刑事案件的入口、上行、下行等重点执法环节进行审核把关。
第七条(经济犯罪案件特定环节提级审批)分局经侦支队依法管辖办理的各类刑事案件及其他部门依法办理的《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涉及特定环节的,应规范填写《经济犯罪案件提级审批表》,统一经分局法制支队报市局提级审批,由市局法制总队归口审批:
第八条(审核重点)法制支队审核刑事案件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案件事实认定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准确进行全面审核,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十三条(审核方式)法制支队审核刑事案件一般采取网上审核的方式。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调取完整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对可能涉嫌非法取证和案情复杂、定案存在较大争议,书面审核难以核实判断相关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案件,可以通过调取讯(询)问录音录像、要求办案人员说明情况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二十七条(审核力量配备)分局应当为法制支队配备至少1名专职领导干部,负责刑事案件“两统一”工作。配强专职审核队伍,原则上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确保审核人员配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同时,加强警务辅助人员配备,负责案件分发、统计等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八条(审核队伍建设)各部门应当加强案件审核队伍专业化建设,审核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法律素养和三年以上一线执法办案经验,并鼓励审核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九条(值班制度)法制支队应当建立值班审核制度,保证每天24小时有审核人员在岗,确保案件材料及时接收、及时审核、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责任追究)各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两统一”工作机制,避免造成执法过错。各部门应当加强对该项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对工作落实不力、规则执行不严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政工、纪检监察、督察等职能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附则)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范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现将分局制定的《静安公安分局刑事案件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与法制支队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2021年12月29日
静安公安分局刑事案件法制部门
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规范
第一条(制定背景)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市局的工作要求,深化上海公安机关刑事案件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以下简称“两统一”)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静安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统一审核)本规范所称的刑事案件统一审核,是指分局各部门办理的刑事案件,由分局法制支队负责统一审核。未经法制支队审核,不得报分局负责人审批,不得移送检察机关。
第三条(分工配合原则)办案部门负责刑事案件侦查取证,并根据法制支队案件审核的要求做好证据补正工作。法制支队负责案件审核监督,不承担具体刑事执法办案任务。
第四条(质效并重原则)办案部门办理案件、法制支队审核案件的同时,应当加强对犯罪行为、趋势的分析,以及对新类型案件、重大复杂案件的研究,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执法目的与执法形式有机统一,充分发挥证据在案件定性、事实认定方面的决定性作用。
第五条(权责一致原则)各部门应当健全完善“谁办案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执法岗位责任制、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和不同意见备案制,发生执法过错甚至造成冤假错案的,案件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审核范围)法制支队应当对刑事案件的入口、上行、下行等重点执法环节进行审核把关。
第七条(经济犯罪案件特定环节提级审批)分局经侦支队依法管辖办理的各类刑事案件及其他部门依法办理的《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涉及特定环节的,应规范填写《经济犯罪案件提级审批表》,统一经分局法制支队报市局提级审批,由市局法制总队归口审批:
第八条(审核重点)法制支队审核刑事案件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案件事实认定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准确进行全面审核,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十三条(审核方式)法制支队审核刑事案件一般采取网上审核的方式。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调取完整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对可能涉嫌非法取证和案情复杂、定案存在较大争议,书面审核难以核实判断相关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案件,可以通过调取讯(询)问录音录像、要求办案人员说明情况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二十七条(审核力量配备)分局应当为法制支队配备至少1名专职领导干部,负责刑事案件“两统一”工作。配强专职审核队伍,原则上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确保审核人员配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同时,加强警务辅助人员配备,负责案件分发、统计等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八条(审核队伍建设)各部门应当加强案件审核队伍专业化建设,审核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法律素养和三年以上一线执法办案经验,并鼓励审核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九条(值班制度)法制支队应当建立值班审核制度,保证每天24小时有审核人员在岗,确保案件材料及时接收、及时审核、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责任追究)各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两统一”工作机制,避免造成执法过错。各部门应当加强对该项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对工作落实不力、规则执行不严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政工、纪检监察、督察等职能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附则)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范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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