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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生态环境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政策
发布部门:区建设管理委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效能,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8号)等要求,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部和市、区人民政府系列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静安区生态环境局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检查结果、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机制。第四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当遵循全面覆盖、依法实施、综合检查、规范透明的原则。第五条涉及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等专项执法、违法行为查处及后督察跟踪和生态环境专项督察等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规定方式严格实施监管。第六条区生态环境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项目、事项类型、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等,并通过静安区人民政府官网向社会公开。第七条区生态环境局当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固定污染源管理平台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进行动态管理。第二章抽查流程第八条区生态环境局应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工作要求和本级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抽查任务、抽查类型、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检查主体、抽查比例和检查日期。第九条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第十条区生态环境局所属执法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领域、执法队伍实际情况,针对不同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对象监管级别和被抽查概率。第十一条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机构应按照本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从辖区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承担市级直接抽取的检查工作任务。第十二条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机构应当按照管辖所属对抽取的检查对象进行执法检查人员随机匹配,并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选择抽取方式。第十三条检查对象名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匹配名单应当通过“上海市生态环境中执法智慧监管系统”平台随机抽取产生。抽取过程应当公开、公正。第三章检查实施第十四条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信息平台检查、检验检测、委托专业机构辅助检查等方式实施抽查检查。第十五条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机构采取现场方式检查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核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如实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第十六条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机构采取非现场方式检查的,可以通过企业提供情况说明、执行报告、行政许可证明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环境保护设施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台账、原辅材料台账、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对检查事项实施检查。第十七条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机构采取信息平台监管方式检查的,可以依法使用国家及地方生态环境监管平台,对被检查企业上报信息、自动监测数据等开展远程检查;可以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运用网络技术获取与检查事项相关的信息。第十八条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机构采取监督监测方式检查的,应与区环境监测部门进行联动,委托区环境监测部门开展监督监测工作。也可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并依法使用检验检测结果。第十九条检查对象范围涉及专业领域的,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机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配合开展辅助执法,也可依法采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第二十条区生态环境局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可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区生态环境局仅对由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行为负责,不对其他政府部门检查核查结果、法院文书以及专业机构结论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四章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第二十一条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在每次抽查检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20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在静安区人民政府官网进行公示。第二十二条抽查检查结果信息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发现一般环境问题、发现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等。第二十三条被检查对象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一)拒绝、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或委托的辅助执法机构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的;(二)拒绝接受、阻挠、妨碍询问调查的;(三)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企业证照、环评材料、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环保台账等相关材料的;(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情节严重的。第二十四条抽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第二十五条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机构对抽查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查处结果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静安区人民政府官网社会公示。第二十六条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机构在抽查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对象主体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七条区生态环境局在日常行政管理中应当查询和使用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将其作为行政许可、风险管理、授予荣誉等的重要考量因素。第二十八条区生态环境局应参与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部门间共享交换和互认互用机制,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检查发现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机构应当将抽查检查过程中产生的材料、文书、证据等资料整理归档,不得擅自涂改、伪造、损毁档案资料、数据信息。第三十条抽查检查相关文书样式参照上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统一样式制定。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上海市静安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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