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张园(东区115-06地块)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立项申请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区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6日 政策文号:静文旅发〔2022〕1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上海静安城市更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你单位《关于实施张园(东区115-06地块)文物保护建筑修缮工程的立项申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的修缮工程立项申请,并提出意见如下:一、张园(东区115-06地块)文物建筑修缮工程共包含静安区文物保护点威海路590弄张家花园内19幢文物建筑,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和《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修缮方案在未获我局批复之前,你单位不得对文物建筑做任何改变建筑原状的行为,同时应加强日常巡查和管理工作。二、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三条相关规定,张园(东区115-06地块)文物建筑修缮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原则,不改变外立面原有风貌,不改动主体承重结构。三、你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19幢文物建筑总体修缮设计方案,并针对每幢文物建筑的建筑类型、特点、重点保护部位等,编制单独的设计方案,方案须经文保专家评审并报我局审批后,方可实施。四、承担本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具有文物保护专业能力和相关从业经验。五、本工程如有涉及规划土地、工程建设、消防、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等其他行政管理审批的,应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申报。六、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特此批复。上海市静安区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静安区文物局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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