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区管企业房屋出租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区建设管理委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16日 政策文号:静国资委稽〔2022〕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管企业、委管企业:经区政府2022年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规范区管企业房屋出租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遵照执行。开展制度培训宣贯。区国资委将于近期开展对《意见》的精神解读。各集团应尽快组织下属全资、控股、托管等实际控制企业开展培训,确保负有房屋经营管理职责的各级岗位人员充分领会政策精神。各级次培训宣贯应于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完成内部制度修订。对照《意见》要求,结合租赁实际,修订完善集团的房屋租赁制度,2022年12月底前报区国资委备案。对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等特殊载体,须突破《意见》要求的,可单独制定实施细则,报区国资委核准后执行,未经核准统一执行《意见》要求。制定岗位履职清单。对照各个房产租赁环节,梳理岗位履职分工,厘清责任边界,对负有房屋租赁管理职责的各级岗位人员,层层制定履职责任清单。岗位履职清单应于2023年1月底前制定完毕。修订租赁合同模板。各集团应加快修订各类载体租赁合同模板及格式要件,确保2023年1月1日起,新签订租赁合同充分体现《意见》及各集团修订的房屋租赁管理制度的要求。选定合格中介机构。各集团应尽快启动房屋租金评估机构的接洽、选聘准备工作,确保2023年1月1日起,房屋出租事项均按照《意见》及各集团修订的房屋租赁管理制度的要求,经合格评估机构出具租金评估报告或有关方式,形成底价依据。从严管控转租行为。各集团应尽快启动存续合同梳理,从严管控各类转租情形。符合《意见》精神并经集团同意的转租事项,应与承租人签订补充协议,建立实际承租人变动报告机制,收集整理实际承租人信息;集团不同意的转租事项,按照《意见》精神,应严格禁止承租人以简单赚取差价为目的的各类转租行为,且未经同意的转租收益归国有出租人所有。以上工作于2023年1月底前完成。各集团应以本次制度修订为契机,进一步梳理房屋资产家底情况,针对个别房屋资产登记在个人名下等管理不规范现象,积极开展清查纠正。明年下半年,我委将启动《意见》执行情况的专项评价,并将相关结果报送区委、区政府。附:《关于规范区管企业房屋出租管理的意见》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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